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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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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吴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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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王晓滨

传媒

  • 5篇人民司法
  • 2篇人民检察

年份

  • 1篇2020
  • 1篇2019
  • 1篇2016
  • 4篇2010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3
2016年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信访意见》)于2016年6月27日颁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所制定的首个专门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该文件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方面意见:一是广泛征求了高级法院以及中基层法院意见;二是征求了部分民事诉讼专家学者意见;三是征求了最高法院立案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及司改办等相关部门意见。该文件的颁布施行,对于解决执行信访多年以来积累的机制性难题,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化解力度,理顺执行信访工作流程,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吴少军刘雅玲张元
关键词:信访案件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基层法院高级法院民事诉讼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问题被引量:2
2010年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吕广伦罗国良刘雅玲王锋永冯黔刚朱晶晶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死刑案件司法制度改革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被引量:2
2010年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
吕广伦罗国良刘雅玲王锋永冯黔刚朱晶晶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制度依法治国方略言词证据
市县政府征拆补偿职责不因基层单位组织实施和强制而免除被引量:1
2020年
【裁判要旨】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中,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其将具体补偿工作交由其他行政主体乃至民事主体实施,一般应视为委托,并不免除其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受托主体基于其自主意识实施的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在相关赔偿责任未得到妥善解决前,不能否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补偿义务;反之,即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完补偿义务后,亦不必然完全免除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行政赔偿责任。
刘雅玲王晓滨赖峨州
关键词:土地管理部门义务主体行政赔偿责任集体土地征收民事主体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被引量:13
2010年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吕广伦罗国良刘雅玲王锋永冯黔刚朱晶晶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死刑案件司法制度改革执法人员素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被引量:20
2010年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是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吕广伦罗国良刘雅玲王锋永冯黔刚朱晶晶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案件依法治国方略刑事诉讼制度程序公正
过错担保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责任
2019年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确认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进入执行程序后,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应自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动产和其他方便财产执行完毕后,明确了涉案债务剩余部分的具体数额并通知担保人履行时起算;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包括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
刘雅玲苏萌
关键词:担保人过错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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