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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淑华

作品数:11 被引量:60H指数:5
供职机构:中华女子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2篇事实婚
  • 2篇事实婚姻
  • 2篇家庭
  • 2篇合同
  • 2篇保险
  • 1篇贷款
  • 1篇贷款保证
  • 1篇贷款保证保险
  • 1篇义务
  • 1篇人身
  • 1篇人身保险
  • 1篇社会法
  • 1篇实证
  • 1篇实证考察
  • 1篇事实婚姻制度
  • 1篇同居
  • 1篇推定
  • 1篇推定规则
  • 1篇女权
  • 1篇汽车消费贷款

机构

  • 8篇中华女子学院
  • 2篇清华大学
  • 1篇中国人民财产...

作者

  • 10篇但淑华
  • 1篇白飞鹏
  • 1篇黄晶

传媒

  • 4篇中华女子学院...
  • 2篇妇女研究论丛
  • 1篇商业研究
  • 1篇群言
  • 1篇保险研究

年份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3
  • 1篇2010
  • 1篇2009
  • 2篇2004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我国非婚同居规制方式的立法选择——从比较法视角被引量:4
2009年
各国对非婚同居的规制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作为婚姻的规制方式、作为事实状态的规制方式和作为独立制度的规制方式。我国立法应对非婚同居作出明确规定,对其予以客观中立的规制。具体而言,对于当事人具有结婚合意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作为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对虽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但具有一定稳定性的非婚同居,作为事实状态予以规制;当社会现实迫切需要时,设立专门的家庭伴侣制度。
但淑华
关键词:非婚同居规制方式事实婚姻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被引量:5
2013年
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持法律秩序与人伦秩序的契合,也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我国立法应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重构事实婚姻制度。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有结婚合意,其认定因是否举行结婚仪式而有所区别;双方共同生活持续一定时间或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可作为具有婚姻实质内容的标志;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第三人足以信赖双方当事人为婚姻配偶即可认定其具有婚姻外观,而不能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作为绝对标准。事实婚姻应由法院予以认定,一经认定即具有全部婚姻效力。
但淑华
关键词:事实婚姻婚姻效力
试论不完全履行
2004年
不完全履行是区别于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的一种履行障碍形态。从这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和立法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的规定进行论述 ,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但淑华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义务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度机制创新
2023年
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的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障。这集中体现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回应社会关切,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新制度、新机制。
但淑华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事业妇女权益男女平等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定位与适用被引量:4
2022年
准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定位是妥善适用该法的前提。《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教育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教育法、未成年人法和民法的交叠地带;是家庭教育法中的基础性立法,全面、系统调整家庭教育法律关系,为家庭教育立法确立统一价值和方向。《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社会法,通过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增进家庭教育福利,以提供事前指引和支持为主要调整手段,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未成年人家庭实行倾斜性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法,其功能追求是通过对家庭教育事业的引导、鼓励、扶持,促进和推动其发展。基于体系定位、性质定位和功能定位的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适用应凸显家庭教育的独立、基础地位,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通过下位法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设置硬性要求,同时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应更加突出国家、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促进。
但淑华
关键词:家庭教育社会法促进法
未成年人监护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反思被引量:5
2016年
对100份未成年人监护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着法律依据混乱,单位、村(居)委会未发挥预期作用,未充分尊重当事人及被监护人意思,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不足等问题。依据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家庭自治原则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我国应修正指定监护制度,以人民法院为唯一指定机关;尊重未成年人父母的自治权,赋予其以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健全国家代位监护制度,强化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
但淑华黄晶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儿童最大利益国家监护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人身保险问题探析被引量:3
2010年
当前,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离婚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投资连结保险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对保险金和投资收益分别处理。
但淑华白飞鹏
关键词:离婚人身保险财产分割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研究
但淑华
关键词: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反思被引量:14
2016年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则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而且在理解与适用中也存在偏差。正确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应着眼于其推定规则的性质,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有足够的反驳机会,并适度降低其证明标准。从长远看,应修正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但淑华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诠释与认定被引量:8
2017年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准家庭暴力的主体。基于对该概念的法解释学分析,家庭成员是以婚姻或血缘为联结纽带,并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则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共同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形成情感、经济等方面紧密结合的人。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应遵循实质相似性标准,即与相应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的内容上实质相似,但对该标准的把握不宜过于严苛,可适当低于对家庭成员的要求;对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可免于适用该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适用情况表明:应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将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扩展至未共同生活的前配偶。
但淑华
关键词:家庭成员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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