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定选
- 作品数:5 被引量:2H指数:1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探析被引量:1
- 2011年
-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中,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监管难度比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低,而经营效率比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高,同时兼顾我国实际,本应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最佳模式。但是目前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初期,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为辅,并逐渐过渡到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
- 詹浩勇郭定选
- 关键词:混业经营法律规制
-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再思考
- 2011年
- 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三大金融监管机关基于分业经营制度进行分业监管,但这种监管制度安排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加三大监管机关的联席会议,这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也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为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的完善可考虑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并应按阶段推进,逐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监管机关的监管模式。
- 詹浩勇郭定选
-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探析
- 2011年
- 问题的提出我国金融业当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银行、保险、证券的业务界限。
- 詹浩勇郭定选
- 关键词:法律规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
-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法律规制探析
- 2012年
- 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中,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监管难度比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低,而经营效率比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高,同时兼顾我国实际,本应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最佳模式。但是目前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初期,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为辅,并逐渐过渡到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
- 詹浩勇郭定选
- 关键词:混业经营法律规制
-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思考被引量:1
- 2011年
- 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既有的分业监管体系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不利于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关部门形成的《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加联席会议,这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难以实质性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分阶段有步骤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监管机关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 詹浩勇郭定选
-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