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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宏

作品数:100 被引量:687H指数:13
供职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9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8篇政治法律
  • 14篇经济管理
  • 10篇文化科学
  • 4篇社会学
  • 2篇轻工技术与工...
  • 1篇天文地球
  • 1篇自动化与计算...

主题

  • 27篇公共利益
  • 15篇法律
  • 12篇行政
  • 11篇诉讼
  • 11篇民航
  • 11篇公益诉讼
  • 8篇教育
  • 8篇护法
  • 7篇正当
  • 7篇航空
  • 6篇权利
  • 6篇问责
  • 6篇问责制
  • 6篇个人信息
  • 6篇慈善
  • 5篇行政问责
  • 5篇行政问责制
  • 5篇性权利
  • 5篇争端
  • 5篇政府

机构

  • 82篇南京航空航天...
  • 22篇南京大学
  • 5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南京特殊教育...

作者

  • 98篇高志宏
  • 3篇王丽娟
  • 1篇王本宏
  • 1篇高飞
  • 1篇高飞

传媒

  • 8篇南京航空航天...
  • 7篇江苏社会科学
  • 6篇学术界
  • 4篇时代法学
  • 3篇南京大学学报...
  • 3篇政治与法律
  • 3篇政法论丛
  • 3篇江南大学学报...
  • 3篇东方法学
  • 2篇中国青年研究
  • 2篇求是学刊
  • 2篇学海
  • 2篇苏州大学学报...
  • 2篇政法论坛
  • 2篇广西政法管理...
  • 2篇唯实
  • 2篇南京财经大学...
  • 2篇南京邮电大学...
  • 2篇法治研究
  • 1篇天津行政学院...

