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经升
- 作品数:18 被引量:15H指数:2
- 供职机构: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不起诉制约程序研究被引量:6
- 2001年
- 为防止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必须通过设置一定的程序对不起诉权加以制约。不起诉制约程序的性质,是对检察机关起诉量权、侦查监督权和终止诉讼程度权的制约。我们要在对国内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约程序。
- 雷经升张兄来
- 关键词:检察机关不起诉法律思考刑事诉讼
- 论程序公正对依法治国的保障
- 1999年
- 一、程序及程序公正的要素从一般的法学意义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作为一种形成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可以包括一系列环节,如程序的开启,程序主体的行为,法律决定的制作、审查和生效,程序的终结等。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
- 蔡新文雷经升
- 关键词:程序公正依法治国程序法制实体法诉讼程序法律程序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论纲
- 证据规则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在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证据规则问题日益彰显其重要性.该文以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从证据规则的内涵入手,并以此为理论起点,分析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价值及受制因...
- 雷经升
- 关键词:刑事诉讼
- 文献传递
- 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思考
- 2001年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诉讼法治化的重要环节.然而,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还存在着范围狭窄、时间滞后、方式单一、力度弱化等缺陷.文章分析了缺陷的成因,并进而就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了法律思考.
- 雷经升高红
-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 保险行政处罚案件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研究——兼论《保险法》第173条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2
- 2012年
- 对保险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直接责任是其共同基础。直接责任的内涵应从性质、要件、程度等三方面进行理解。本文就直接责任人员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角度进行比较,并进行法理分析,重点提出直接负责的行为责任包括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违法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在行政处罚价值目标指引下,应当确立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主体的证明标准,并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
- 雷经升
- 关键词:直接责任人员证明标准
- 论保险业非诉调解及其效力
- 2012年
-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崇尚并运用非诉调解方式化解保险合同纠纷,尤为必要和迫切。非诉调解蕴含多元的法理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率等。保险业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机制,深入实践并积极探索,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完善保险业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机制,构建保险业多元化大调解格局,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非诉调解的法律效力和综合效应。
- 雷经升
- 关键词:法理价值司法确认法律效力
-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问题的法律思考
- 2000年
-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取供方法.文章主要从理论角度探究了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的成因,认为其在犯罪侦查中有限的价值远不能与其所造成的负面效应相比.刑讯逼供是与我国以实体真实与犯罪控制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唯有更新诉讼观念,调整法律的价值取向,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才是抑制、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 雷经升
- 关键词: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
- 科学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探析
- 2011年
- 科学监管理念是由科学发展观派生而来的应用于保险监管领域的新型监管理念,其在监管目标上的"以人为本"、监管原则上的"科学执政"、监管机制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监管手段上的"统筹兼顾"、监管评价上的"人本位",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一脉相承。保险监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实施"四型"监管即目标型监管、统筹型监管、法治型监管和风险型监管。就财产保险业而言,"三个三"的要求即强化"三内"、打造"三铁"、优化"三率",是科学监管理念在产险业的深刻实践。
- 雷经升
-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财产保险
- 试论科学监管理念及在财险监管中的实践
- 2011年
- 科学监管理念是由科学发展观派生而来的应用于保险监管领域、统揽保险监管工作的新型监管理念。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当前金融保险发展的需要,是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也是切实履行执政为民的政府职能的需要。在财产保险监管实践中,不仅要遵循保险监管的一般路径,还要结合财产保险的实际,
- 雷经升
-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保险监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财产保险保险发展
- 保险行政处罚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问题思考——兼谈《保险法》第173条的适用被引量:1
- 2013年
- 对保险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直接责任是其共同基础。直接责任的内涵应从性质、要件、程度三方面进行理解。本文就直接责任人员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角度进行比较,并进行法理分析,重点提出直接负责的行为责任包括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类型。
- 雷经升
- 关键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案件《保险法》违法案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