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锐
- 作品数:15 被引量:33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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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仲裁欺诈的法律规制
- 仲裁制度的自洽与完善是优化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仲裁对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以及司法审查的被动性易被不法行为人所利用,通谋骗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来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欺诈行为侵害了私权及司法的秩序性,具有双重...
- 于锐
- 关键词:案外人法律规制
- 文献传递
- 论和解合同的适用对象及限制
- 2013年
- 本文认为,和解协议的民法坐标是和解合同,种类繁多的和解协议能否纳入和解合同范畴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三个要素进行识别。"和解权"是控制和解适用对象的实质性要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实质上为刑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可归于和解合同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从另一侧面对和解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
- 于锐王洋
- 关键词:和解合同和解协议
- 民法视阈中的刑事和解协议被引量:4
- 2012年
- 刑事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契约而非公法契约,对其透视应突破程序法与实体法、公法与私法之壁垒。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办案机关对协议的审查程序可视为该类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决定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对办案机关产生实质上的约束力。作为和解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变更与撤销应受到一定限制。既有的合同理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定性和归类均存在障碍,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各类和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亦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和解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并设立适用于和解合同的特有规则是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的有效途径。
- 于锐
- 关键词:刑事和解协议和解合同典型合同
- 和解协议效力追问被引量:1
- 2013年
- 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诉讼外调解协议本质均为和解合同,但我国民事立法缺乏对和解合同的规定,增加了审判中对各类和解协议效力认定的不确定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将广义上的和解合同纳入司法确认的适用范畴,赋予其执行力,有助于实现解决纠纷之功能。
- 于锐
- 关键词:和解协议和解合同典型化司法确认
- 恶意诉讼侵权之责任主体与救济路径
- 2011年
- 诉权行使的副产品为诉权之滥用。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被滥用,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持广义论。本文认为,除当事人外,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乃至裁判者如果与当事人存在合谋或者独立实施了严重的程序滥用行为,应被追究侵权责任。作为法定之债,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追究和实现。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是主要途径,具有普适性,而在本诉中提起反诉,或在原仲裁程序进行当中提出反请求,则具有合并审理的效率优势。
- 于锐
- 关键词: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救济路径
- 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被引量:5
- 2012年
- 司法考试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纽带。然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正在逐渐偏离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弱化司法考试带来的应试性负面效应,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本文认为,构建多层次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通过"模拟法院"整合校内的法学实践基地,增加学生的参与度,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是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
- 于锐
- 关键词:司法考试应用型法律人才实践教学
- 限制案件范围 改革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被引量:2
- 2006年
- 理性的诉讼参与者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应当具有合理的预期。限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可以提高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更能为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提供更多的程序选择,是解决我国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一系列痼疾的有效手段。
- 于锐刘蕾
-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2006年
-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定关系到整个简易程序系统在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之间的协调问题。作者通过对简易的幅度等与划定适用范围相关变量的分析,在检讨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不足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提出了划定适用范围应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即在其与普通程序相区别的横向标准上,采用强制与合意相结合、数额式与排除式并行的标准;在纵向的适用范围上,作者建议将其适用推广至中级法院及上诉审。
- 于锐
- 关键词:民事诉讼
- 和解合同研究
- 和解合同本质为平等当事人之间自愿相互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预防争执的合意,该制度体系的建立能够为形态万千的和解协议设立民法上坐标。当事人在私法自治的范畴内对能够自由处分的事项拥有和解权。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等诉讼外调解以...
- 于锐
- 关键词:和解合同和解协议典型化
-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探析
- 2013年
- 执行和解协议既非公法意义上的诉讼契约,也非单纯的私法契约,其本质为和解合同。执行和解协议应为诺成合同,记入执行笔录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应成为执行和解的唯一救济途径,肯定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与和解合同的本质相契合。
- 于锐
- 关键词:执行和解和解合同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