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
- 作品数:26 被引量:320H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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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轻工技术与工程更多>>
- 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分析被引量:3
- 2011年
-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 隋彭生
-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品
- 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新探——从“法律事实”出发的理论分析被引量:10
- 2012年
- 法律事实的成立,导致法律关系的成立。法律关系不能区分为成立与生效两种。合同前法律关系的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必经环节。两个"成立"都是法律事实效力的表现。适格的要约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事实发生"合同前法律关系";适格的承诺也是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事实与要约结合发生合同法律关系。适格要约与适格承诺的结合,是两个单方法律行为合成的双方法律行为。在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是新的法律事实,它引起新的法律关系成立。实践合同的交付,是新的法律事实,致本约(新的法律关系)成立。
- 隋彭生
- 关键词:合同法律关系单方法律行为
- 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被引量:30
- 2008年
- 法定孳息是拟制的孳息。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或者说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有本质区别。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主要是货币。法定孳息产生于用益法律关系。
- 隋彭生
-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一种新的理论概括被引量:6
- 2010年
- 民事用益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用益他人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概括用益他人财产法律现象的一种崭新的理论。用益债权法律关系与用益物权法律关系可以竞合。用益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某些用益法律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
- 隋彭生
- 关键词:竞合
-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被引量:4
- 2010年
-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在着区别于本约(买卖)的独立给付,在试用期内,买受人享有无偿用益债权。由于买受人行使承认形成权,试用买卖从预约转化为本约(买卖),两个法律关系前后衔接。在试用买卖,可发生现实交付,在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场合,于转化为本约的同时实现简易交付,买受人占有的本权从债权转化为自物权。
- 隋彭生
- 关键词:预约本约试用买卖简易交付
- 论肖像权的客体被引量:31
- 2005年
-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肖像权的客体是反映在作品上的映像。对此,作者提出肖像权的客体不是映像而是自然人人身的外部形象的观点,并为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建议。
- 隋彭生
- 关键词:肖像权客体民法学自然人人身
- 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被引量:5
- 2009年
- 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 隋彭生
- 关键词:占有改定
- 对拾得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被引量:8
- 2010年
- 通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
- 隋彭生
- 关键词:遗失物无因管理
- 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被引量:8
- 2013年
- "人格权商品化"及类似观点,使人格权具有了双重属性,颠覆了人们对人格权的既有认识,动摇了人们对人格权原有的逻辑判断和价值判断。人格派生财产权的观点认为,在人格权的基础上,权利人还享有人格派生财产权。它与人格权是有内在联系的两种民事权利,人格权是人格派生财产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人格派生财产权是以信息化人格要素和能够信息化的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派生财产权人可以就自己的人格要素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财产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人格派生财产权可以继承。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及声音权等是具体人格权,是消极的禁止权,对肖像、姓名、隐私、声音等人格要素在经济上的积极利用,不是人格权固有的、本身的内容,而是财产权的内容。对肖像用益的一个前提,是把肖像转化为映像,映像是一种信息。姓名、声音、隐私等本身是一种信息,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用益。
- 隋彭生
- 关键词:人格权
-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被引量:19
- 2012年
-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 隋彭生
- 关键词:居间合同任意解除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