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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琼

作品数:14 被引量:6H指数:2
供职机构: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语言文字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 1篇语言文字

主题

  • 4篇侵权
  • 4篇无意思联络
  • 4篇共同侵权
  • 3篇连带
  • 3篇连带责任
  • 2篇英语
  • 2篇英语教学
  • 2篇侵权行为
  • 2篇教学
  • 2篇共同侵权行为
  • 2篇按份责任
  • 1篇英美文化
  • 1篇英语课
  • 1篇英语课教学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理由
  • 1篇商事行为
  • 1篇商自然人
  • 1篇数人侵权
  • 1篇损害赔偿

机构

  • 9篇江西司法警官...
  • 2篇南昌大学

作者

  • 10篇张和琼
  • 4篇徐国强
  • 1篇曾璋勇
  • 1篇吴静瑜

传媒

  • 3篇商业时代
  • 2篇才智
  • 1篇商场现代化
  • 1篇集团经济研究
  • 1篇江西师范大学...
  • 1篇江西省团校学...

年份

  • 1篇2013
  • 4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08
  • 1篇2007
  • 2篇2004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浅谈商自然人破产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2007年
一.商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商自然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父债子还”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破产”的法律概念相对陌生。
张和琼吴静瑜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法律概念主体资格商自然人商事行为历史传统
试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责任
2012年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基于侵权行为与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之间的客观关联共同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张和琼徐国强曾璋勇
关键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挖小产权房的“根”——剖析小产权房形成原因被引量:2
2012年
小产权房是目前农村土地中最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在全国之整体发展态势,其深远影响不得不引起政府及社会各层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本论文认为我国小产权房出现和存在是因为时下城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农村地产市场巨大的利益所趋、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所致以及城市自然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产物。
徐国强张和琼
关键词:小产权房
谈谈高职英语课教学
2004年
张和琼
关键词:英语教学教学效果
简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理由
2013年
我国早已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我们通常仅在侵权的范围内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从未考虑过在违约的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亦是有存在可能的。反对者主要的依据是英国学者纳尔森·厄农常的理论。本文将从他的理论为出发点进行辩驳,以期证明违约场合下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正当性。
孔博闻张和琼
关键词:损害赔偿违约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掌握英美文化知识与英语教学被引量:3
2004年
对英语这门语言的学习一定离不开对英美文化知识的学习。传统的英语教学是单纯地教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其教学重点是语法和词汇。但是正确的英美文化意识才是具体运用语言的保证,英语作为一门交际型、应用型的语言,在教与学的过程中都应该与英美文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若对英美文化不甚了解,不仅会造成交际中断,甚至还可能引起误解以至冲突。
张和琼
关键词:英美文化英语教学文化差异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
2012年
传统共同侵权仅仅是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的归责基础只能体现在客观共同上。本文从损害的同一以及侵权法的功能两方面来论述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
徐国强张和琼
关键词:连带责任
浅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2012年
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仅限于基于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而构成的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基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联共同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本论文从三个方面来对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求证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张和琼孔博闻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200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纳入了共同侵权行为范畴。这个规定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场激烈争论并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三大问题的重...
张和琼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文献传递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基础
2011年
传统共同侵权仅仅是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其构成共同侵权的法理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共同过错。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其法理基础是各侵权行为与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之间的客观关联共同性,即数侵权行为都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发生的必然因素。
徐国强张和琼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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