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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琳

作品数:2 被引量:29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篇经济管理
  • 1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企业
  • 2篇国有企业
  • 2篇国资
  • 2篇国资委
  • 1篇暂行条例
  • 1篇企业国有资产
  • 1篇企业国有资产...
  • 1篇权利
  • 1篇权利范围
  • 1篇资产
  • 1篇资产监督
  • 1篇监督管理
  • 1篇国有资产
  • 1篇国有资产监督
  • 1篇国有资产监督...
  • 1篇《企业国有资...

机构

  • 2篇中南大学

作者

  • 2篇谈琳
  • 2篇王新红
  • 1篇周俊桦

传媒

  • 1篇当代财经
  • 1篇湖南社会科学

年份

  • 2篇2005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论国资委的性质——兼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不足被引量:18
2005年
国资委既不是行政机关,也非事业单位,目前是一个政府兼具国家出资人和担负部分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但从其应然性质来说,它应当是纯粹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担负出资人的义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作为国资委开展工作的配套法规,明确了国资委的职责,特别是突显了国资委的国家出资人地位和职能,这是其成功之处。但是,在具体规定方面,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没有按照出资人应有的权利内容来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同时存在权利“越位”和“缺位”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
王新红谈琳周俊桦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论“国资委”的性质、权利范围与监督机制被引量:14
2005年
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国家出资人,而目前国资委具有行政、国家出资人二重性。国资委权利的应然范围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范围,《条例》关于国资委权利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修正。由于国资委享有的国家出资人权利大且影响深远,故应加强对国资委的监督;对于国资委的监督权应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
王新红谈琳
关键词:国资委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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