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
- 作品数:10 被引量:33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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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刍议
- 1997年
-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肩负着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两项职责。这种职能的双重性,使公安机关行为性质有时难以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时,一旦被诉至法院往往以是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而拒绝司法审查,给行政审判带来诸多困难。如何界定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性质?本文试就此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审判实践的不一致及危害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的名义而实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否应受司法审查?认识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 王颖刘建军
-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审查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行为
- 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与改革被引量:10
- 2002年
-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其实质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的权威性结论,是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各国的诉讼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
- 刘建军王颖
- 关键词:裁判文书审判权法律价值法治进程案件审理法律约束力
- 国家赔偿审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2006年
-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4年,我省共审结由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执行过程中的违法司法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738件,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由于立法粗疏,可操作性较差,以及国家赔偿审判是一项全新的审判业务,审判人员经验不足,使得国家赔偿审判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从我省司法赔偿案件(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调查分析入手,探寻国家赔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 唐明王颖
- 关键词:国家赔偿案件审判国家赔偿法司法行为民事法人
- 民事管辖异议程序及处理规则问题研究
- 2021年
- 民事诉讼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因诉讼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之诉讼当事人不当运用规定疏漏,导致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当操作甚至滥用。面对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实践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民事管辖异议的制度目标,坚持程序严肃性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推进管辖程序事项适当简化与迅捷处理,着重规制异议权滥用行为,适度扩张应诉管辖范围理解,细化办案流程减少程序迟延。同时,通过提升管辖异议解决的效力层级,扩大当事人管辖选择自治范围,消除管辖异议内部程序叠加,明确关联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合并管辖等办法,优化管辖异议的处理规则。
- 王颖陈希国
-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管辖异议案件受理审判程序
- 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中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及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
- 1998年
-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四)项将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该规定扩大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也给行政审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仅就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及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作一浅显探讨。
- 王颖魏敬胜
- 关键词:赔偿案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事实行为国家赔偿范围
- 国家赔偿“确认”问题分析
- 2012年
- 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关于国家赔偿确认的规定。但确认仍然是必要的,只是不再作为"国家赔偿前置程序",不再实行由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终决且缺乏司法监督制约的确认制度,而是实行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解决确认问题的"确赔合一"制度。
- 唐明王颖
- 关键词:国家赔偿
- 实行“一个分离”、“两个引进”改革行政案件的审判方式
- 1995年
- 行政诉讼法未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和审判方式,司法实践中,是将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程序的具体规定,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准用性规范来适用的。我们认为,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应当做到“一个分离”、“两个引进”和“四个强化”,即受理与审理分离;把辩论机制引进法庭调查,把问证规则引进法庭辩论;
- 杨生王颖
- 关键词:行政审判方式行政案件法庭辩论合议庭庭审程序
-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引量:22
- 2002年
- 李杰王颖
- 关键词:原告行政诉讼程序法院审查主体资格法定条件诉讼期限
-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研究
- 本文拟对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外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作法作一介绍,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作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见解,以对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一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 李杰王颖
-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司法解释审判制度
- 文献传递
- 司法赔偿中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完善之路径——以人民法院自赔案件为例被引量:1
- 2008年
- 在司法赔偿程序中,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一世界通例。但自始,该程序的公正性和效能即受到人们的质疑,司法实践也反映出该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尽管如此,先行处理程序在司法赔偿纠纷的处理中有其特殊作用,能够比较便利、经济地解决赔偿纠纷;能够较好地消除对立,化解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能够弥补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标准方面存在的不足,给受害人更为充分的救济。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中,可保留现有先行处理为必经程序的规定,并加以完善,使其成为一个主动、协商、高效的程序。
- 王颖
- 关键词:司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