年份

  • 12篇2023
  • 11篇2022
  • 4篇2021
  • 9篇2020
  • 4篇2019
  • 6篇2018
  • 2篇2017
  • 5篇2016
  • 3篇2015
  • 5篇2014
  • 4篇2013
  • 17篇2012
  • 6篇2010
  • 8篇2009
  • 2篇2008
100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公益导向及法治保障被引量:1
2022年
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分类管理是突破民办教育发展瓶颈的关键,坚持何种价值导向则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是由其教育的本质决定的,也是我国教育立法对民办教育的明确定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应坚持公益导向,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同等保护、同等监管,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决定了应当对二者采取差异化的扶持措施。我国民办教育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规范问题,存在严重的公益性弱化倾向。民办教育法治建设要以强化民办教育公益导向,优化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制度,细化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高志宏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隐私、个人信息、数据三元分治的法理逻辑与优化路径被引量:29
2022年
从范围上看,隐私、个人信息、数据三者之间存在重合,个人信息的范围最大,数据的范围次之,隐私的范围最小。从属性上看,隐私仅具有人格权属性,数据仅具有财产权属性,而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应把握好数据开发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从世界立法演进历程来看,存在着一条从名誉权到隐私权再到个人信息权最后到数据权的发展轨迹。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形成了以美国立法为代表的分散立法保护模式和以欧盟立法为代表的统一立法保护模式。二者各有优劣,分别根植于独特的法治体系。我国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保护的三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应通过逻辑自洽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信息自由和隐私保护并重,通过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与外部衔接,完善关于数据分级分类、权利体系、救济机制等的具体规范。
高志宏
关键词:隐私个人信息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研究
2023年
黑名单范围是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核心问题。无论是《东京公约》《保安手册》等国际立法,还是美、加等域外国家立法,抑或是国外航空公司内部规范,都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而是从“拒绝运输”(拒载)的角度对“潜在威胁的人”的强制措施作了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以及《飞行安全保卫规则》都从维护公共安全角度对旅客不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法律效力层次和内容侧重点不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385号文”是我国目前关于民航旅客黑名单最直接的法律规范,但二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从法治建设高度创新民航旅客黑名单制度,统一规范民航旅客黑名单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不文明行为不宜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应以危害民航安全作为民航旅客黑名单范围的标准,并以类型化方式对民航旅客黑名单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高志宏高飞
关键词:黑名单民航安全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法治进路被引量:3
2023年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在我国法律层面已经得到确立,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协同程度低、过程监管欠缺、信息共享不足、披露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应以确立主体多元、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手段多样、责任严格理念为导向,以分配和落实食品监管职责为关键,以健全食品安全法治为保障。具体而言,应进一步增强社会共治观念,重视制度正向激励机制效用;强化社会共治主体相互协同,加强政府体系能力建设,畅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创新智慧监管技术手段;重视监管绩效评价,严格落实监管法律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高志宏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学前教育的公益回归与立法保障被引量:6
2019年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公益性弱化趋势明显,应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中秉承和强化公益性这一根本属性。学前教育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主要应当由国家供给,即政府承担学前教育的财政投资和监管责任。制度创新是国家承担学前教育供给的重要内容,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需要法治保障。在我国学前教育法立法中,应当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导向,确立学前教育的政府主导责任,加强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加大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并处理好公益性与普惠性、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公办与民办、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之间的关系。
罗丽香高志宏
关键词:学前教育公益性教育公平《学前教育法》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被引量:5
2021年
我国反欺诈立法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缺乏对“欺诈行为”的明确界定。在消费欺诈司法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除了涉及欺诈行为的要件构成外,还涉及消费范围的确定、裁判法源的适用、请求权的基础、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立等问题。消费欺诈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但并非所有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都构成欺诈。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广告宣传、部分欺诈、网络平台责任等特殊问题。着眼于未来,应从宽把握“消费者”的概念,逐步认可“知假买假”的合法性,降低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推动消费欺诈案件的司法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有效衔接。
高志宏
关键词:消费者欺诈行为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历史性权利”考被引量:9
2015年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成文国际法并未对历史性权利作出明确界定,但通过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等制度肯定了历史性权利的价值。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的权利依据和理论基础,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是历史性权利的标的。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该国对该水域行使了有效管辖权;该国对该水域行使管辖权是公开的、连续的、明确的;其他国家尤其是相关国家对该国这种管辖行为予以容忍。通例和法律确信是国际习惯法的两个构成要素,历史性权利属于国际习惯法。
高志宏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国际习惯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海争端
论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被引量:1
2014年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是慈善事业的道德要求,是慈善组织的生存要求,是加强慈善活动监管的需要,也是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要求。但是,我国慈善组织目前没有建立信息披露制,存在信息披露渠道不畅、信息披露比例整体偏低、披露内容不全、披露信息不准确、披露时间不及时等问题。在我国慈善组织改革中,应以"详细、准确、全面"为原则,通过网络等现代信息平台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强化自觉披露。同时还应当接受国家机关、第三方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严格落实责任。
高志宏
关键词:慈善组织信息披露问责制
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挑战与应对
2023年
数字经济时代,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运用过程中往往需要大规模使用个人信息,使得个人信息安全面临较大风险,个人信息泄露易发多发,笔者基于司法实践情况,分析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搭建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控机制平台,以期为数字经济时代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智力支撑。一、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特点分析(一)犯罪主体专业化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人之间分工明确,各犯罪团伙窃取、售卖、交易公民个人信息有专门的领域细分,某些犯罪团伙专门从事某一类供应信息相关犯罪活动。
张志钢高志宏王学涛蒋亚芳王敏王延卫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司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控机制以问题为导向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实践扩张、理论逻辑与制度选择
2023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条款,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具体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乃至泛化滥用。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均可启动公益诉讼以及如何处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影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三个核心问题。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的、发展的概念,具有复数性和开放性,表现形式非常广泛。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应当考虑保护未成年人价值导向、符合“公共利益”构成要件、具有起诉必要性、遵循法律基本规定等因素。可以从保护权益角度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分为人身权、受教育权、消费权益、网络信息权益、其他权益等五大领域。细化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应当在坚持立法优先、检察权补充、拓展有度、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前提下,从诉前程序为重点转向“诉讼本位”,可以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并以“抽象概括+典型列举+等字兜底”立法例实现。
高志宏
关键词: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公共利益检察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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