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光辉
- 作品数:32 被引量:180H指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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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研究
- 2014年
- 纯经济损失在性质上是法益而非权利的损失,具有独立性、无形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总体上均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不予赔偿到后来的例外赔偿的历程。由于纯经济损失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法院在赔与不赔的问题上至今仍有些游移不定,相关的判例及学说仍在不断发展之中。我国实践中,应将纯经济损失案件类型化,减少法院判决的随意性;要综合运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及风险的控制与分散理论为纯经济损失赔偿提供科学合理的取舍规则;同时,要坚持合同优先理论,维持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合理界限来解决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贺光辉
- 关键词:纯经济损失赔偿规则
- 见义勇为行为法律保护之不足与完善被引量:13
- 2005年
-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超越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为避免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其法律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明显不足,亟须完善。
- 贺光辉
- 关键词:见义勇为
-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被引量:9
- 2005年
-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国家的产品责任中都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我国的产品责任中尚欠缺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我国未来产品责任法中应设置这一制度,其基本内容应包括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等多个方面。
- 贺光辉
- 关键词:惩罚性损害赔偿
- 合同法定解除疑难问题探析被引量:1
- 2007年
- 该文认为合同法定解除后,原则上应有溯及力,但须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标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合同解除的原因、非违约方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可得利益;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法定解除后,非违约方应有选择权,其既可以主张违约金,也可以放弃违约金而直接要求损害赔偿。
- 贺光辉
- 关键词:法定解除溯及力损害赔偿违约金
-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被引量:5
- 2008年
- 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主体,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学校及教师等相关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享有知情权。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行使必然与未成年人隐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加强和完善现行相关的隐私权立法,不断丰富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革新传统的教育观念和育人模式,提高人们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理念。
- 贺光辉
- 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权知情权
- 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研究被引量:1
- 2006年
- 一.国外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立法规定
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也称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欧美等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 贺光辉李传熹
- 关键词:责任义务义务主体承担者法律
-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被引量:11
- 2007年
-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暴力性和贪利性、模仿性和多变性、突发性和盲目性、纠合性和群体性等鲜明特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滋生既和青少年身心快速发育、感情意志薄弱、情绪波动大等主观因素有关,也和新时期家庭教育存在误区、学校教育严重错位及社会大环境不良因素有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越轨行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 贺光辉
- 关键词:越轨行为
-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被引量:2
- 2009年
-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概说 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未对隐私权进行独立立法,但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已得到了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的相关《意见》、《解答》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1。但什么是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却从未有明确界定,法学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
- 贺光辉
-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权利人末成年人《民法通则》未成年人
- 婚约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探析被引量:2
- 2005年
- 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解除后的后果未作任何规范,不利于婚约解除后财物纠纷的及时解决,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有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国未来婚姻法或相关法律中应对婚约解除后赠与物或其他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一方无不当理由解除婚约而给过错一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予以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则一般不予支持。
- 贺光辉
- 关键词:婚约
- 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检讨被引量:8
- 2012年
- 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 贺光辉
- 关键词:高空抛物立法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