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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顺光

作品数:27 被引量:48H指数:4
供职机构:惠州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历史地理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23篇期刊文章
  • 3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4篇政治法律
  • 4篇文化科学
  • 2篇哲学宗教
  • 2篇历史地理

主题

  • 8篇清代
  • 7篇档案
  • 7篇巴县档案
  • 5篇儒家
  • 5篇法律
  • 4篇争讼
  • 4篇儒家伦理
  • 4篇伦理
  • 4篇风水
  • 3篇清代中期
  • 3篇文化
  • 3篇己所不欲,勿...
  • 2篇调处
  • 2篇刑事
  • 2篇刑事立法
  • 2篇中国传统司法
  • 2篇殊相
  • 2篇司法
  • 2篇诉讼
  • 2篇契约

机构

  • 15篇惠州学院
  • 11篇西南政法大学
  • 3篇西南大学
  • 2篇吉林大学
  • 1篇内蒙古科技大...

作者

  • 27篇魏顺光
  • 2篇俞荣根
  • 1篇张万军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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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中国法律史学...

年份

  • 1篇2019
  • 2篇2014
  • 11篇2013
  • 1篇2012
  • 2篇2011
  • 3篇2010
  • 5篇2009
  • 1篇2008
  • 1篇2006
27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试论“文化为民”的理论底蕴
2008年
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始终做到"文化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宗旨的题中应有之义。"文化为民"就是要不断促进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为人民和人民的事业提供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让人民真正享受到文化给他们带来的切实利益。"文化为民",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文化思想,它汲取了传统民本思想的精华,是先进文化的具体实践。
魏顺光
关键词:民本思想先进文化
清代坟产争讼中的“民间调处”——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5
2013年
坟产的特殊重要性容易引起民间和官府两个层面的高度重视。当坟产争讼发生后,"两造"中的一方或双方通常会邀集"约邻"进行理处(理勘);当约邻调处失败后,"两造"中有一方会向官府提起诉讼,官府受理后会以"批词"的形式要求亲邻进行调解;有时两造中的一方或双方也会主动邀集亲邻进行调解;亲邻得知案件起诉到官府后,也会主动进行调解。对于约邻所进行的调处结果,官府一般都会认同。"定纷止争"是官民的共同追求,官、民的良性互动是"定纷止争"的重要保障。有鉴于此,传统的"民间调处"对于今天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魏顺光
关键词:民间调处官民互动和谐秩序
中国传统“调处”的非诉讼经验被引量:12
2012年
中国传统调处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古代模式。中国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关于调处的制度性规定,该制度发展至明代时已经相当完备。依据"调处人"的不同身份,可以将中国古代的"调处息讼"大体上分为民间调处、官府调处和官批民调三种类型。中国传统调处制度具有: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调处方式的灵活多样性;调处过程的劝谕性;调处依据的多元性等特点。传统社会的调处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相似性、相通性,其包含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诸多智慧与资源,同时也为自身的现代转型铺设了道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事例中,古老的调处转型为现代的调解。
俞荣根魏顺光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制度
《论语》对构建当代人格权理论的意义——基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考
2009年
"以人文本"的价值理念必然要体现在我国即将制订的民法典之中。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人格权的重要性是当前民法界的热点问题。通过探究《论语》一书,会发现,早在先秦时期孔子已经开始关注人类自身的发展,孔子的"人文精神"在《论语》中得到彰显。民法中的人格理论通过"仁"得以表现,而孔子的"仁"又通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中庸之道"得到实践。
魏顺光
关键词:人格权中庸之道
黄老学说与儒家法律传统——以《黄帝四经》为中心的考察
2014年
汉初统治者采用黄老学说作为治国之圭皋。集中体现黄老思想的《黄帝四经》是研究黄老学说的重要典籍,其中的《经法》篇对于法制的具体阐述集中体现了黄老学说的法律思想。其余各篇中也有法律思想的具体表述。《黄帝四经》的法律思想同儒家法律传统之间存在诸多契合点,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在后世的发展中,黄老思想已融入以儒家为主流的帝制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之中,并成为后世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的理论来源。
魏顺光俞荣根
关键词:黄老学说黄老学派黄老之学儒学传统儒家文化
会通中西:近代刑法变革思想的再考量——以“杀伤尊亲属”为考察基点被引量:1
2013年
清末的法律变革是主动地摆脱传统法律束缚而模仿西方的法律制度,其改革的初衷是"会通中西"、"务必中外通行"。有学者认为近代的变法"事实上依然没有超出‘依从最新立法例’的境界"[1]。然而,从"杀伤尊亲属"的刑事立法实践考察中国近代的刑法变迁,该观点尚有商榷之处。通过梳理"杀伤尊亲属"的立法递嬗变迁,可以窥知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人对于"会通中西"所作的努力,该思想是近代刑法变革的基本路向。
魏顺光
关键词:法律近代化
殊相的文化: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祖坟观念——关于河南周口市平坟事件的文化省思被引量:6
2013年
对于传统中国人来说,祖坟的内涵非常丰富,同传统中国人的孝义观念、风水观念、祖产观念和宗法观念密切关联。中国社会近代以来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儒家伦理传统也随即让位于西方的近代文明,然而传统文化观念并未完全断裂,祖坟观念依然遗存于民众的观念世界。河南周口地区的"平坟事件"所折射的文化逻辑就是典型的例证。在当前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正视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努力挖掘优秀的文化传统,摒弃落后的思想观念是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魏顺光
关键词:社会管理
清代民间社会中的坟产管理被引量:1
2013年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坟产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产权。受中国传统家族制度的影响,坟产的权利属性表现为几个层次,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在清代的民间社会,坟产同儒家的孝义观念、地权观念、风水观念和宗法观念紧密关联,因此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缘于坟产的极其重要性和特殊性,清代民间社会非常重视对于家族坟产的管理和保护,很多家族采用各种管理方式和手段来加强对祖坟的维护。综观坟产的文化内涵,在一定意义上讲,坟产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一种"文化缩影"。
魏顺光
关键词:儒家伦理
清代中期坟产争讼问题研究——基于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在传统中国,坟产的内涵非常丰富,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坟产通常是族墓所在地,是家族成员“慎终追远”的重要场所。在宗法观念中,祖坟和祠堂、祀田等具有同等功能,能起到“敬祖收族”的作用。其次,坟产的重要性还体现在...
魏顺光
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再探析——以巴县档案中的坟产讼案为中心被引量:4
2013年
在清代的民事审判中,官府并非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而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具有参照作用外,还具有威慑作用和原则的指引作用。同时,由于民间习俗得到司法认同,官府在审断中还需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性"原则来考量具体案件。因此,清代的民事审判不是黄宗智所谓的严格"依据律例进行判决",也并非滋贺秀三所言的"依据情理"进行"教谕式的调解",应该从"法律多元"的视角来考量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
魏顺光
关键词:大清律例民间习俗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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