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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新

作品数:95 被引量:371H指数:10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86篇期刊文章
  • 9篇会议论文

领域

  • 83篇政治法律
  • 13篇经济管理
  • 2篇交通运输工程
  • 2篇社会学
  • 1篇机械工程

主题

  • 25篇保险
  • 17篇法律
  • 14篇商法
  • 13篇海商
  • 13篇海商法
  • 11篇民法
  • 10篇义务
  • 10篇赔偿
  • 9篇规制
  • 8篇民法典
  • 8篇法典
  • 7篇司法
  • 6篇赔偿责任
  • 6篇给付
  • 6篇合同
  • 6篇法院
  • 6篇保险人
  • 6篇船舶
  • 5篇损害赔偿
  • 5篇无单放货

机构

  • 95篇厦门大学
  • 1篇北京大学

作者

  • 95篇何丽新
  • 5篇洪春常
  • 3篇陈永灿
  • 3篇朱明
  • 3篇康南
  • 2篇石丹
  • 2篇付超伟
  • 2篇陈悦
  • 1篇熊良敏
  • 1篇徐婧
  • 1篇黄丹翔
  • 1篇池骋
  • 1篇谢潇
  • 1篇傅超伟
  • 1篇柳冰玲
  • 1篇李逸斯
  • 1篇李金招
  • 1篇钱小敏
  • 1篇陈亚
  • 1篇李盼

传媒

  • 12篇中国海商法研...
  • 6篇中国海商法年...
  • 4篇政法论丛
  • 4篇福建政法管理...
  • 4篇保险研究
  • 4篇国际经济法学...
  • 3篇法治论坛
  • 3篇厦门大学法律...
  • 2篇厦门大学学报...
  • 2篇台湾研究
  • 2篇台湾研究集刊
  • 2篇现代日本经济
  • 2篇中华女子学院...
  • 2篇中国审判
  • 2篇海峡法学
  • 2篇贵州省党校学...
  • 1篇兰州学刊
  • 1篇河北法学
  • 1篇中州学刊
  • 1篇民主与法制

