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鑫
- 作品数:9 被引量:31H指数:3
- 供职机构:广西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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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基本银行服务排斥及其治理被引量:11
- 2009年
- 低收入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不能或不能充分享用存款、取款、资金转移等基本银行服务,不仅使其生计受到影响,而且加剧社会分化,妨碍经济与社会发展,故许多国家都重视对其进行治理。鉴于银行享有诸多法律特权并占用较多的公共资源,政府就此对银行实行一定限度的强制性干预仍属正当。我国应将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以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为基础,以利益驱动为中心,全面加强对基本银行服务排斥的综合治理。
- 汪鑫
- 关键词:金融排斥社会弱势群体
- 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制度初论被引量:7
- 2005年
- 政府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必须尽早实施有效的干预。自1991年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了以规则为基础的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制度。该制度由启动点、矫正措施以及二者之间的严格对应构成,它以既定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取代监管当局基于个案的自由裁量权,虽有一定的机会成本,却能够遏制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倾向,确保金融机构的问题得到早期处置。我国应当考虑引入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制度。
- 汪鑫
- 关键词:问题金融机构监管宽容自由裁量权启动点
- 论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被引量:2
- 2009年
- 金融服务提供者同时服务于多个不同利益且满足一个利益可能牺牲另一个利益时,即产生利益冲突。有效规制利益冲突是维持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市场的核心,其主要对象应是知识与技能受客户依赖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如受托人、代理人、投资顾问等。在许多国家,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已由以回避为中心转为以管理为中心。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日益重视规制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但完善的利益冲突规制体系尚未形成。
- 汪鑫杨洁
- 关键词:金融服务规制
- 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新主题:完善问责制被引量:3
- 2005年
- 中央银行问责制是要求中央银行向特定公共机构和社会公众解释其决策和行为并论证其合理性的制度安排。由片面强调独立性,到独立性与问责制并举,是当代中央银行制度取得的实质性进步。作者就完善我国中央银行问责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 汪鑫
- 关键词:中央银行问责制独立性
- 国外银行监管者保护制度初探被引量:3
- 2005年
- 注重保护银行监管者是新的国际银行立法趋势,其核心是有条件地部分免除银行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监管行为相对人和利害相关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构建银行监管者保护制度,既要避免银行监管者责任负担过重,也要为其保留一定的责任风险,以刺激其审慎行事的动机,并兼顾受害者的利益。因此,银行监管者不仅应就恶意行为承担责任,亦应就虽属善意但有重大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此外,在判断银行监管者是否承担责任时,应遵循合理性原则。
- 汪鑫刘巍
- 关键词:银行监管者
- 置疑'信贷权主张'
- 文章介绍了信贷权主张的概念,分析了不可将信贷权引入立法的原因,指出基于对低收入人口境况的关切,以化解其贷款难问题为宗旨,尤努斯及其跟进者倡导信贷权,表达了正当诉求,代表了人类善的力量,可以引发对社会急切问题的广泛关注。不...
- 汪喆汪鑫
- 关键词:信贷权低收入人口
- 文献传递
- 晚近国外金融规管创新的基本脉络被引量:3
- 2006年
-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金融规管创新在与金融自由化、金融危机、金融全球化等主导因素的交互作用中不断推进。金融规管目标日益多元化,一体化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得到广泛采用,成本收益分析被引入规则制定过程,制度安排进一步强调与激励的兼容,市场约束与法人治理对金融安全的作用受到空前重视,限制金融竞争为促进金融竞争所取代,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专员制度得到推广,政府干预问题金融机构由基于自由裁量向基于既定规则转变,针对低收入者的基本银行业务保障制度在许多国家得以确立。概而言之,提高规管效能、降低规管成本,乃是晚近国外金融规管创新的核心追求。
- 汪鑫
- 关键词:金融
- 关于金融包容成为金融法核心目标的预测
- 保证所有人能够有效获取基础金融服务,事关低收入人口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包容性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构成金融法传统核心目标的实现条件。鉴于众多国家已将金融包容列为公共政策目标,一些国家已具备前期立法...
- 汪喆汪鑫
- 文献传递
- 网购中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以“双十一”天猫预售规则中的定金格式条款为例被引量:2
- 2019年
-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因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而得到普遍的应用,但同时也成为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源头之一。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制度设计理念,将定金罚则引入网购格式合同具备正当性基础。围绕《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从形式上说,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消费者事先未充分理解条款全部内容即提交订单,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从内容上说,该格式条款中部分内容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部分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应归于无效。
- 朱海彤汪鑫
- 关键词: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