张莉琼
- 作品数:16 被引量:26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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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国际航空犯罪法人刑事责任及其国内立法转化研究被引量:1
- 2017年
-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张莉琼
- 关键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被引量:2
- 2011年
-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 张莉琼杨广琦
- 关键词:事后不可罚行为法律性质状态犯
- 集合犯与连续犯新界分
- 2014年
- 集合犯与连续犯在客观方面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连续犯是司法现象,其数次行为出于行为人的一次犯罪决意,既表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说明行为人罪责减少。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基本上都可以连续犯的方式实施。集合犯是立法现象,立法者基于实践经验,将多次行为规定为一罪,是因为这类行为表征了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必须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上对行为人进行否定评价。
- 张莉琼
- 关键词:连续犯界分
- 擅开应急舱门行为定性与相关刑法完善研究被引量:1
- 2017年
- 旅客在我国航空器上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对该行为的制裁规范。一般而言,擅开飞机应急舱门行为对航空安全的危害达到现实和紧迫程度的适用刑罚,尚未达到这一程度则适用治安处罚。但是,对航空安全"现实和紧迫的威胁"的判断既是事实判断也是规范判断,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认识,而且,不同的认识可能导致或处以最低3年有期徒刑,或仅处以最高15天行政拘留这样相差悬殊的后果。通过修订刑法,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增加"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或者妨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功效或运行"的轻罪罪状,并为其设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轻罪刑罚,使刑法规范与治安处罚规范相衔接,可以严密此类行为的制裁规范。
- 张莉琼朱颖慧
- 关键词:应急舱门法律性质刑法完善
- 侵害航空安全的危险判断研究被引量:1
- 2020年
- 侵害航空安全的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国际国内航空刑法中的主要航空犯罪类型,此类犯罪所侵害的航空安全法益包含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人身财产安全、航空安保法律制度、航班与机场安全、空中航行安全以及人对航空运输安全的信任等内容。目前,我国民航公共安全以行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现实紧迫危险作为侵害航空安全具体危险的判断标准,难以实现危险犯立法提前保护法益的目标。结合航空安全的公共安全和行业安全属性,应以民航单位采取安保应急处置措施作为行为侵害航空安全具体危险的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对特定行为对象实施特定行为为侵害航空安全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我国刑法可增设重大飞行事故罪的过失危险犯,对航空人员的业务行为作更严格的要求。
- 张莉琼
- 关键词:航空安全
- 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及其立法转化研究被引量:1
- 2017年
-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要求各国将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规定为国内法中的犯罪并予以严惩。公约设置此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空器飞行安全,因为虚假民航情报可以"使载有大批旅客的飞机变更其原定航线,或者迫使其在非预定地点降落,构成对飞机安全的灾难"。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广泛应用,此类行为所涉虚假民航情报的范围也发生着变化,不仅包括航空器遇险的假情报,还包括直接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虚假服务情报。考察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转化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在保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增设故意传送虚假交通信息罪的危险犯和实害犯,并设置传送虚假交通信息行为的过失犯罪,形成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的严密刑事法网,实现对传送虚假民航情报罪的全面转化。
- 张莉琼
- 关键词:飞行安全
- 我国机长权力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2021年
- 机长权力是《东京公约》的重要内容,厘清机长权力的法律性质对规范机长权力以及维护航空安全有重要意义。机长权力是一种代理关系的表达,兼具私人代理与准行政代理的性质。机长权力中是否包含作为义务,可以说是权力中有没有义务这一争议话题的延伸。机长是飞机上权力最大的人,其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包含作为义务的权力。机长权力是代理与自治的结合体,对其进行规制至关重要。对权力与义务的事前控制及约束,对规范机长权力的行使以及保护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法益尤为关键,应为立法所重视。
- 张莉琼卫小丹
- 关键词:代理作为义务自治
-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现代化分析被引量:1
- 2014年
- "9·11"事件促使国际社会重新审视现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全面性和充分性,并在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框架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这两个新的法律文件增加了国际民用航空犯罪类型,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共同犯罪人及法人犯罪问题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将国际民用航空犯罪排除出政治犯罪的范畴,明确了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与人道主义公约的关系。这些新的内容充分反映了国际法的最新发展成果,是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乃至国际社会安全的新的现代化的国际公约。
- 张莉琼
- 航空犯罪的共谋犯研究
- 2024年
- 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新增了共谋实施国际航空犯罪的规定。在英美刑法中,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罪名,对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行为予以处罚。德国《刑法典》中的“重罪约定”和日本刑法中的“共谋罪”也均适用于共谋实施航空犯罪的情形。在英美和德日刑法理论中,共谋罪处罚的依据都是复数主体协议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谋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性预备行为,属于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犯罪协议明确规定为一种犯罪预备的行为方式,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将“共谋行为”解释为犯罪预备中的“制造条件”行为,并将共谋犯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
- 张莉琼智联丽
- 关键词:预备犯
- 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被引量:11
- 2013年
- 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 杨惠张莉琼
- 关键词: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