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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燕

作品数:3 被引量:7H指数:1
供职机构:厦门海事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法律
  • 2篇民事
  • 2篇管辖
  • 2篇法律适用
  • 1篇地域管辖
  • 1篇意思自治
  • 1篇意思自治原则
  • 1篇语词
  • 1篇审理
  • 1篇私法
  • 1篇区际私法
  • 1篇住所
  • 1篇自治原则
  • 1篇现代汉语
  • 1篇现代汉语词典
  • 1篇效力
  • 1篇律文
  • 1篇民法
  • 1篇民法通则
  • 1篇民事法律

机构

  • 3篇厦门海事法院

作者

  • 3篇吴海燕
  • 1篇许俊强

传媒

  • 2篇人民司法
  • 1篇大连海事大学...

年份

  • 2篇2003
  • 1篇1993
3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审理涉台海事案件的法律问题
2003年
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是祖国大陆的一贯主张,我们并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1997年,经过两岸航运界人士的共同努力,通过以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和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协商的形式,在“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福建的福州、厦门港和台湾高雄港之间试点直航达成共识。1997年4月19日,厦门轮船总公司所属“盛达轮”
吴海燕
关键词:管辖权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合同效力
应当用“住所”表示当事人所在地
1993年
编辑同志: 现在,有些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在反映当事人基本状况时,对如何表示当事人所在地写法不一致,有的写“住所”,有的则写“住址”或“地址”,而且有的部门发的案例中也是写“地址”。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法律文书,在表示当事人所在地时应当用“住所”,因为:
吴海燕
关键词:法律文书地域管辖法律用语现代汉语词典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被引量:7
2003年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可以将“一国两制”这一未来可预见的模式套用于今天的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现实 ,台湾地区是我国这一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单独的法域 ,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为台湾法域的法律 ,应确认其域外效力 ,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台湾地区以不合理的区际冲突规范解决两岸法律适用问题 ,并不能真正起到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时应遵循参照国际私法规则和区际法律适用理论成果、不能以非对非。
许俊强吴海燕
关键词:民事法律法律适用区际私法基本法国际私法规则民法通则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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