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光升
- 作品数:58 被引量:454H指数:13
- 供职机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问题研究被引量:9
- 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颁发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等三个方面均存在不足。在证明对象方面,应当根据不同没收对象明确规定相应的证明对象。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就程序法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申请没收财物是否属于可没收财物等实体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利害关系人应当就存在善意取得或申请没收财物属于其合法财产的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方面,应当规定程序法事实采取优势证据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事实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拟没收财物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实质联系的事实采取高度可能性标准,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证明要求采取优势证据标准。
- 吴光升南漪
-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
- 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被引量:31
- 2012年
- 我国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一旦出现返还错误就很难通过合理途径追回涉案财物以弥补国家遭受的利益损失。完善我国的审前返还制度,一是应当合理限制可审前返还的情形,尽量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二是改革审前返还程序,降低返还错误的可能性与疏通救济途径;三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使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审前返还制度的功能发挥。
- 吴光升
- 关键词: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救济
- 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若干检讨——基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分析被引量:10
- 2012年
-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从案件性质与逃匿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实无必要性。在案件证明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为保证没收裁判具有可执行性,应当建立体系性的财产保全措施。
- 吴光升
- 关键词:涉案财物财产保全措施
- 论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特别诉讼程序的构建被引量:15
- 2008年
- 反恐怖主义犯罪也是我国刑事法制的重要任务,由于生命安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恐怖主义犯罪所具有的特点,我国也应当建立一种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在立法原则上,应当遵循国家主权原则、非歧视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承担国际义务原则、法治原则等。特别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管辖、侦查、程序公开以及司法人员与证人的保护等方面。
- 樊崇义吴光升
-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
-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新论被引量:1
- 2016年
- 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我国学界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有条件肯定赃物善意取得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但这种讨论几乎只涉及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对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则无涉及。我国物权法虽然对赃物善意取得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但有关司法解释却有所规定,只是前后规定不一致,可善意取得范围不明确,且正当性可能会面临质疑。与我国立法机关的回避态度不同,域外不少国家区别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分别从民法与刑法对这两种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分别在物权法与刑法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赃物与应当没收上缴国库的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合理平衡被害人利益或国家利益与善意受让人利益。
- 吴光升庞梅
- 关键词:赃物善意取得没收被害人善意受让人
-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规则被引量:1
- 2013年
-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充分地体现了立法对鉴定人所提供意见的基本态度的改变,不再将其作为理所当然应当采纳的证据,而是赋予法官选择权.这对刑事司法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提出了新要求.
- 樊崇义吴光升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审查判断出庭作证
- 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检察机关捕诉分合问题论析被引量:1
- 2020年
- 检察机关的批捕部门与起诉部门应当合一还是分立,目前学界对此讨论比较多。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看,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功能与起诉功能均属于法律维护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权与起诉权均属于司法权的内容,并无质的区别。如何在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立之间进行选择,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两种模式对审查批捕功能的发挥、权利的保障与职能的专业化的影响。综合权衡,应然的选择是捕诉分立模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确立合理的检察官考核机制,以及设置合理的工作流程等措施,确保审查批捕功能的发挥。
- 吴光升林静
- 关键词:结构功能主义捕诉合一
- 犯罪收益没收的性质与适用被引量:2
- 2018年
- 犯罪收益没收应当是一种在一定情况下带有惩罚色彩的财产原状恢复措施,而非保安处分措施或刑罚措施。犯罪收益没收一般应当以没收原物为原则,但因犯罪行为人原因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没收原物,且犯罪行为人从中享受利益的,可没收其与此利益等价的其他财物。犯罪收益没收对象不能限于犯罪直接收益及该收益的收益,只要可溯源至犯罪直接收益,犯罪间接收益的收益也可作为犯罪收益没收。犯罪收益的计算既不能采净利润原则,也不能采总收入原则,而是应当允许从总收入扣除合法边际成本,但应当由申请扣除边际成本一方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犯罪收益计算的时间点,应根据犯罪收益是否升值或贬值,以及导致贬值原因加以确定。在犯罪收益没收中不可采取连带责任方式。
- 蔡可尚吴光升
- 关键词:犯罪收益连带责任
- 论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及其实现
- 2008年
- 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予以了明确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着诸多与其相背离之处。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有检察官自我行为合理化的需求、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协作关系的保持以及外部压力等。由于不同的宪政体制下的检察机关定位不同,保障这种客观追诉原则的措施是不一样的。在其他大多数国家,由于检察机关的行政机关的定位,主要通过提高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司法制约来实现。在中国,关键在于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应有的独立性、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适当引入外部制约机制、设立庭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等。
- 徐军吴光升
-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机关
- 比较法视野下的律师在场权
- 2006年
- 如何适应国际社会人权发展的趋势,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防止刑讯副供现象的发生,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再修改的主要目标之一。从目前来看,由于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阻力很大,很多专家倾向于以确定律师在场权作为我国现阶段防范刑讯逼供现象的主要措施。
- 吴光升
-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比较法刑讯逼供人权发展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