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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

作品数:49 被引量:584H指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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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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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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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2011
49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民事诉讼法与社会意识:以辩论原则为例
2017年
一、主题及其概念乍看起来,与民事诉讼法相比,社会意识在其他法律部门的影响要显著得多,因为这些法律部门更会受到所谓的合目的性衡量(Zweckm?ssigkeitserw?gungen)的影响。但是民事诉讼法也无法挣脱社会意识的制约,最好不过的例证就是对于辩论原则的有用性和无用性之争。
迪特尔·莱波尔特任重
关键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
重思多数人侵权纠纷的共同诉讼类型——与卢佩博士商榷被引量:15
2020年
通过考察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第12条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的实务标准并不存在,这毋宁是《民事诉讼法》第7条“以事实为根据”的总体性要求。相反,裁判观点不一的问题正是出在对“诉讼标的共同”和“诉讼标的同种类”的不同解读上。合一判决必要性并非独立的判断标准,而是与共同诉讼必要性一道勾勒出两类、三种共同诉讼形态。这两个必要性的内核正是诉讼标的标准。案件事实的圈定离不开请求权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剪裁。无论是以德国诉讼法说抑或是以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标准,权利人向数个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均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在坚持实践修正理论的同时,不应忽视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应有的指导作用,这也正是理论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任重
关键词:连带责任诉讼标的既判力共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释明边界问题研究被引量:51
2018年
释明边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尚未彻底解决,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我国释明边界存在三种样态(应释明、不应释明和可释明),在划定释明边界时应坚持两个步骤和五个方面。当不存在当事人最低限度的暗示时,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原则上应限于《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1款,以及以《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为代表的失权情形;案件事实释明应限于基础规范和反对规范所能涵盖的范畴;在具体证据提出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限于鉴定申请,且定位为可释明事项。法官依职权审查的诉讼规范及其事实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免突袭裁判。释明边界真正落到实处,还有赖于保障机制的多元化。以释明请求权、异议、回避、上诉和再审对应释明和不应释明事项进行再分层,可以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的基础上,避免法院负担过重,并最终在我国建立起刚柔并济的释明边界。
任重
关键词:释明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法官中立
论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案例教学与研究方法被引量:9
2020年
随着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案例分析愈发成为民事诉讼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内容。然而,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也使相关案例在现阶段尚带有职权主义的色彩。相比民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更加复杂、多维与动态,并主要呈现出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客观真实与三重事实的对立。尽管如此,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依旧可以被吸收与借鉴,并主要作为处分原则项下的内容,与传统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有机融合。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还需关注辩论原则与职权进行原则项下的重要问题。作为民事诉讼的主线,诉讼标的构成了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轴。而在诉讼标的之外,还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形考虑诉讼要件与证明责任。面对具体民事诉讼案例,可以采用"六步分析法",即"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构成要件要素(包括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识别特殊诉讼要件→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证明责任(客观)→其他拓展问题"。案例不仅是民事诉讼理论的试验场,而且也为本土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燃料与动力。标准化的案例教学也将使法学生从理论的空谈者炼成理想的法律人。
任重
关键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诉讼标的构成要件诉讼要件
回归法的立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被引量:22
2016年
立场之争贯穿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讨论的三个阶段。肯定适用论和否定适用论的立场会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产生截然相反的解读。为了解决理论与立法、司法的割裂局面,应当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解释中摒弃个人偏好之争,使其真正回归法的立场。《民诉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提供了契机。通过以程序条件和结果条件为中心并结合《物权法》第2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民事生效裁判可分为实体权益侵害型和程序权利侵害型,前者仅包括合同被撤销后前诉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和前诉当事人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生效形成判决;后者包含不可另诉和本可另诉两个子类。以尊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明确法律文义为基础,在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重合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再审制度。
任重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物权变动再审
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被引量:29
2021年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回归民事诉讼的起点,重塑以权利保护说为内核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将民事实体权利能否顺利认定和实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化和民事司法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任重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目的法典化诉权
《德国民事诉讼法慕尼黑评注》第256条(确认之诉)
2023年
第256条第1款是确认之诉的一般条款。该款规定了确认之诉的诉讼上的构成要件,从而界定了其容许性范畴。而该款中规定的“确认利益”不属于容许性范畴,它是通过法律特别表现的一般法律保护利益的具体应用。因此,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适用该款,该款应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确认判决予以消除,以及是否可以产生法的确定性,从而避免进一步的诉讼。第256条第2款规定了一种特殊类型的确认之诉,即中间确认之诉。该诉为本诉的先决法律关系获得具有确定力的裁判提供了可能。基于全面解决争端意义上的诉讼经济的考虑,司法实践扩张了该诉的适用范围。其结果是,确认利益的审查被争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本案裁判的先决性所取代。然需注意,不能抛弃确认之诉的教义学基础,否则该诉的这一特性将导致第1款没有规定的救济方式。
冯祝恒(译)任重
关键词: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衔接:一个分析框架的展开
2021年
主持人语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的"典"集中表征出其是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随着时针跃入2021年1月1日,我们已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
任重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法治文明系统整合民法典
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标的:实践、识别与制度化被引量:23
2016年
"无民事权益争议"的界定是理解和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难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程序标的与相关诉讼标的的一元结构,其实质是通过向非讼程序逃逸,挤压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以此为代表的诉讼案件非讼化趋势与我国多年来为了摆脱"非讼化"的当事人主义改革目标背道而弛。为了将"无民事权益争议"的法定标准落到实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坚持非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的二元格局。非讼程序并不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产生获得执行依据的诉讼法律效果。除了非实质性异议以及程序性异议,其他民事权益争议包括对其成立与否的判断均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为了避免预决效力对后诉当事人证明活动的不利影响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应当避免诉讼标的与非讼标的在审理范围上的高度重合。以物权法第16条为参照,考虑到超短审限和审级特征,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标的原则上限于不动产抵押权,例外认可存在统一登记机构实质性审查和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权利质权,如上市公司股权质权。
任重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诉讼标的
论中国“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兼评德国理论新进展被引量:24
2017年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这一共识据称正受到"现代"挑战。具体举证责任论不仅不是背离,而且是证明责任论在我国语境下的必要补充。只有坚持证明责任对应法律问题和具体举证责任对应事实问题的二元结构才可能实现正确分配诉讼风险前提下对"证明难"和恣意事实认定的克服。罗森贝克及其学说的继承者并未止步于文义解释和句式结构,而是有机融入了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德国实质性解释的新进展主要针对权利妨碍规范,且是在立法论而非解释论语境下展开的。罗氏证明责任论在德国的修正表现为三个方面,分别是从法不适用到否定性基本规则、权利妨碍规范的实体法视角到诉讼法视角以及立法论层面评价分层体系的建构。在我国现阶段或可部分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实现分配漏洞的填补,但应特别强调其前提条件和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应肩负起更多的说服责任。
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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