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娟丽
- 作品数:32 被引量:70H指数:5
- 供职机构: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谈判及我国的应对
- 国际社会认识到林业碳汇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性到林业碳汇的具体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直到现在这些规则仍存有很多不足。根据目前林业碳汇的国际法规则,谈判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造林再造林CDM项目和REDD+等...
- 曾文革陈娟丽
- 关键词: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国际谈判
- 文献传递
- 关于建立我国西部生态林补偿制度的思考被引量:2
- 2007年
-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西部生态问题更加突出。我国政府为尽快改善生态环境,相继制定出了退耕还林经济补偿政策。现虽有《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规范做保障,但由于该制度的缺陷,退耕农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实现,该政策的实施出现了种种障碍。主要问题是补偿期限不合理、补偿标准不科学,没有建立完善的生态林补偿制度。本文结合我国西部生态实际,分析了该政策的缺陷,并从补偿的原则、性质、范围、标准、程度、方式等六个方面对建立完善的生态林补偿制度作出简要的构想。
- 陈娟丽张炳淳
- 关键词:退耕还林
- 关于设立三峡库区流域环保警察的构想被引量:1
- 2012年
- 三峡库区作为三峡水利工程形成的新的流域,没有专门的环境执法机构,其环境执法存在着诸如执法法律不完善、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人员不专业等问题。我国其他地方已有环保警察执法经验,值得借鉴。为改变库区环境执法的疲软状态,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有必要对三峡库区流域引入"环保警察"执法体制,构建三峡库区"环保警察"体制,以期改变库区环境执法的疲软状态,保护库区生态环境。
- 曾文革陈娟丽
- 关键词:三峡库区
- 国外环保警察及启示被引量:7
- 2010年
- 我国的环境执法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行政执法,往往只有监督、检查的权力,缺乏强制力,导致环境执法常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要提高环保执法的效力,借鉴发达国家"环保警察"的经验,设立自己的环保警察,或许是应对与日俱增的环境违法的一剂良方。
- 曾文革陈娟丽
- 关键词:环保执法警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行政执法环境违法
- “后京都时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法律风险被引量:1
- 2011年
- "减排量购买协议"是清洁发展机制运行中十分重要的法律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减排量购买协议"将面临法律环境变化引发协议存续风险、协议条款具体规定等法律风险问题。我国应尽快弥补国内清洁发展机制法律法规的不足,清洁发展机制参与方应及时正确全面地评估"减排量购买协议"可能带来的风险,积极修改完善已签订的"减排量购买协议"。
- 陈娟丽许鸣
-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法律风险
- “后京都时代”CDM项目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法律风险
- 减排量购买协议是CDM运行中十分重要的法律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将结束,ERPA将面临法律环境变化引发协议存续风险、协议条款具体规定等法律风险问题。中国政府应尽快弥补国内CDM法律法规的不足,CDM参与方应及...
- 陈娟丽许鸣
-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法律风险
- 文献传递
-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仅处于初级阶段。尽管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该制度以很成熟,但我国实践中却不能完全照搬。因为中国存在该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不满足的问题,且现有试行表现出了障碍。这都与我国国情相关,需要及时调...
- 陈娟丽
-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 文献传递
- 成果导向理念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平三端教学模式探讨
- 2021年
- 成果导向理念注重课程最终获得的成果,通过明确的成果目标反向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环保法学实践性强内容更新快,更加需要注重学习成果。利用超星一平三端智慧系统的丰富功能,合理安排各项考核环节,与成果一一对应,以期达到高效获得学习型成果和能力型成果的目标。
- 陈娟丽
- 关于修订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探讨
- 首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应急系统化的全新认知,但仍存在不足.应当充分执行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报告制度,对不同类别突发环境事件针对性地应急和处置,支持环保...
- 陈娟丽
-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 文献传递
-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规则建构被引量:2
- 2022年
- “重大风险”的认定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从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可以看出,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诸如认定资格主体模糊、举证责任承担规则不明、与科学技术缺乏有效衔接以及风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应明确和细化“重大风险”的定义,着重理解“重大”的程度,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框定人民法院为唯一认定资格主体,明确双方共同举证应当与认定事实的盖然性标准相结合,在提升鉴定能力的同时促使同领域对认定标准达成普遍性的共识,合理限定相关风险要素和重要区域范围,以此完善“重大风险”的认定规则,助力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 陈娟丽王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