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步兵

作品数:7 被引量:43H指数:5
供职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6篇行政
  • 6篇行政契约
  • 6篇契约
  • 1篇单方
  • 1篇单方变更
  • 1篇行政主体
  • 1篇约定
  • 1篇约定解除
  • 1篇制度化
  • 1篇司法
  • 1篇特权
  • 1篇契约性
  • 1篇情事
  • 1篇情事变更
  • 1篇转让
  • 1篇外观主义
  • 1篇效力
  • 1篇效力待定
  • 1篇协商
  • 1篇协商解除

机构

  • 6篇东南大学
  • 2篇武汉大学

作者

  • 7篇步兵
  • 1篇孟星宇

传媒

  • 4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南京大学学报...
  • 1篇法学评论
  • 1篇南京工业大学...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0
  • 2篇2008
  • 2篇2006
  • 1篇2005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论行政主体对行政契约的单方变更权被引量:10
2008年
公共利益是行政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的重要基础,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也决定了行政主体需要享有单方变更权等特权。为了使行政契约的目的得以更好实现,应当承认行政主体为了避免公益之重大损害,有权对行政契约予以单方变更。单方变更权的行使不以合意为前提,但应当受到公共利益需要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同时,还需强化对该特权行使的程序控制,完善告知和听取意见、协商等程序性制度,并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充分补偿。
步兵
关键词:行政契约单方变更程序控制
论行政契约之效力状态被引量:14
2006年
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对行政契约的效力状态大多仅规定了有效和无效两种。但通过对行政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分析,可知行政契约除了有效和无效之外,还应存在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多种效力状态。
步兵
关键词:行政契约可撤销效力待定
行政契约解除研究
2010年
行政契约缔结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也可在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由契约之一方解除。此外,行政契约还存在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契约的情况,这既包括私法契约规则中的法定解除权,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法定解除权。但多数情形下,行政契约由于其公法属性而存在特殊规则。
步兵
关键词:行政契约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及其控制被引量:9
2006年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的行政立法及实践均认可了特权的存在。然而,特权行使超越必要限度又会对行政法造成破坏,使行政契约这种行政方式失去存在的价值。肯定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特权的行使进行必要控制是平衡行政契约中特权与契约性的必然选择。
步兵
关键词:行政契约特权契约性
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探析——以《公司法》第22条为中心被引量:6
2014年
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是引起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因而法院常以《公司法》第22条对其加以无效或可撤销的判定。然而,《公司法》第22条是以股东会决议存在为基础的,此种判定混淆了股东会决议存在的实质,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模糊。股东会决议瑕疵认定并非单一标准,不应仅依"二分法"从瑕疵外观形式作判断,或按"三分法"以法律行为理论机械套用,而应从公平与效率两方面价值统筹权衡,且应将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补充到《公司法》第22条中,从而解决司法上的困扰。
步兵孟星宇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纠纷外观主义
行政契约变更研究被引量:9
2008年
行政契约的内容可以通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协商一致得到变更,也可以在情事发生重大变化及公益可能遭致损害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予以变更。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契约的主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基于行政契约的特殊性,其内容或主体的变更存在着有别于私法契约的条件和规则。
步兵
关键词:行政契约情事变更转让
WTO与行政契约的发展及其运用被引量:2
2005年
“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行政契约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前景,行政契约因其合意、平等、非强制、柔性化的优点,而具有应对WTO规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目前,按照WTO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保障条款和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
步兵
关键词:行政契约合意制度化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