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邪教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 2015年
- 我国刑法针对邪教犯罪形成了"一条文"、"两决定"、"三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惩治邪教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由于邪教组织成员众多、犯罪行为错综复杂,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基本理论,注意区分各类犯罪行为主体、厘清邪教犯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 吴舟
- 关键词:邪教邪教犯罪刑法规制司法认定
- 网络反腐制度化构建新思路
- 2013年
- 网络反腐制度化不仅是保障公民参政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克服网络反腐消极影响的必要条件,更是让"媒治"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我国现有的网络反腐法律规定存在形式上零散且缺乏统一的立法理念和原则、内容上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而少有授权性法律规范的缺陷和不足。对此,应当通过专门立法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规范网民行为,使其正确对待和使用网络监督;加强网络建设,搭建专门、高效的网络反腐平台;构建配套制度,完备网络反腐监督体系。
- 吴舟张应逸
- 关键词:网络反腐制度化应然路径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与司法适用
- 互联网是当前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创制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激发互联网的积极效用、保障互联网创新驱动的高效运转,同时将互联网发展所引发的安全风险降至最低,是我们必...
- 吴舟
-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规制
- 比较法视野下再犯统计的概念与潜在价值被引量:1
- 2016年
- 在欧洲及其他地区,再犯统计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开展、司法裁判的作出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均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现代以实证为基础的刑事政策的制定普遍以减少再犯为目标;刑事法庭则日益要求必须以犯罪嫌疑人的再犯可能性所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作出有针对性的判决。无论是刑事政策的制定,还是刑事审判的作出,都需要参考具有实质性和可靠性的信息和数据。但是,仅仅依靠官方机构(例如德国)提供的原始数据作出刑事审判,并试图达到预防再犯发生的效果,可以说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与此同时,通过具体的调查研究而获取的再犯数据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因在于这些数据基本都是在特定情形下采用特定的统计方法获取的。再犯数据的潜在价值应当得到强调和重视,然而到目前为止,数据统计的常规路径和统计程度的应然标准仍处于缺位状态。从德国的情况来看,日趋严格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政策已经成为阻碍、甚至是禁止对非整体性数据进行纵向记录的因素。这些保护政策也与犯罪学家、政策制定者对于可供获取的个性化信息的准确性要求背道而驰。
- 吴舟
- 论“两高”最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完善被引量:2
- 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规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时并未涵盖所有的犯罪主体,应取消认定该罪主体的二元分类标准,代之以"是否知悉内幕信息"的一元分类标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规则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应删除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统一按照第5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认定;该司法解释在认定罚金刑数额时存在一定的纰漏,限于司法解释的角色定位,适时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该罪的法定刑予以完善。
- 吴舟
- 关键词: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解释
- 网络反腐制度化构建新思路
- 网络反腐制度化不仅是保障公民参政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克服网络反腐消极影响的必要条件,更是让'媒治'走向'法治'的必然选择.我国现有的网络反腐法律规定存在形式上零散且缺乏统一的立法理念和原则、内容上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而少有...
- 吴舟张应逸
- 文献传递
- 比较法视野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被引量:7
- 2015年
- 一、引言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在今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因素。它们不仅代表着一种网络在线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的成功商业领域,也形成了工业新分支的基础,而这种工业新分支正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互联网不仅仅被用于信息提供、数据库的使用、广告或者电子商务,在这种新的媒体中,个人交流和大众交流的各种不同形式(尤其是出版社、电视和广播),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在这一领域,欧洲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在未来五年将会从现在的大约7000万美元增长到将近33亿美元。
- 王华伟(译)王华伟
-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守则法律体系比较法
- 论经济犯罪刑法条文兜底条款的解释路径
- 我国刑法条文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兜底条款,对其解释适用争议最大的当属行为方式型兜底条款,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行为方式型兜底条款数量最多。与此同时,以“条”、“款”、“项”作为划分条文结构的标准,刑法分...
- 吴舟
- 关键词:兜底条款
- 文献传递
-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规范之法理辨析
- 2016年
- 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现实情况,兼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中的地位、作用和技术能力,科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的刑事责任,既是应对网络犯罪严峻态势的责任分配,也是破解域外刑事管辖困境的应然出路。《刑法修正案(九)》从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角度划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充分的刑法理论基础。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归责的理论障碍,用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考察网络服务行为存在评价逻辑上的错位和评价路径上的偏差。
- 吴舟
- 刑事法治视域下处理虐童行为的应然路径被引量:18
- 2013年
-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 刘宪权吴舟
-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