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永敏
- 作品数:18 被引量:28H指数:3
- 供职机构: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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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新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被引量:1
- 2008年
-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较好地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不仅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还作出了特别性规定以防止弊端,对于控制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律人格,引导规范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有重要作用。但规则仍过于简陋,有不少缺憾,需要完善滥设一人公司的救济措施,构建科学的一人公司内部制衡体系,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实际运用,以对公司法进行完善。
- 沈永敏
-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法律救济内部制衡
- 试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 2001年
- 通过对我国保险立法现状的考察,就保险利益的实质性意义,尤其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意义、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 沈永敏
-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利益
- 关于我国民事主体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被引量:1
- 2008年
- 受到德国民法主体制度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理论以及《民法通则》都奉行民事主体二元结构。二元结构的模式在中国民法理论中占据着帝王之位,其地位似乎是不可动摇,无可替代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市场主体,二元结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将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制度价值入手,通过分析民事主体范畴的本质内涵,提出我国民法典中应该抛弃原来的二元结构,引入德国的相对权利能力理论,建构民事主体多元化结构。
- 沈永敏
- 关键词:民事主体
- 农村文明建设视域下的乡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践
- 2021年
- 乡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落实,为乡村地区留守儿童管理、保护提供支持。法律对于乡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应停留于单方面管理约束,要加强法律实际管理适用性及法律体系完善性,保证法律规范的落实能实现对部分乡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解决。以此,提高乡村留守儿童教育、生活质量,建立乡村留守儿童法律管理保障的新机制。
- 沈永敏
- 关键词:乡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法律依据
- 安乐死立法及其合法化被引量:3
- 2006年
- 安乐死在法学界引发了众多民法学家、刑法学家的争议。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相对滞后,现实中它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安乐死应不属于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构建安乐死的立法体系,必须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严格限定,以防止安乐死的负面效应。
- 沈永敏
- 关键词:安乐死刑事法律法律规范合法化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探讨被引量:17
- 2008年
- 现行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都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客观上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完全禁止抵押在事实上限制了农民扩大再生产的有效途径。完全可自由抵押在客观上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宅基地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这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留下了制度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起有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通过合理的限制条件来避免允许抵押后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 沈永敏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被引量:1
- 2008年
-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的出台,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舶来品登上了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舞台,也使得这一制度体系在我国基本确立起来,这是我国公司法对现实要求的积极回应。但是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尚有不足之处,如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范围、代表诉讼的法律效力问题等方面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 沈永敏
-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 解读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2005年
-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为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明确其构成要件的内涵: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交易行为须合法有效;非权利人(出让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易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
- 沈永敏
- 关键词:民法法律制度善意取得
- 关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
- 2000年
- 沈永敏
-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债权人权益权益保护有限责任制度撤销权制度代位权
-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研究被引量:4
- 2022年
-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新时代“送法进乡”活动也随之不断升级与创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了政策结构协同合作、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等社会先进治理理念的高度契合。它的治理价值主要体现在保护村民基本权益、促进乡村法治、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然而,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实际建设中仍面临着环境、体制、主体等多个维度的挑战和困境,对此,本文基于乡村振兴视域,通过激活乡村内生力量、构建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与激励等举措,来促进“三治”真正结合,形成法律服务共同体的同时提升主体的服务意愿与能力,切实完善与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 沈永敏
- 关键词:乡村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