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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榕

作品数:7 被引量:15H指数:3
供职机构: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法律
  • 1篇形线
  • 1篇油气
  • 1篇油气资源
  • 1篇主权
  • 1篇陆架
  • 1篇法律手段
  • 1篇法律性
  • 1篇法律性质
  • 1篇法律研究
  • 1篇大陆架
  • 1篇U

机构

  • 3篇海南政法职业...
  • 3篇武汉大学
  • 2篇厦门大学

作者

  • 6篇何海榕

传媒

  • 1篇经济技术协作...
  • 1篇太平洋学报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武大国际法评...
  • 1篇南海法学

年份

  • 1篇2017
  • 1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06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南海困局的法律研究
南海问题对中国及周边地区有重要意义。为了提出对解决南海问题有现实意义的建议,笔者研读了大量相关文献。这些论著注重分析形成南海困局的外因,较少分析内因;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强调依据国际条约法,很少提到国际习惯法,更少关注历史性...
何海榕
关键词:法律手段
文献传递
马泰与马越共同开发案的比较研究被引量:5
2015年
泰国湾与南海具有一定相似性。越南和马来西亚既是泰国湾的沿海国,也是南海争端国。马泰和马越共同开发都是泰国湾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二者的争议性质、共同开发的背景和目的相似,但是谈判的过程、共同开发区的大小、"先存权"问题的处理、共同开发制度等相异。将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把握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一些规律和特征,从中得出一些启示,为未来南海共同开发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何海榕
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先存权问题的处理及其启示
2017年
"先存权"虽然从理论上看不合理或不合法,但在解决海域争端实践尤其是在共同开发的实践中却具有实际意义。泰国湾沿海国一般采取"阻断""纳入"和"对等行为"处理"先存权",一般并不撤销而是保留"先存权"。"先存权"普遍存在于我国与邻国的未划界海域。建议中国尽快通过谈判的方式"阻断"我国周边争议海域的"先存权",并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妥善处理"先存权",同时可以采取"对等的方式"在特定的海域授予"先存权"。
何海榕
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五要素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2
2016年
争议海域由于资源权属不明,相关国家应合作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实践证明,共同开发是利用争议海域资源的合法方式。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开发海洋石油的经济活动。从法律和经济视角,分析既有共同开发案例,发现成功的油气资源共同开发需要具备以下五个要素:适格的主体、共同开发的意愿、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具备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能力。未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须正确认识共同开发、明确中国南海海域主张范围、客观看待其他争议国家的海域主张、选择适格主体、探明资源储量、增强我国深海石油开发能力和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
何海榕
“U形线”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2006年
“U形线”是1937年水路地图审查委员会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国的主权,在其会刊上发表的《中国南海岛屿图》最先确定的。见下图:
何海榕
关键词:法律性质主权
论争议海域的“先存权”被引量:5
2015年
"先存权"主要是指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争端国,授权石油公司勘探、开发争议海域海底资源的权利。从国际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海洋法公约规则看,"先存权"属于非法行为。但是从国际投资法和授权国、石油公司母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看,"先存权"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国家实践中"先存权"并不当然无效。一般国家实践对"先存权"的处置方式为:根据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先存权"的不当性,免除授权国的国际责任;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取代"先存权";保留外国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将之纳入共同开发制度中。中国周边未划界海域普遍存在"先存权"的问题。未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时需审慎处理之;中国应要求周边国家停止单独开采活动,与中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同时,中国应在相应的海域采取对等行为,加大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
何海榕吴士存
关键词:大陆架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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