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炳庸
- 作品数:22 被引量:49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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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社会与法律行为被引量:2
- 2003年
- 作为法律行为(应称设权行为,下同)抽象概念而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所创造的Rechts—gescha”ft(法、权利行为)概念,是归纳遗嘱等单方、交换等双方、选举等共同的各种具体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之实体而形成的抽象性法律概念。那么,遗嘱、交换、选举等这种形成法律行为抽象概念的实体,在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是否也存在?如果存在,就能证明Rechtsgescha”ft这种概念名称本身的非科学性及其更名的必要性。
- 宋炳庸
- 关键词:原始社会法律行为实定法自然法
- 法律行为概念被错误命名的原因
- 2001年
- 法律行为概念被错误命名的原因有 :无视概念三要素中的名称要素 ;法律行为历史研究的局限性 ;法律行为个性的研究不足 ;法律行为同法律的混淆。
- 宋炳庸
- 关键词: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辩证规律试探──对1985年全国民法会议决定的反思
- 1996年
- 法律行为辩证规律试探──对1985年全国民法会议决定的反思宋炳庸根据1985年12月全国民法会议的决定,我国目前的民法通说与立法摒弃传统民法中的无效法律行为用语,改称为民事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可以说这是忽视法律行为辩证规律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计划经济...
- 宋炳庸
-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行为
- 试论民事行为代替论的非科学性
- 1993年
- 刘兆年同志编著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上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和可撤销的行为”,“从广义上说,凡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就可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实际上是以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代替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因此,可称其为民事行为代替论。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
- 宋炳庸
- 关键词:准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无效行为
- “法律行为”概念应更名为“设权行为”被引量:3
- 1999年
- 由于”法律行为”概念名称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的瑕疵,人们普遍误解其为与“法律行为”有关的行为或符合法律的行为。因此,“法律行为”概念应更名为“设权行为”。
- 宋炳庸
- 法律行为的前身、现身与后身被引量:1
- 2000年
- 法律行为的前身为原始社会的设权行为 ;现身法律行为是由其前身演变而成的国家社会带有法律外壳的设权行为 ;
- 宋炳庸
- 关键词:法律行为历史演变
- 符号学与法律行为抽象概念名称被引量:1
- 2004年
- 19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创造的法律行为抽象概念名称Rechtsgesch ft,因其违背符号学基本原理而不科学,应更名为设权行为。
- 宋炳庸何云鹏
- 关键词:符号学法律行为语义学
- 法律行为的根本性质——设权性
- 2001年
- 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性质 ,决定于其个性而非共性。法律行为的个性为设权性 ,故其根本性质为设权性。
- 宋炳庸
- 关键词:根本性合法性
- “私法自治”应更名为“设权自治”
- 2000年
- 私法自治 ,因其外延与实际的外延不相符 ,且其把私有作为实质性基础而不科学 ,其应更名为设权自治。意思自治 。
- 宋炳庸
- 关键词: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 容许行为论被引量:1
- 2009年
- 容许行为是行为人不得已致人损害,以免本人或第三人更大损害的利害阻却性行为。创制本概念,旨在为纠正德国法系传统民法和中国民法通说有关利害阻却性行为理论上所存在的问题。
- 宋炳庸
- 关键词:科学涵义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