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吕银
- 作品数:39 被引量:301H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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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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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学思路
- 2005年
-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出路不在于通过改制"国退民进",也不在于国有资产私有化。惟一的出路在于以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建立统一、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并通过立法对国有企业经营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 胡吕银
- 关键词: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私有化经营权法学物权
- 中国土地权利立法论纲被引量:4
- 2007年
- 土地权利立法是中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物权法对其如何规定则涉及中国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土地权利立法必须以物权立法的价值为指导,以平等独立的现代物权理论为支撑,以公私法相互交融为方法。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以生存利益高于一切来决定土地利用权利制度的取舍,以现代民主的要求来构建土地所有权的运行机制。据此,独具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利制度就能够形成。
- 胡吕银
- 关键词:物权法现代民主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被引量:59
- 2004年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 胡吕银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物权法律政策
- 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性研究
- 2003年
- 合同欲生法律之效力 ,其内容应具有确定性 ;其确定非仅指自始完全确定 ,只要可得确定亦可。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同合同内容的缺漏相联系的 ;发生合同内容的缺漏 ,则需加以补救。合同的补缺与合同的解释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制度 ,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补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但其适用应按一定的顺序依次相续 ,确定这一顺序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愿应当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这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
- 胡吕银
- 关键词:合同合同内容法律行为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合同法
-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界分被引量:3
- 2004年
-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正确界分 ,是构建现代民法的逻辑起点。权利客体应成为界分民事权利的切入点 ,只是权利客体必须区分为抽象客体与具体客体的双重结构 ,区分的实益在于清晰地界分权利 ,并且各民事权利的双重客体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被误解误读。紧紧抓住这一点 ,债权、知识产权与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界分就不会发生困难。
- 胡吕银
- 关键词:债权知识产权物权权利客体界分
-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被引量:18
- 1999年
- 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论所产生的冲击,揭示了责任保险导致侵权法在现代正发生着嬗变的事实。
- 胡吕银
- 关键词:责任保险侵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嬗变
- 现代物权思维下对公司财产权利结构的新解析被引量:12
- 2012年
- 公司财产权利结构"股权一所有权"说是古老物权思维的产物,其不仅不合法理和逻辑,而且也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依现代物权思维,对企业的投资或出资是股东财产形态的转换而非所有权的移转;将股权定性为独立民事权利是一种武断解释,股权不仅是所有权,而且是地地道道的按份共有;由于"一物"的相对性导致公司财产权利的结构具有多重性,即体现为股东与公司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基本结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所有权一经营权"内部结构、公司与第三人的"所有权一非物权"外部结构。如此界定,简单明晰且符合法理和中国的宪政体制。
- 胡吕银
- 关键词:股权所有权按份共有资产经营权
-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被引量:5
- 2007年
- 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 郭丽媛胡吕银
- 关键词: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
- 知识产权的法理解析被引量:1
- 2004年
- 权利关系的双重客体结构是法理视角的客体解读。知识产权具体客体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及其非确定性本质特征,是探寻知识产权理念、解读知识产权正当性、构建知识产权独特制度的逻辑起点。以此创建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既简洁可行,又符合逻辑和学理的要求。
- 胡吕银
-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理权利关系非确定性逻辑起点
- 集合共有:一种新的共有形式——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研究对象被引量:33
- 2006年
-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
- 胡吕银
-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