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莲
- 作品数:10 被引量:18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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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与矛盾化解
- 2011年
- 不断强化死刑案件公诉环节被害方权益保障意识,完善被害方权益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死刑案件被害方权益保障工作,是公诉部门有效预防和化解死刑案件矛盾的关键。
- 潜艇杨丽莲
- 关键词:权益保障机制死刑案件被害方公诉环节公诉部门
-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其设计的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和防止错杀”的死刑刑事政策。但是,长期以来死刑复核程序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无法保证死刑复核权实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
- 杨丽莲
- 关键词:检察机关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
- 文献传递
- 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被引量:3
- 2002年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但着重点要放在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上。
- 文秀峰杨丽莲
-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权审判权司法改革
-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被引量:1
- 2009年
- 当前,中央启动了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意见》,司法改革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 潜艇杨丽莲
-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不起诉权检察机关附条件权力监督制约
- 从“治吏兴唐”谈职务犯罪预防
- 2004年
- 林昆秀杨丽莲
-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预防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 强奸案件证据审查及运用技巧被引量:1
- 2012年
- 【案情回放】200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强以给在开心试听歌城做“酒推”的钱晓(女,案发时不满14周岁)讲规矩为借口,让另一“酒推”孙俪将钱晓带到东湖小区306房间(赵强宿舍兼办公室),被告人赵强在明知钱晓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钱晓发生了性接触。2009年1月23日,钱晓回家后向其母讲被赵强强奸,其母亲郑月得知此事后.于1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期间,被害人钱晓没有更换过内裤。2009年3月19日经省公安厅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晓所穿内裤上精斑时嫌疑人赵强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9%。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赵强不认罪。
- 张红梅杨丽莲
- 关键词:强奸案件证据审查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法医鉴定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被引量:3
- 2004年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完善涉及的法律较多,但是,从根本上讲,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规定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既带有实体性质,也带有程序性质。既是一项有关诉讼的制度,又是一项组织制度。正因如此,本文仅就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谈些初步的设想。
- 廖焱清杨丽莲
-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院试行规
- 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初探被引量:1
- 2011年
- 本文针对死刑案件办理工作中,案件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访现象屡见不鲜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结合实例,在介绍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详解死刑公诉案件风险评估程序。
- 熊金平杨丽莲
- 关键词:风险评估制度死刑案件公诉案件案件当事人办理工作上访
- 如何从票据上发现违纪问题
- 2001年
- 在美国,无执业经历的律师资格申请者必须通过书面考试,才可能获得执业资格。传统的律师资格考试采用的是选择题和论述题相结合的闭卷考试方式。尽管此考试的主要目的是检验应试者的各项技能,包括对特定的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及能否具有有效的沟通、交流能力。但它同时也函盖了各个学科的法规内容。律师资格考试所涉及的学科种类因州而异。
- 杨丽莲邵世星
- 关键词:闭卷考试论述题书面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票据
-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被引量:7
- 2002年
-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限制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 ,必须进行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所有诉讼主体进行监督 ,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 ,对法院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范围的扩大着重点应在于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 ,而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
- 文秀峰杨丽莲
-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