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阳友
- 作品数:58 被引量:286H指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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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
-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法定程序。应通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范五项程序的重点内容和步骤,制约重大行政决策权的滥用,严格遵循依法决策机制的法定程序,把重...
- 柯阳友
-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 怎样写法学毕业论文被引量:1
- 2003年
- 大学在校生、自学考试和咸人教育等本科毕业生,都非常关心怎样写毕业论文的问题。本文阐述了五个方 面的问题:明确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和要求;确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精心进行论文的准备;认真撰写 论文的初稿;修改定稿,准备论文答辩。
- 柯阳友
- 关键词:毕业论文注释答辩
-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 2005年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有必要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程度的三条衡量标准,分析和评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的实践。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行使立法权;合理界定和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敢于和善于行使监督权;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人大代表应忠实履行职责。
- 柯阳友石东坡
-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法被引量:8
- 1997年
- 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法王周户柯阳友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陆续颁布和实施,建立统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乃为当务之急。本文拟对行政法治原则进行透视,阐释行政法治之内涵,探讨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治的互动关系,旨在明晰...
- 王周户柯阳友
-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程序法正当法律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实体法民主行政
- 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探析被引量:40
- 1997年
- 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探析王周户*柯阳友一、引言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正义观念的听取两方面意见之法理。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judici...
- 王周户柯阳友
-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程序法行政立法听证立法听证制度
- 民事诉权行使初探
- 2004年
-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的有效行使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多种影响诉权行使的因素 ,诉讼救济不足 ,诉权行使资源有限 ,同时也存在着滥用诉权的现象。因此 ,既要强化对民事诉权的保护 ,又要对民事诉权行使予以有效规制。诉权行使问题要得到很好地解决 ,诉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须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并逐步完善我国的诉权保障机制。
- 柯阳友李莉华
- 关键词:民事诉权诉权行使行使原则
- 证明权与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被引量:10
- 2007年
- 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方面诸多权利的集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从属于证明权。我们应以证明权的保障为视角,从三个方面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合理划分当事人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权限;建立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
- 柯阳友
- 关键词: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
- 法院调解中的法官主动权论
- 2010年
- 法官主动权是指在法院调解中,法官主持调解程序,释明事实争点和法律见解,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权力。法官主动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重视法院调解中的法官主动权并不是走"职权主义"的老路,而是立足于"当事人合意主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调解中应当合理运用法官主动权。
- 柯阳友王雷
-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官主动权
- 论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以日本普通诉讼程序为视角被引量:4
- 2009年
- 在大陆法系,攻击防御方法是民事诉讼言辞辩论程序的核心内容。日本民事诉讼法为大陆法系德国支系之典型代表。攻击防御方法以辩论主义为根据,以程序保障、武器平等、适时提出主义和口头主义为原则,其有助于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攻击防御方法集中于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其实施和审理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细致的规定。对于攻击防御方法,我国的理论研究缺失,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 柯阳友孔春潮
- 关键词:民事诉讼
- 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的冲突与平衡被引量:7
- 2006年
- 既判力理论被视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后诉的拘束力。判决对诉讼对象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作出的法的判断具有有权的确定力.这种效力相对于诉讼程序上的形式确定力而言.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或只对后诉产生效力.称为“既判束法院和当事人在以后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反或矛盾的主张或判断。这种拘力".这种效力因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具体言之,既判力是通过终局生效的判决产生的通用力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
- 柯阳友
- 关键词:既判力理论再审制度诉讼程序确定力法律关系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