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杰
- 作品数:7 被引量:2H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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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名誉之刑事救济:间接诽谤的视角
- 2015年
- "权利"与"法益"的概念需要予以区别,死者没有名誉权,但却拥有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对其社会评价也应当予以刑事救济保护;死者的名誉,更多的只是宗教立场的结论,刑法上对于死者名誉的保护,本质上是对遗族虔诚感情的保护;在死者的社会评价受到他人诽谤的场合,从间接诽谤的角度来说,同时可以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名誉的损害,满足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 胡杰
- 关键词:死者名誉诽谤罪法益
- 公共事项言论的刑法规制研究
- 2022年
- 只有在行为目的与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必要的联系,才可以认为行为人从事了代表合法利益的行为。有关虚名保护的利益与表现自由权保护的利益相比,后者更为优先与重要。正当化事由的事实前提是误认没有过失的场合,所谓行为正当化的主张,包含非常重大的伦理价值,必须慎重地检讨。有关公共事项言论的入罪界限,是名誉权与表现自由权的一种平衡,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维护。正是出于对宪法表现自由权的保护,如果有关行为本身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具有正当的目的,那么就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保护,从刑法角度来说,这样的行为应当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胡杰
- 关键词:刑事违法性基本权利
- 监督言论的中国本土化规范机制研究
- 2016年
- 侵辱行为所保护的法律利益,是保护人的外在价值利益,并非针对人的内在价值利益;现今中国法律中无论是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中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并非来自于中国古代有关诽谤言论的规定,而是源于罗马法中对普通公民名誉保护的规定;诽谤罪的除罪化如果仅仅考虑普通的侵害名誉的情形是片面的,对于加重侵害名誉的情形,应当对行为人以刑事处罚为原则,而惩罚性处罚需要以刑事处罚为原则。
- 胡杰
- 关键词:名誉诽谤罪
- 论诽谤罪事实的界定——以洪道德诉陈光武诽谤罪案为例
- 2015年
- "事实"与"判断"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由于名誉更多的是基于社会文化而存在的,因而有关诽谤罪的"事实"的界限并不明显,同样的言论的内容,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的人来说,会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结果;诽谤罪的核心是"事实",而非价值判断,有再多的价值判断,没有"事实"的描述,是不能作为诽谤罪认定的。
- 胡杰任卓冉
- 关键词:名誉诽谤罪
- 案例教学在“刑法学”授课中的运用被引量:1
- 2016年
- 刑法学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科,主要是对犯罪与刑罚相关的问题予以研究。在对刑法学科的教学过程中,在和理论知识准确传输的过程中,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件结合起来,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践问题,案例教学在整个刑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案例的选择工作直接决定了案例教学的效果,如何更好的选择案例,是教学准备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案例选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以达到案例教学的目标。任何教学方法都应注意因地制宜,做到适量、准确,避免过度使用而出现新的误区。刑法授课中应避免案例教学比重过高使其他教学方式被完全或者部分代替。
- 胡杰
-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刑法教学
- 诽谤罪既遂标准探讨被引量:1
- 2014年
- 危险犯将刑法保护前移,扩大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只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诽谤罪,由于法院认定危害结果的实际困难,从解释学上解释为危险犯,这与本来的危险犯的趣旨完全不同;通过虚假事实的散布,公然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如果是虚假的事实,符合公然性情形,就应当认为对名誉已经造成了损害。
- 胡杰任卓冉
- 关键词:诽谤罪危险犯名誉权
- 公共事项言论刑事法问题研究
- 2015年
- 有关处罚阻却事由说的解释,固然对于名誉权的保护非常充分,但对于公民依据必要的资料、根据未能进行真实性证明的言论没有予以保护,并未体现出对于表现自由权的合理、有效保护的宪法精神;公共事项言论对事实的真实性的认识存在错误的话,这种事实的真实性误信,没有过失的前提下,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
- 胡杰
- 关键词:诽谤罪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