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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付华

作品数:8 被引量:2H指数:1
供职机构:德州学院社科部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法定
  • 3篇法定职责
  • 3篇城管
  • 2篇行政
  • 2篇行政处罚
  • 2篇处罚
  • 1篇新论
  • 1篇隐私
  • 1篇遇难
  • 1篇遇难者
  • 1篇执法
  • 1篇社会主义
  • 1篇社会主义法制
  • 1篇事故赔偿
  • 1篇铁路
  • 1篇铁路交通
  • 1篇铁路交通事故
  • 1篇赔偿
  • 1篇赔偿处理
  • 1篇侵害

机构

  • 8篇德州学院
  • 1篇河北钢铁集团...

作者

  • 8篇马付华
  • 1篇谷林祯

传媒

  • 2篇德州学院学报
  • 1篇河北企业
  • 1篇沧州师范学院...
  • 1篇忻州师范学院...
  • 1篇赤峰学院学报...
  • 1篇上海城市管理
  • 1篇重庆城市管理...

年份

  • 1篇2012
  • 5篇2011
  • 1篇2007
  • 1篇2005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公益维权视角下的城管职责新认识
2011年
城管局无论是暴力执法,还是非暴力执法,都招致社会舆论的不断质疑,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公共资源的分配与私人诉求之间的冲突,仅仅依靠行政处罚不能建立自我调节的和谐社会秩序。城管局的职责定位将城管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变成了相辅相成的利益共同体,实现由纯粹的行政处罚职能向公益维权职能的转变,是破解城管执法难题的必由之路。
马付华
关键词:法定职责行政处罚
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的悖反现象
2005年
以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来分析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会得出两个悖论:社会主义立法阶级性弱化的发展趋向与法的阶级意志性相矛盾;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最终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传统的法的本质观揭示的仅仅是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是法的本质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应将法与法律加以区别。法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是由法律到法的复归。
马付华
关键词:传统法社会主义法制
犯罪客体侵害说——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2007年
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说除存在逻辑缺陷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日益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犯罪客体侵害说比构成要件说具有明显的理论优越性,符合刑之减抑的国际潮流,能更好地保障刑罚功能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马付华
关键词:犯罪既遂标准
法治视域下我国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存在的问题——“7·23”高铁事故赔偿处理解析被引量:1
2011年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金数额由50万元提高到91.5万元,不仅没有抚慰遇难者家属悲痛的心灵,反而引发了包括遇难者家属在内的社会各界的不断质疑。笔者以为,该次事件不过是以"高铁"特有的光环,投射出了我国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谷林祯马付华
关键词:铁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赔偿处理法治遇难者
公益维权视野下的城管职责新定位
2011年
城管无论是暴力执法,还是非暴力执法,都招致社会舆论的不断质疑。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公共资源的分配与私人诉求之间的冲突。仅仅依靠行政处罚不能建立自我调节的和谐社会秩序。城管的职责定位将城管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变成了相反相成的利益共同体。实现由纯粹的行政处罚职能向公益维权职能的转变,是破解城管执法难题的必由之路。
马付华
关键词:城管执法法定职责
论隐私认定的标准
2011年
隐私保护的范围,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无法解决隐私相对性固有的矛盾,应该从主观意愿、利益及法律原则、价值取向三个尺度来把握隐私受保护的范围。
马付华郭文坡
关键词:隐私
公益维权视角下对城管职责的新认识
2012年
城管局无论是暴力执法,还是非暴力执法,都招致社会舆论的不断质疑。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实现由纯粹的行政处罚职能向公益维权职能的转变,是破解城管执法难题的必由之路。
马付华
关键词:法定职责行政处罚
保证期间性质认识的误区及出路被引量:1
2011年
我国目前对保证期间性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保证期间在特征上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具有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不可忽视的差异性。只有不拘泥于特征分析,站在民法体系的高度上,联系具体的生活实践,才能看清保证期间的全貌。无论是一般保证期间还是连带保证期间,其性质都是债权人有权通过与保证人协商将保证责任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具体化的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是权利也是通知义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及连带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引起保证期间的中断。保证期间届满导致保证责任免除是推定保证责任为零,而不是消灭了某种实际的权利义务。
马付华
关键词: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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