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王丽超

作品数:12 被引量:13H指数:2
供职机构:广西民族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0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扒窃
  • 3篇但书
  • 2篇盗窃
  • 2篇刑法
  • 2篇入罪
  • 2篇随身携带
  • 2篇结果犯
  • 2篇公共场所
  • 2篇犯罪
  • 2篇不作为
  • 1篇盗窃罪
  • 1篇多次盗窃
  • 1篇刑罚
  • 1篇刑罚处罚
  • 1篇刑法司法
  • 1篇刑法司法解释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违法
  • 1篇刑事违法性
  • 1篇行为犯

机构

  • 8篇华东政法大学
  • 2篇广西民族大学

作者

  • 10篇王丽超
  • 2篇谢婷
  • 1篇杨红文
  • 1篇孙万怀

传媒

  • 2篇山西省政法管...
  • 2篇湖北警官学院...
  • 1篇学术交流
  • 1篇法学杂志
  • 1篇天水行政学院...
  • 1篇中国检察官

年份

  • 2篇2014
  • 7篇2013
  • 1篇2012
1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扒窃”入罪后的司法审慎被引量:9
2013年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于是,"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是人流量大并且人员组成不特定,这种本质特征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也不随时间和人数的变化而变化;"随身携带"应当作限缩解释,仅仅指他人身上的财物。在理清"扒窃"的内涵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扒窃"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根据立法意图我们可以对一些"扒窃"偶犯、初犯等轻微"扒窃"作非罪化处理,而"但书"规定则是轻微"扒窃"出罪的依据。
孙万怀王丽超
关键词:扒窃公共场所
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被引量:1
2012年
成文法的局限性需要刑法解释,司法解释在刑法解释中占了大部分比例。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刑法司法解释主体不规范、刑法解释内容立法化、刑法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效力冲突等,因此,需要找到相应的完善方法。
王丽超陈钢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
“无行为则无犯罪”——从贵州毕节5男孩死亡案看刑法上的不作为
2013年
犯罪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对于行为应该从刑法意义上理解,是行为人身体的动和静,是行为人在意志相对自由的情形下选择的结果,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即作了法律禁止做的事和消极的不作为即法律要求作的却没有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看到作了法律禁止的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等,而对法律要求有义务作却没有作如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等往往忽视。有关不作为是行为的论述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不作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贵州毕节五名男孩死在垃圾箱中,就是相关职能部门及死者的父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悲剧。
杨红文王丽超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研究:以新型盗窃为视角被引量:1
2013年
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谢婷王丽超
关键词:既遂标准失控说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之再分析
2013年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王丽超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死刑案件的裁判应当排除民意的介入
2013年
近年来,我国民意介入死刑案件裁判的现象日益凸显,刑事司法不断地向民意妥协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民意的欠缺代表性和非理性特征,以及死刑案件裁判的不可妥协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死刑裁判案件应排除民意的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向民意的妥协看似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实际上是以牺牲法律正义为代价,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其最终的结果可能导致人治的重现。所以当死刑案件民意来袭时,法官能坚守住法律的底线是难能可贵的。
王丽超
关键词:民意死刑案件裁判妥协
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扒窃”被引量:2
2013年
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此之后,"扒窃"便进入刑法学的视野.尽管此前学界就"扒窃"入罪有反对意见,[1]但在"扒窃"已经入刑的情况下,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用"扒窃"的规定.
王丽超
关键词:盗窃罪侵犯财产罪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
“扒窃”的认定标准探讨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对“公共场所”...
王丽超
关键词:扒窃公共场所随身携带结果犯但书
文献传递
犯罪不作为的行为性探究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奠定了行为在刑法学理论中的根本性地位。本文主要从行为的体系性地位出发,明确行为的基础性地位,主张在构成要件之前建立行为的概念。通过对不作为的性质、不作为与作为的关系来阐述不作为的概念,并试图在...
王丽超
关键词:不作为
文献传递
扒窃行为的解读与评析
2013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王丽超谢婷
关键词:扒窃行为犯结果犯但书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