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向齐
- 作品数:10 被引量:67H指数:5
- 供职机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的规制被引量:6
- 2009年
- 关联企业面临破产境地时,会产生诸多不同于单体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针对关联企业的特殊性,国外司法衍生出了一系列专门制度,如深石原则、实质合并原则、课加控制股东以诚信义务、举证责任倒置等,方便责任追究。我国立法对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采取一般规制模式,即将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和一般破产违法行为统一立法,不作区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纵控制企业的破产欺诈行为,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应增加对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进行专门规制的制度。
- 孙向齐杨继锋
- 关键词:企业破产
- 我国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思考
- 居次原则是美国法官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时,对母公司的债权于特定情况下进行劣后处理的法律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充分考虑了控制公司债权的特殊性,规定了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避免了控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滥用法人独立性理论和股东有限责任...
- 孙向齐
- 关键词:破产债权法律体系破产程序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与完善——以规制网络市场竞争行为为例被引量:4
- 2014年
- 我国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出现适用主体狭窄、内容涵盖不全、部门监管不力和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文章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市场中的应用,结合典型案例,从适用主体、涵盖内容、管理部门和明确责任义务四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 孙向齐杨柳
-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
- 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抵御经营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总是会不断的扩张其规模,延伸其产业链条。这种趋势表现在企业形态上,就是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关联企业的每个成员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自应以独立身份承担法...
- 孙向齐
- 关键词:破产法债权人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 本文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农地制度,是我国劳动人民自发进行生产关系变革的一项伟大历史创举。研究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认清农村问题的深层次矛盾,解决农村土地承...
- 孙向齐
- 关键词:农村经济土地承包经营
- 文献传递
- 都市现代农业组织的法律分析被引量:2
- 2010年
- 都市现代农业组织是介于农业组织和工商业组织之间的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不同类型的组织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不同。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户经济组织势单力薄,不适应社会化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公司+农户"模式虽然解决了农户进入市场的问题,但其基础是合同,缺乏组织稳定性;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应当作为现阶段都市现代农业最基本的组织形态。在生产要素实现完全市场化时,应致力于打造农业公司和农业企业集团。
- 孙向齐杨继锋
- 关键词:都市农业现代农业农业组织
- 完善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被引量:15
- 2007年
- 小额消费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小额消费纠纷在生活中大量发生,并且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小额纠纷的自身特征使消费者对解决纠纷的成本支出和效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传统的纠纷法律解决机制无法满足合理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特殊需要,因此,一方面应大力发挥非诉讼机制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经营者和政府部门在解决纠纷中的主动性,强调企业责任和政府责任,尽可能使纠纷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得到解决;另一方面,诉讼机制也应进行相应的变革,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和集团诉讼程序。
- 王欣新孙向齐
- 关键词:ADR小额诉讼程序
- 完善小额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步
- 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尤其是小额消费争议,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是贯彻“十一五”规划,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法制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对消费争议的定位不够准确,可操作性不强...
- 王欣新孙向齐
- 关键词:和谐社会人本主义
- 我国破产法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思考被引量:28
- 2008年
- 衡平居次原则是美国法官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时,对母公司的债权于特定情况下进行劣后处理的法律制度。衡平居次原则充分考虑了控制公司债权的特殊性,规定了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可以有效地防止控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滥用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应考虑引进衡平居次原则。
- 孙向齐
-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破产债权
- 破产代偿取回权研究被引量:6
- 2008年
-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孙向齐
- 关键词:破产财产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