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玉泉
- 作品数:19 被引量:71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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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东汉正卫弹的性质被引量:3
- 2018年
- 传世涉及正卫弹内容的碑刻拓片共有四幅,大部分内容反映的是当地县廷带领乡级吏员组建正卫弹。里弹是基层乡里民众组建的村民自助组织,二者性质不同,没有发展承袭关系。正卫弹是城镇官办的临时性自卫组织,部曲在庄园、坞壁虽然较为普遍,但坞壁、庄园则是乡村地主、土豪盘居的场所,与正卫弹也没有发展关系。正卫弹是东汉晚期因动乱由官府组建的权宜组织,其寿命是短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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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官办庄园部曲
- 清朝的墨刑制度与沈家本对于墨刑的研究
- <正>墨刑,又名黥刑,三代已有。《尚书·吕刑》载"墨刑之属三千",西周铜器《(?)匜》亦有关于墨刑的记载。战国秦朝,墨刑渐盛。汉承秦制,相因未改。汉文帝有感齐太仓令少女缇萦上书言语真切,亦悟"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
- 南玉泉
- 论秦汉式的性质与种类
- <正>式,首先是一种模式,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作为法律形式的式,对人们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指导,而是起约束作用。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涵也不同。作为法律形式之式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法律形式之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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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传递
- 中国古代的生态环保思想与法律规定被引量:9
- 2005年
- 中国古代至少在西周时就有关于生态环保方面的规定,秦汉时将这些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颁布。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我国西夏王朝亦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涉及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在生态环保思想上,儒家以“仁”为出发点,主张善待自然万物。宋时程朱理学的“天人合一”主张对于生态伦理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发掘搜罗中国古代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法规定,探讨各家各阶段环保思想源流,对于我们今天的环保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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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生态环境天人合一
- 两汉御史中丞的设立及其与司直、司隶校尉的关系被引量:10
- 2011年
- 御史大夫是西汉最高监察机构,但其建制也是一步步发展起来的。从《二年律令·秩律》看,汉初还未见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的设置应当在吕后二年之后,景帝中元三年之前。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之副,西汉末御史大夫转官为大司空,御史中丞为汉中央的最高监察机构。御史中丞秩级不高,因其是内官,享有的礼仪却是很高的。西汉自武帝元狩五年起逐渐发展形成多元的监察体制,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同为监察机构,虽然监察侧重点不同,但三职官皆"无所不监",因此在现实中,互相纠弹,争权不止。司直在东汉一度被取消,汉末恢复。北朝的司直转变职能,成为审判机构的属官。司隶校尉东晋时转为地方官。自此,汉朝的多元化监察体系又恢复为一元监察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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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御史中丞司隶校尉监察职掌
- 论汉唐律的罪数与处罚
- 罪数问题指是否构成数罪,是按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准确的界定一罪与数罪关系到能否正确地定罪量刑。在这方面,我们不但要借鉴外国刑法理论中有益的东西,也应考察中国历代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当今制定科学严谨的法律规范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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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传递
- 读秦汉简牍再论赎刑被引量:3
- 2012年
- 赎刑,历代典籍中有称赎罚或赎罪的,现代学者论赎刑也是名称各异。目前所见最早全面记载赎罚制度的文献是《吕刑》,所谓“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这是对疑罪从赎的原则性规定。西周以后是否存在赎刑,从逻辑的发展视角看,应当是肯定的;但秦及汉初有关赎刑的记载相当寥落,许多具体规则多不为人们所知,致使有些学者认为秦及汉初不存在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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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赎刑秦汉简牍《吕刑》原则性汉初
- 从岳麓秦简識劫案看秦国的匿訾罪及其乡里状况被引量:1
- 2018年
- 岳麓秦简識劫案发生在秦始皇十八年(前229),大夫沛妻隐匿债权68300钱未申报,狱辞言“匿訾税”,此案证明秦国末年已存在家訾登记制度。既然存在訾税,就存在按家訾划分户等的可能性,秦国的有关赋税与家訾应有紧密的关联。沛在生前立妾为妻,并让其加入了里单这种民间自助组织。这对于了解秦国末年的乡里社会状况具有重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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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敲诈户等自助
- 清朝的墨刑制度与沈家本对于墨刑的研究
- 墨刑,又名黥刑,三代已有。《尚书·吕刑》载“墨刑之属三千”,西周铜器《(月关)匜〉》亦有关于墨刑的记载。战国秦朝,墨刑渐盛。汉承秦制,相因未改。汉文帝有感齐太仓令少女缇萦上书言语真切,亦悟“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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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清朝沈家本《大清律例》
- 秦汉的乞鞫与覆狱被引量:4
- 2017年
- 秦汉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讯、乞鞫、疑狱上谳和上级覆审等多个环节。初审机关审判后,非疑狱,案犯辞服,鞫状后即论决。在审判过程中,郡府二千石官在疑狱与乞鞫案件上的作用可能有所区别。乞鞫与覆狱是一个诉讼过程的两个方面,两者的诉讼主体不同。岳麓秦简司法文书《为狱等状四种》的题签应当反映了这个问题。"覆"是一种司法制度,与復案之"復"有所区别。上级直接立案侦察、皇帝指派特使审讯都是覆的范畴。"復""復之""復案"也是由上级指派人员对诉讼中的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上级汇报,但"復"并不能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 南玉泉
- 关键词: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