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斯
- 作品数:7 被引量:12H指数:2
- 供职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国际海运承运人过错规范的体系化展开——基于《海商法》的解释论
- 2021年
- 在民法中,过错是一种意志瑕疵与不当行为的结合,主要形态包括过失与故意,二者的共同之处是承运人违反了避免损害发生的结果回避义务。《海商法》第四章明确区分了承运人的"故意"与"过失",但由于立法时理论准备不足,以至于关于承运人过错的规范未能形成相应的体系,直接影响了相关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从规范文义的角度看,学界约定俗成的"航海过失"并没有排斥"故意"的内涵;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各国在国内海商立法中对国际公约术语进行了本土化的"转化",或是将故意与过失并列,或是使用"过错"来同时涵盖二者。因此,《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的"过失"是一种广义上的"过错",在方法论上可对原有规范中的"过失"概念进行目的性扩张,以填补法律漏洞。除了过失与故意的常规类型之外,《海商法》第59条和第209条规定的"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在理论上应解释为"重大过失"。由于海商法下特殊的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赋予"重大过失"与故意相同的法律效果,旨在克服海事司法上承运人"故意"心态认定的技术困难。
- 单红军王恒斯
- 关键词:过错承运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重大过失
- 论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
- 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对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失,该条规定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即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以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中国立法在借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础上形成的实体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进而增进社会公益之保障。
- 马骁王恒斯
- 关键词:油污损害直接诉讼实体权利
- 论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大连中石油公司等案”为视角被引量:8
- 2016年
- 继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55条首次对我国公益诉讼做出原则性规定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58条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又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
- 单红军王恒斯王婷婷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保志愿者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
- 船员之工资优先权研究
-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船员之工资优先权,力求以法教义学视角下的解释论对我国现行法中的此项权利之体系作出概要式的贯穿和梳理,并结合立法论的方法对此项制度的建构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引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研究方法...
- 王恒斯
- 关键词:船员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物权变动海商法
- 文献传递
- 农产品外贸活动中的法律制度救济研究
- 2021年
-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农产品外贸越发增多,诸多影响因素造成我国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加的农产品外贸救济问题。面临国外严峻的农业支持环境,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内农业安全受到冲击。为此我国持续制定和完善《外贸法》与"三大条例",期待通过法律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外贸活动实施法律救济。然而我国农产品外贸活动中的法律制度救济面临多重困境,亟须制定完善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健全农产品外贸损害预警体系、打造多元主体制度救济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 王恒斯
- 关键词:法律救济
- 困境与出路:中国法中的“转租收入”留置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为视角的解释论被引量:2
- 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 王恒斯
- 关键词:留置权债权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以船员工资优先权之产生为视角的解释论被引量:2
- 2014年
- 依英美法"物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物权"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权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
- 王恒斯单红军
- 关键词: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范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