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飞飞
- 作品数:32 被引量:232H指数:8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违规举牌相关争点回应与规制路径探寻被引量:8
- 2017年
- 针对资本市场违规举牌乱象,现行《证券法》第193条以"责令改正和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机制无法对违规举牌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做全面评价,甚至被举牌人用作"漂白"违规增持行为的凭据。违规举牌与内幕交易虽均有"诱空"的外在形式,却有本质差别,以内幕交易禁止规则规制违规举牌行为并不可行。作为"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违规举牌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证券法》短期内不宜对其民事责任做具体性规定。借助《证券法》修订契机,可在新法的"信息披露"一章中设置"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专节,并就违规举牌行为设定以"限期出售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和"比例性罚款"为主的行政责任以及以"罚金"为主的刑事责任。
- 吴飞飞
- 关键词:信息披露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以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为切入点被引量:5
- 2014年
- 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为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设置了合法性障碍,增加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的法律风险。而理财产品与"应收账款"、"股权"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实质上的可比拟性。从推动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维护法律的适用价值视角出发,在现有的相关制度框架短期之内难以变通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应该秉持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立场,对理财产品质押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与"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认可其物权变动效力。
- 吴飞飞
- 关键词:理财产品质押物权法定类推适用
- 公司章程“决议说”之提出被引量:1
- 2015年
- 近年来,随着公司章程的裁判法源地位被现行《公司法》所认可,实践中的章程逐渐摒弃过去"照搬"公司法的旧习,越发具有个性化内涵,章程亦成为公司之间展开制度竞争的着力点。司法实践中,章程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线","涉章案件"亦经常成为公司法上的疑难案件。"涉章案件"裁判之所以如此复杂,关键性诱因在于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章程的法律属性未能形成共识性认识,而法官对于章程法律属性的不同认知,导向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即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章程合同说从本质上而言是对章程的一种"比喻性描述",合同是认知章程的一个面向而非是章程的本质,自治法规说与折衷说亦各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而言,章程行为属于共同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应适用"目的性标准"、"公正性标准"、"程序性标准"与"利益衡量标准"。
- 吴飞飞
- 关键词:公司章程合同自治法规决议
- 公司法中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实质的正义还是错位的公平被引量:7
- 2013年
- 对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是保护弱势主体一方利益、彰显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惯用性方法。就公司而言,存在着小股东、员工等相关弱势主体,保护他们的既有与预期利益是维系公司效率化运营的前提性条件。然而,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公司是与市场相对应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科层制下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所支撑的是一种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市场交易关系的以"权威—服从"为特质的团结性关系,而权利倾斜性配置只能针对平等主体之间具有利益博弈性与对抗性的交易关系。因此,在公司中进行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不应是保护弱势主体的应然性选择。
- 吴飞飞
- 关键词:权利公司法
- 决议行为归属与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构建研究被引量:42
- 2016年
- 合同法等个人法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私法评价体系",我国《民法通则》所提供之"私法评价体系"亦对合同法等个人法更具有适用性,而我国法上的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却严重缺位。决议行为是构建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的线索与纽带,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机遇下,唯有确认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私法自治理念才能借助法律行为制度穿透团体自治的"黑箱",构筑起团体法的"私法评价体系"。团体法行为与个人法行为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公共管理属性",共同行为仅仅是各自独立的私权之协同行权行为,并不存在私权部分让渡的情形,亦不会衍生出"共益权"及团体之公共管理机关。因此,共同行为属个人法行为而非团体法行为,亦无从参与团体法"私法评价体系"之构建。决议行为规则之价值本旨在于追求更具民主性、效率性的私法团体生活,"多数决"仅仅是实现该价值本旨的主要操作形式,进而言之,决议未必"多数决",亦可"一致决"甚至"一票决"。
- 吴飞飞
-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总则
- 自由与限制——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制被引量:6
- 2011年
-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做出了限制性允许的规定,同时第一次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则语焉不详。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涉及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两极利益平衡问题。完善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应主要从债权人参与、担保登记、担保数额限制、担保对象限制等方面着手。另外,还要有一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配合,在当前立法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总结司法经验,出台司法解释,最终以立法形式对该问题做出尽可能完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法的实践品性得到彰显。
- 吴飞飞
- 关键词:一人公司股东担保债权人
- 公司公益捐赠正当性之法学与经济学探究
- 2012年
- 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我国的公司公益捐赠呈迅猛发展趋势。公司公益捐赠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由禁止到限制再到允许的发展历程。公司公益捐赠的正当性是引导和规范公司公益捐赠行为所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公司公益捐赠之正当性根基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对其深层次剖析必须以公司公益捐赠在世界范围内的总体发展趋势为基本线索。公司公益捐赠,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由冲突走向平衡而具有合宪性保证;因公司负外部性之弥合而具有公平性机理;因公司独立人格之深化而具有主体性支撑;因公司社会性与营利性之双重属性而具有义动性与利动性根基。
- 吴飞飞
- 关键词:公益捐赠社会责任
- 社会责任视野下公司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被引量:2
- 2011年
-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了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危机,成为我国目前公司捐赠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支撑。然而,社会责任视野下的公司捐赠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等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对其正当性的理论与实践证成,是规范和引导公司社会捐赠的逻辑起点。公司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是在立足于公司的社会性与营利性基础上,以平衡和协调诸方利益为基本思路,通过整合与完善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等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最终实现社会责任视野下公司捐赠的"可持续性"发展。
- 吴飞飞
- 关键词:社会责任公司捐赠法律规制
- 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完善被引量:2
- 2012年
- 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规范和引导公司公益捐赠的重要法律范畴。其理论机理,在内为税收公平价值;在外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协调程度。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具体建构,要沿着分税、定税、征税、用税四个路径展开,将税收公平原则映射其中,并始终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当下的协调程度为外在约束。通过中央与地政税收结构性平衡,优惠幅度和受惠类型之调整,辅以效率化的扣减程序和透明化的用税机制,最终实现公司公益捐赠的可持续性发展。
- 吴飞飞
-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收公平市民社会政治国家
- 公司担保案件司法裁判路径的偏失与矫正被引量:26
- 2015年
- 公司担保作为一种具有潜在资产减损风险的无直接对价支付行为,其具体实行涉及到担保债权人、公司股东与无担保债权人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衡平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担保案件司法裁判方式,因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适用缺失、对公司担保立法规范整体性把握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担保债权人偏向问题。作为"难办"案件的公司担保案件,其司法裁判过程,应融入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裁判伦理与技术成分,并在此前提下通过对相关担保立法规范的整体性把握,达致一个既不僭越立法规范、又饱含公允价值、且具备社会可接受性的司法裁判结果。
- 吴飞飞
- 关键词:公司担保司法裁判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