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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

作品数:9 被引量:7H指数:2
供职机构: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5篇行政
  • 2篇行政诉讼
  • 2篇诉讼
  • 1篇缔约
  • 1篇缔约过失
  • 1篇行政程序
  • 1篇行政程序违法
  • 1篇行政事实
  • 1篇行政事实行为
  • 1篇行政事业
  • 1篇行政事业性
  • 1篇行政事业性收...
  • 1篇行政协议
  • 1篇行政行为
  • 1篇政事
  • 1篇生效
  • 1篇事实婚
  • 1篇事实婚姻
  • 1篇事实重婚
  • 1篇事业性

机构

  • 7篇忻州师范学院
  • 3篇华东政法大学

作者

  • 7篇彭波
  • 2篇李春芳

传媒

  • 1篇沈阳体育学院...
  • 1篇韶关学院学报
  • 1篇宜宾学院学报
  • 1篇周口师范学院...
  • 1篇忻州师范学院...
  • 1篇河北北方学院...
  • 1篇湖南工业大学...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1
  • 1篇2020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1
  • 1篇2010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行政协议案件中民事缔约过失规范的适用被引量:1
2021年
民事缔约过失规范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应以“借用说”作为适用依据,把握准确适用原则和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原则。具体适用时,可以适用民事缔约过失行为规范认定行政机关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但行政机关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民事缔约过失的单一民事赔偿责任,应认定为一种集合责任,根据缔约过失的不同情形,分别为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补偿责任与履行责任。
彭波
关键词:行政协议缔约过失民事规范
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内容
2011年
相关法律的宽泛规定使得行政诉讼履行判决实务出现了很多问题。行政机关"实体不作为"违法,人民法院采取"撤销+责令履行"的判决方式是最佳选择;在责令履行部分,人民法院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使判决的内容明确;关于履行期限的指定,人民法院应该考虑三个因素:法定期限以内,必要、适度,尽最大可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彭波
关键词:行政诉讼履行判决
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制度之适用被引量:1
2013年
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颇有争议。基于起诉期限制度的立法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理论,法官有必要限定最长起诉期限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中20或5年期限的适用,应将适用对象限定为第三人,并将期限起算点的"作出"解释为"生效"。
彭波李春芳
关键词:行政诉讼告知
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的性质与法律规制被引量:2
2023年
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的性质模糊不清,致使各地关于收费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应该基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与事业性收费的区别,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将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收费认定为事业性收费,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法律规制措施包括: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将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确定为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价格部门,审批过程中实行成本审核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等,以保障收费的公益性和补偿性。
彭波彭波
关键词:体育场地设施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论我国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立法的三个问题
2010年
行政行为补正是行政程序违法的一种责任实现方式。在未来的统一行政程序立法中,应该将补正与更正分开规定;在规定补正的适用范围时,应该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进行明确的列举;在补正的期限方面,应该规定为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前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
彭波
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补正
论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被引量:2
2014年
事实重婚现象在我国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由于我国立法对事实重婚现象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陷入困境。为有效的规范事实重婚行为,应明确事实重婚的定义以及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合理划分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建议主要运用民事和刑事手段分类对该行为予以具体处理。
李春芳彭波
关键词:事实重婚事实婚姻
论行政约谈法治化路径被引量:1
2020年
行政约谈在实施中存在“缺位”“越位”以及缺乏实效的困境,在制度上存在立法层次低以及不健全的缺陷。应定位行政约谈为行政事实行为中的非正式行政行为,将行政约谈的类型分为常态的行政约谈与异化的行政约谈;常态的行政约谈包括行政指导型约谈与行政调解型约谈,异化的行政约谈包括行政命令型约谈与行政处罚型约谈。应制定《行政约谈条例》进行统一立法,以“依法约谈”为基本原则,以政府职能边界、约谈对象违法情形、与其他行政行为关系三个标准确定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构建能够保障约谈对象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行政约谈的实效性与效率的程序制度,将行政命令型约谈、行政处罚型约谈、规制性行政指导型约谈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
彭波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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