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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双

作品数:8 被引量:14H指数:2
供职机构:苏州市体育局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建筑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 1篇建筑科学

主题

  • 5篇行政
  • 4篇司法
  • 3篇行政诉讼
  • 3篇诉讼
  • 3篇赔偿
  • 2篇原告
  • 2篇原告资格
  • 2篇政体
  • 2篇审查
  • 2篇司法赔偿
  • 2篇宪政
  • 2篇宪政体制
  • 2篇检讨
  • 1篇行政复议
  • 1篇行政赔偿
  • 1篇行政权
  • 1篇行政诉讼法
  • 1篇行政诉讼原告
  • 1篇行政诉讼原告...
  • 1篇原告资格制度

机构

  • 7篇苏州大学
  • 1篇杭州行政学院
  • 1篇苏州市体育局

作者

  • 8篇胡小双
  • 7篇蔡金荣

传媒

  • 2篇金陵科技学院...
  • 1篇甘肃理论学刊
  • 1篇桂海论丛
  • 1篇襄樊职业技术...
  • 1篇江南社会学院...
  • 1篇广西大学梧州...

年份

  • 1篇2008
  • 1篇2007
  • 5篇2006
  • 1篇2005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关于完善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思考被引量:1
2006年
行政赔偿中的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体现了对行政权的尊重,虽然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但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现有的不足,切不可因噎废食而彻底否定这项被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先行处理为必经程序的基础上,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胡小双蔡金荣
关键词:行政赔偿
“十一·五”规划图景之下危机治理法治化探微
2006年
“十一.五”规划的出台为我们未来五年绘制了美好的发展蓝图,同时也对社会各领域提出了切实要求。如何为社会发展构筑制度化空间则是法治的重要课题。其中频发的公共危机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我们应如何进一步总结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以弥补目前的不足,从容应对不测之危机,行政法治应当作出积极的回应。对此应当从行政法基础理论到具体制度构架予以全面的考察。
胡小双蔡金荣
关键词:法治
略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兼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重构被引量:7
2005年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过程,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新近司法解释提出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为学界所称道,但这个标准本身也是相当原则、概括的,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这就引发笔者关于“利害关系”基础的追问,以及对该标准的检讨、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试图重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些许管窥之见。
蔡金荣胡小双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分析被引量:2
2006年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行政诉讼而言意义深远、价值重大,域外相关立法倾向于放宽原告资格标准的范围,往往设定一些原则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对之进行解释运用。通说认为我国原告资格标准有3个构成要件:合法权益的存在;有明确、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各级法院一般据此指导司法实践。
胡小双蔡金荣
关键词:司法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
司法赔偿中确认程序之检讨及前瞻
2006年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存在着主体中立性不足、确认期限缺省、确认标准模糊、确认救济途径单一等诸多不足,使得确认程序遭致广泛的批评。对待确认程序的理性态度是揭示出其生成的宪政体制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将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设计成可选择的程序,并在人大中设立最终处理机关。
蔡金荣胡小双
关键词:司法赔偿宪政体制
行政诉讼审查强度的标准研究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进入司法审查范围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审查标准的模糊,法院鉴于实质上的依附关系而往往只对行政行为做形式上的审查,行政诉讼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需要足够的权限来处理社会管理中...
胡小双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司法权行政权审查强度审查标准
文献传递
司法赔偿中确认程序之检讨及前瞻被引量:1
2006年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存在着主体中立性不足、确认期限缺省、确认标准模糊、救济途径单一等诸多不足,使得确认程序遭致广泛的批评。对待确认程序的理性态度是揭示出其生成的宪政体制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将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设计成可选择的程序,并在人大中设立最终处理机关。
蔡金荣胡小双
关键词:司法赔偿宪政体制
略论行政复议非书面审查方式及完善被引量:3
2008年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中,审查方式上坚持以书面审查为主,非书面审查为辅的原则,致使对非书面审查方式理论研究的薄弱和立法条款的简陋,同时结合西方相关的经验,我国非书面审查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存在并进一步发展的必要。针对我国当前由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落后,致使行政复议中的非书面审查方式存在着启动主体不全、程序规定缺省等多方面的不足,必须从立法和具体制度建设上予以相应完善。
蔡金荣胡小双
关键词:行政复议书面审查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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