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建芬
- 作品数:14 被引量:54H指数:4
- 供职机构: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军事更多>>
- 社会教育立法比较
- 2005年
- 本文提出中国与国外(主要列举日本、美国和新加坡等)社会教育的概念及模式、社会教育立法的状况、以及与社会教育相关的社会资源的种类和立法状况等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指出:要加快法制建设和提高立法层次.实行全面和系统的法律调整;充分发挥教育和服务功能;教育要贴近现实和社会;立法要有针对性、客观性和连续性;树立一体化的教育观念和资源共享;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接轨等建议。
- 施延亮环建芬吴琼潘定国
-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和雇佣活动的适用范围辨析被引量:10
- 2007年
- 关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法律上采用无过错原则。本文从雇主所处的特定的地位、维护雇主正当利益、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和国外的立法状况等几方面分析认为,采用过错推定更加合理。关于雇佣活动的适用范围,目前法律上的规定和学理上的认识都比较简单化;本文提出三个问题以拓展认识,并且建议从立法上明确界定雇佣活动范围,并在损害赔偿责任中增设“可预见性限制规则”。
- 环建芬
-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可预见性规则
- 当今房价过热,地价难辞其咎
- 2010年
- 新国十条的重点在于控制房屋的贷款,以此间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从而发挥政府在稳定房价和保障住房方面的职责,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康。不少人对国十条的出台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房价将因此而获得控制,低房价的时代即将到来。
- 环建芬
- 关键词:稳定房价地价贷款炒作
-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外的公示方式被引量:4
- 2002年
- 按现有立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均是登记。但立法上却有不登记的例外,实践中也有这种需要。如果法律上能够明确,在一定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以登记外的公示方式存在,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为了减少负面效应——实施这种公示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二重买卖、重复抵押等,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 环建芬
- 关键词:公示方式效力
-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问题的法律探析被引量:2
- 2016年
- 针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理念,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就法律方面关注相关问题,提出需明确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命题存在的依据、界定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性质、完善具体规则、克服营利类型与非营利类型之间相互转化面临的障碍、确立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中国有资产的处理规则。
- 环建芬
- 关键词:命题
- 邓小平民法思想探讨——以《邓小平文选》为基础
- 2010年
-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作为一个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而就一个国家而言,其民法典的诞生更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到渠成的过程。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商品经济发展较晚,因此,其民事立法具体内容诞生也比较晚。随着我们国家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商品经济环境随之也逐渐呈现,为此,民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于是我们国家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环建芬
- 关键词:民事立法《邓小平文选》侵权责任法商事交易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权益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为视角
- 2011年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也是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艰辛探索的经验结晶。“作为一个内涵丰富、内容生动的有机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蕴含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基本经验和政治智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新的起点。”
- 环建芬
-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中国成立
- 中外广告法规定之比较及借鉴被引量:5
- 1997年
- 中外广告法规定之比较及借鉴环建芬*广告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宣传活动。广告在我国有相当长的历史,在隋唐时期已出现印刷广告,但其手法和技术的进步相当缓慢。我国广告业的发展在近代开始形成一定规模,但与此同时,不真实、不道德的广告屡见不鲜...
- 环建芬
- 关键词:比较广告广告管理烟草广告广告活动
- 试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兼谈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三项内容
- 2004年
- 本文针对现行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重视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意义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结合这些内容,指出2004年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的特点及其作用。
- 环建芬
-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宪法修正案人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部分监护责任被引量:26
- 2000年
-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学校除应承担管理责任之外 ,还应承担一部分监护责任 ,这部分监护责任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委托的。另外 ,可按学校属于公立还是私立确定赔偿主体。
- 环建芬
- 关键词:监护法律责任赔偿主体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