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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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分析
- 2002年
-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定列举了8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其中6种都有法律基础,分载于<专利法>、<民法通则>、<环保法>.但由于医疗侵权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被列入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因此,有人认为它缺乏法律基础与法理基础,属于越权解释.但是,我们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与立法原则进行分析,结合医疗诉讼的基本特点,不难发现新规定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具有法理基础的,但目前尚缺乏与之配套的诉讼法及实体法.因此,现在不是质疑新的规定,而应探讨如何完善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
- 黄伟锋徐志辉
-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诉讼民事诉讼证据医疗侵权特殊侵权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