年份

  • 4篇2024
  • 2篇2023
  • 4篇2022
  • 8篇2021
  • 3篇2020
  • 7篇2019
  • 7篇2018
  • 4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5
  • 5篇2014
  • 2篇2013
  • 4篇2012
  • 6篇2011
  • 4篇2010
  • 10篇2009
  • 4篇2008
  • 3篇2007
  • 3篇2006
  • 5篇2005
95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类型化反思《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解释困境被引量:1
2023年
《海商法》立法语言问题与海商海事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和复杂性有关。通过类型化分析,《海商法》的定义性条款、术语性条款、技术规范性条款,以及涉及立法语言翻译、标点符号运用、民法理论突破、上下文表述矛盾等方面的条款,不仅难以满足立法语言技术性的要求,而且造成法律移植杂糅、法律解释分歧、与内生法律资源冲突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适用障碍,甚至造成《海商法》规则内容混乱问题。在《海商法》修订中,应将立法语言的完善作为系统工程,正视《海商法》的特殊性,强化《海商法》立法语言的规范表达,规范使用法律文本中的标点符号,重视法律移植中的翻译性语言的规范表述,与时俱进地强化立法语言的规范性。
何丽新
关键词:《海商法》立法语言类型化规范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2024年
厦门大学1926年6月正式设立法科,是我国较早开办高等法学教育的院校之一。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厦门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厦大法学院)是全国较早设立国际经济法学科和国际经济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的高等院校之一,也是联合国贸发会议选的国际投资法“全球15所法学院领航项目”成员。2012年,厦大法学院获批教育部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9年成为国际立法协会首个中国成员单位;2022年,获批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2023年,获批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
何丽新翁炎英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涉外法律人才法治研究
结建人防车库物权归属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0
2018年
结建人防工程是一种用较少的投资就能实现战备、社会、经济相互结合的人防工程建设模式,其在平时可以功能化为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但结建人防车库存在上位法未予明确、各地方立法存在分歧、法院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法律困境,理论界的学者们亦持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应当正视结建人防工程中所包含的复杂利益关系,综合考量投资主体、土地分摊、开发商建设的积极性与业主需求,明确该物权的原始取得人为国家,但可以通过开发商缴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流转给非国有主体;在流转的第二阶段,应当将"建筑成本是否分摊"作为开发商抑或业主所有的判断标准;最后,若结建人防车库为业主共有,则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分管契约"设定车库的专用使用权,解决业主之间的权利冲突。只有如此"分阶段所有"的法律关系设计,方能保障结建人防车库的尽善利用。
何丽新池骋
关键词:所有权归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被引量:1
2009年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何丽新洪春常
关键词:索赔程序给付之诉
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
目次一、案情概要二、船东索赔案裁判要旨三、保险索赔案裁判要旨四、判决思考之一:清洁提单与终结证据问题五、判决思考之二: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问题——兼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六、判决思考之三:PIC...
何丽新
文献传递
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立法的改革与启示
2024年
历经近30年实践,台湾地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安宁疗护立法。为克服改革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适用困境,2019年开始在岛内施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通过扩大安宁疗护的适用范围、明确病人最新医疗意愿的认定依据和设定安宁疗护决策执行中的医方免责情形,支持特定临床条件下的非末期病人预先做出安宁疗护决策。从实施效果看,改革后的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立法在保障病人善终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等方面更具优势,但在可行性上仍有不足。以台湾地区制度实践的得失为参照,中国内地应在患者权利保护法的框架下推进安宁疗护立法,并在立法理念上强调以协助决定范式促进临终患者医疗自主的实现。以此为基础,中国内地立法原则上应将安宁疗护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末期患者,承认患者的拒绝维生医疗权,在患者安宁疗护意愿的认定和执行环节体现对医方专业自主的尊重,并结合监护制度完善安宁疗护的替代决策规则。
何丽新许新承
运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调研报告——以闽南地区为样本
2012年
引言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人际关系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的加剧使得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凸显。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婚姻家庭纠纷的人身性和长期性等特点,采用诉讼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相比之下,人民调解机制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时更具适用性。在闽南地区(指厦门、泉州、漳州三个地级市所辖区域),其人文、地域等特征使得人民调解机制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何丽新李逸斯厦门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胡敏慧黄丹翔潘金梅
关键词:纠纷婚姻家庭调解机制人民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海商法适航标准的扩张与统一被引量:1
2022年
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对航运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暴露出中国海商法项下船舶适航标准存在的问题,客观标准限定于船体、配员、适货,时间标准固化于开航前与开航时。为满足后疫情时代对海上运输的更高要求,应变革解释论,将“使船舶适于航行”理解为一般性适航要求,针对实践中配员适航标准陷于形式判断的问题,应采扩大解释,纳入实质健康标准。立法论上,适航客观标准未包摄疫情防控要求造成主客观标准不符,应增加船舶建立覆盖全航程的疫情防控体制事项,并针对该事项有限度地将时间标准扩张至“海上航程中”。海上旅客运输法项下的适航标准混乱且薄弱,将具体标准与海上货物运输法相统一是可行的路径。海上运输法与海上保险法适航标准的裂缝不断扩大,基于实践对船舶适航要求的同一性,二者具有统一的可行性。
何丽新陈昊泽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搜索引擎“算法侵权”的归责路径探析被引量:2
2020年
搜索引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只具有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当不存在特定的第三方侵权主体时,难以对搜索引擎公司就其算法自然排名的搜索结果所造成的损害主张侵权责任。但结合有关案例和法律规范可知,搜索引擎公司对其算法产生的搜索结果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性"为由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其仍负有在接到权利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进行阻止、预防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人救济。而权利人向搜索引擎公司发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消除损害的有关通知,既可以基于其一般权利消极抵御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个人信息权中包含的积极权能进行主动请求。无论涉及何种权利,在"算法侵权"案件中为搜索引擎公司划定义务边界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何丽新何丽新刘静怡
关键词:侵权责任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判例探析被引量:1
2021年
近年来,涉及港口经营人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加,但中国立法对港口经营人的规定漏洞尚存,导致其法律定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故亟需借鉴各国司法实践经验,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定位。针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争议,建议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的174个典型案例,即可得出中国应将港口经营人作为独立合同人进行专门性立法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应当删去针对港口经营人的专门条款,并将港船关系和港口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留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进行调整。
陈诗婷何丽新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法律定位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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