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斌
- 作品数:25 被引量:224H指数:9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文学更多>>
-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情形的认定被引量:9
- 2012年
- 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地方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在判断地方立法是否与中央立法相抵触时,可以按照两者之间的差异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考察。原则上,在地方立法重复、具体化中央立法的情况下,不构成抵触。如果地方立法作出了创设性规定,则其与中央立法是否构成抵触,取决于其是否背离了中央立法的目的。如果公民无法同时遵守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则相关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构成抵触。
- 谢立斌
- 关键词:不抵触原则
- 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 上的人的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就是法律对人的想象和设想,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的形象,它决定了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人的形象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
- 谢立斌
-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历史变迁
-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
- 学界一般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行政赔偿之诉和履行之诉等几类。这种分类方法对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客观法律秩序的维护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本文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应当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
- 谢立斌
- 关键词:行政诉讼客观诉讼
- 文献传递
- 论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水平被引量:8
- 2014年
- 基本权利条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依赖于立法者对其进行具体化。立法者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不得低于最低限度,应当对基本权利的内容、限制、救济作出基本的规定,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在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水平,受到相对立的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制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立法者应当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进行平衡。与此同时,在基本权利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立法者也应当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依照比例原则,对基本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
- 谢立斌
- 关键词:公共利益基本权利
- 论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及其缓和措施——兼评管制性征收制度的借鉴
- 2023年
- 美国管制性征收制度面临判断标准不确定的困难,其对征收补偿的规定与中国存在差异,两国财政权配置格局也迥然不同,故移植美国的管制性征收制度并不可行。在比例原则框架内,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符合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原则,但是不符合均衡性原则,因此不具有合宪性。为了恢复合宪状态,应当重构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法益平衡。公权力应当尽可能通过规定例外、设定过渡期、提供补偿等手段,缓和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并在此类措施均不奏效的情况下,只能放弃对财产权作出过度限制,以保持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 谢立斌
- 关键词:基本权利
- 个人数据的宪法和法律保护
- 作者遭遇的银行向有购买能力的储户推销保险的经历,反映了当前个人数据保护方面存在不足,而这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极大限制。这种状况,可以归因为包括商家在内的许多主体对个人数据具有极大兴趣,而收集个人数据的途径繁多,同时人们缺乏必...
- 谢立斌
- 关键词:个人数据法律保护宪法
- 文献传递
- 宪法财产权对税收的规范——中德宪法比较研究被引量:4
- 2009年
- 本文首先考察了我国《宪法》和德国《基本法》的财产权条款,其次就税收是否受到财产权条款的约束而展开探讨,并进行比较。认为,为了有效保障财产权,税收不得超出宪法财产权所设定的限制。
- 谢立斌
- 关键词:税收财产权比例原则
-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以中德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条款为例
- 2009年
- 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学不同于宪法历史学、宪法社会学、政治学、宪法哲学等其他与宪法有关的学科。这些学科分别从自身独特的学术视角研究宪法,而从根本上来说,宪法学是对宪法典条款进行解释、系统化的学说。当然,宪法史学等与宪法有关的学科的研究,对宪法解释有辅助作用。例如,立宪史的知识。
- 谢立斌
- 关键词:条款学科宪法
- 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被引量:25
- 2012年
- 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普通法院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虽然设立了宪法法院,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仍主要由其他法院承担。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通过普通法院更是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唯一途径。我国法院应当通过三种方式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有保护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如果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只作了抽象规定,法院应当对有关抽象立法进行合宪解释之后予以适用;如果法律没有作出保护基本权利的任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
- 谢立斌
-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司法保护
- 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审查基准
- 2024年
- 比例原则已经从一个警察法上的原则发展成一个行政法原则,进而上升为一个公法原则,甚至有在民法和刑法领域开疆拓土的趋势。比例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公法领域,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备案审查等制度框架内,应当就公权力是否侵犯公民权利,围绕有关措施的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展开审查。理论上,审查中可以采取较严格或者较宽松的基准。然而,采取的基准不同,很大程度上导致结果不同,从而降低比例原则审查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实践,参考域外相关经验,合理确定比例原则各个子原则审查所适用的基准。在目的正当性审查阶段,应当严格审查公权力的目的,防止公权力以正当目的为幌子掩盖其未必正当的真实目的,而对于目的的正当性则不宜提出过高要求。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应当适用宽松审查基准。在必要性审查中,应当根据有关措施对公民导致损害大小,分别适用严格或者宽松审查基准。在均衡性审查中,对基本权利所受限制的程度、所实现公共利益大小,应当予以严格审查,对两者之间的法益权衡则应当从宽审查。
- 谢立斌
- 关键词:比例原则基本权利审查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