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
- 作品数:6 被引量:205H指数:3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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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研究
- 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基金主要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类型。公司型基金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发扬光大。而契约型基金发起于英国,现主要流行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在我国的基金市场中契约型基金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 我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
- 徐振
- 关键词:契约型基金法律研究
- 文献传递
- 投资基金性质的信托法分析
- 2010年
- 投资基金被称为投资信托(区别于信托投资),也被称为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体投资信托。除非有特别约定,投资基金亦适用信托法律的一般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 吴弘徐振
- 关键词:信托法投资信托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人公司型基金契约型
- 我国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机制研究——以独立董事制度为视角被引量:3
- 2009年
- 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但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只有契约型基金一种,而契约型基金由于缺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投资者利益常常得不到主张和保护,并存在着对基金管理人监管不力的先天性缺陷。分析美国的公司型基金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发现其独立董事很好地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解决我国基金中利益代言人缺失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或类似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托管人制度,将其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以期实现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徐振
- 关键词:基金治理独立董事
- 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之反思被引量:1
- 2009年
- 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但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只有契约型基金一种,而契约型基金却存在着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言人缺失,基金持有人和托管人监督职能先天不足,基金管理人自律效果不好等缺陷。这些缺陷导致了我国基金的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不足,投资者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通过分析美国的基金治理结构,提出可以通过内外两方面来完善基金治理结构;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或建立独立受托人制度来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完善基金外部环境来促进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
- 徐振
- 关键词:基金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外部环境
- 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辨析被引量:14
- 2009年
-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较为妥贴。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管理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受托人,承担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责任。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既不属于分离模式,也不同于日韩的非分离模式,它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和信任关系,其纯粹是财产的集合,应将基金整体定性为财团法人。
- 吴弘徐振
- 关键词:基金投资基金信托合同
-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被引量:188
- 2009年
- 发达国家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金融立法中,已纷纷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明确要求;我国在加快发展金融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必须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有必要整合现有的立法、司法、执法资源,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倾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并设立专门的保护组织使保护活动组织化。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全面保护的法律。对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机构加强义务与责任,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人性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
- 吴弘徐振
-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