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纯之
- 作品数:60 被引量:155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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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唐五代法律中的十恶与五逆被引量:6
- 2012年
- 北齐重罪十条的设立是十恶罪名形成史上极为关键的一步,没有重罪十条,也许就没有后来的十恶。唐代十恶罪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二是强调对尊长利益的维护,三是强调对基本人性的维护。对十恶犯罪,唐律采取了严惩的态度,这主要表现在十恶犯人不得或限制适用议、请、减、赎等刑罚优待办法。虽然十恶犯罪在唐代很多情况下是不予赦免的,但是赦免十恶或为十恶减刑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唐五代恩赦诏书中经常出现"五逆"一词,但这并不意味着唐五代就有"五逆"罪名。从各方面情况推断,"五逆"应为表示十恶中谋反、大逆的"反逆"一词的讹误,是后人误将恩赦诏书中的"十恶反逆"当成佛教中的"十恶五逆"所致。
- 岳纯之
- 关键词:唐五代十恶
- 所谓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新证——与郑显文先生商榷被引量:4
- 2011年
- 我国学者杨廷福等曾认为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郑显文先生最近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基础上又提出新证,力证《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不谬。但检讨郑显文先生的各项证据,发现并不足以支持现存《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的观点,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现存《唐律疏议》并不是永徽四年(653)的《永徽律疏》。
- 岳纯之
- 关键词:《唐律疏议》
- 继承与创新:法国民法典解析被引量:7
- 2003年
- 法国民法典虽然是由法国大革命催生的 ,而产生民法典的更深刻的原因则在于法国社会、思想以及法学的长期历史发展。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不仅包括人人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等 ,男尊女卑、教俗分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意思自治等也是其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是在西方悠久的历史和法律传统以及法国大革命的基础上产生的 ,体现了法国民法典新与旧交错并存的基本特色。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最重要的有四项 :总分结构、自然顺序、语言通俗、刚柔并济。这些技术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法国民法典的质量和特色。法国民法典自颁布至今已近二百年 ,其所以“长寿”,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 ,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 ,并没有固步自封 ,停止发展 ,而是不断与时俱进 。
- 岳纯之
-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
- 中国古代“律”的产生及其早期演变被引量:1
- 2011年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律,在公元前309年前已经存在,甚至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变法时已经有律,也不无可能。认为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律只能出现在公元前260年左右的观点,现在看来纯属臆测,根本无法成立。战国至汉朝的律都是诸法合体之律,其中不仅包含大量刑事法律规范,也包含大量非刑事法律规范,而传世的各种律典则都是单一刑法之律,从诸法合体之律到单一刑法之律,其间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开始于汉朝,而其完成则在曹魏,标志就是曹魏新律。在律发展的早期,篇目、律条、内容等也发生过一些变化,这些构成了律之演变的另一个方面。
- 岳纯之
- 论两汉不动产买卖及其法律控制——兼及两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情况被引量:2
- 2009年
- 两汉时期不动产买卖极为盛行,其所以如此,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商品经济的活跃、不动产私有制的深化和农业经济的局限。不动产买卖的盛行引发了许多问题,两汉政府为此进行了多方面控制,包括禁止强买强卖、禁止商贾名田、禁止擅自买卖公田和名田他县,等等。两汉时期不动产买卖都要订立契约,这些契约一般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买卖时间、当事人姓名、标的物情况、不动产价款及交付情况、瑕疵担保责任、见证人等,这种情况表明,汉代契约已经是一种相当成熟的契约,同时也表明汉人在控制契约、保证交易安全方面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 岳纯之
- 关键词:两汉不动产买卖法律控制契约
- 唐前五代史与唐初政治被引量:1
- 2002年
- 中国古代 ,政治与史学恒相依相赖 ,互为利用。政治为历史编撰和史学研究提供动力和保障 ,史学则为政治欢呼、论证、鼓噪。政治刮什么风 ,史学就下什么雨。唐前五代史是唐朝初年官方组织编撰的正史 ,它因政治而作 ,倚政治而成 ,具有强烈的经世致用、为现实政治服务的色彩 ,突出地反映了古代史学与政治的这种关系。
- 岳纯之
- 关键词:政治唐太宗
- 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试探被引量:2
- 2011年
- 农忙止讼是我国古代一项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郑显文先生对之进行了积极的开拓性研究,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就郑先生的论证方法和史料运用来看,其观点则尚不能令人信服。从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六月的《劝农诏》和日本《养老令》的成书时间来看,我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应该早于开元六年(718年)甚至可能早于唐朝。今天学界复原的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中有农忙止讼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误认为农忙止讼制度首创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
- 岳纯之
- 论隋唐五代不动产买卖及其法律控制
- 2007年
- 隋唐五代时期,不动产买卖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文牒、先问房亲、邻人、见居人、牙人中介、签订契约和印契税契。隋唐五代曾对不动产买卖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规范和控制,包括控制买卖主体、控制买卖标的物、控制买卖价格、控制牙人活动和控制双方交割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范和控制可能并未完全收到预期效果。
- 岳纯之
- 关键词:隋唐五代不动产买卖法律控制
- 唐代中央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
- 2010年
- 唐代是一个比较重视法制建设的皇朝,在其存在的近三百年时间里,建立起了一个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严整体系。从这个体系来看,唐代中央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主要途径可分为行政监控和司法监控两种。其中,行政监控包括监察和考课,司法监控则包括复审、疑狱奏谳、上诉、死刑复奏和录囚徒等。应该说,唐代中央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控是有成效的,但存在的问题也相当明显,最为突出的是所有监控都来自官僚系统内部,而这个系统从一开始就存在唯官唯上、结党营私、官官相护、货贿公行等一系列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问题则使唐代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系统的效能大大降低。
- 岳纯之
- 关键词:唐代行政监控司法监控
-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被引量:4
- 2006年
- 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共姓和姓音同字不同三种情况,有人认为唐律所称同姓,乃谓“同宗共姓”,亦“即尝同祖”者而言,其实并不正确。亲属不婚限制的是与异姓之间的婚姻行为,反对尊卑为婚。唐律和唐令都有官民不婚的规定,但互有不同,可能在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前执行的是唐律的规定,之后则执行的是唐令的规定。在唐代存在有妻更娶妻的情况,但不能估计过高,有妻不婚的禁令基本得到贯彻。唐朝尽管没有僧尼不婚的规定,但由于唐朝自开国以来就一直要求僧尼严守戒律,因此僧尼的身份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婚姻的法定障碍,而且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僧尼不婚确实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
- 岳纯之
- 关键词:唐代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