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改蓉
- 作品数:52 被引量:437H指数:11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如何规制地方融资平台被引量:6
- 2012年
- 无论是国务院的清理规定,还是发展改革委的债券发行规则,亦或是银监会新近实施的展期策略,都只是针对债务风险的短期性政策安排。
- 顾功耘胡改蓉
- 关键词: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规制地方政府
- 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完善被引量:3
- 2005年
- 在金融业的各种混业模式中,金融控股公司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成为人们的首选方式,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却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准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完善监管的内容,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 胡改蓉
- 关键词: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力
- 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认定的偏差与制度修正被引量:6
- 2017年
- 源于对我国上一轮国企改革中国资巨额流失的心有余悸,以及对国企经营者"内部人控制"的深度担忧,实践中,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存在着诸多偏差。这直接抑制了国企经营者的改革动力,制约了改革的深化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此,今后我国立法者应摒弃国有资本的"刚性资本"思维,坚持"行为规制"理念,从价格评估机制的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的透明化以及经营中国资流失认定的合理化角度对现行法予以修正,从而既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又有效推动改革,提升改革效率。
- 胡改蓉
- 关键词:市场化行为规制
- 国有上市公司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制度协调研究被引量:1
- 2024年
- 国有上市公司既具有上市公司属性、又具有国有属性,需同时遵守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的双重规则,而这双重规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造成国有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风险。这种冲突源于监管价值目标的差异:证券监管基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立场注重上市公司独立,而国资监管基于保障国有经济功能、维护国资经营安全的特性强调国有投资方的管控。对于身处交叉监管下的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解决冲突的根本路径在于分别从国资监管和证券监管两个维度进行制度矫正与协调。就国资监管而言,应切实从制度层面实现“管资产”到“管股权”的转变;就证券监管而言,则应正视国资监管的合理需求,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并确立结果导向的监管理念,在不实质损害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对国资监管规则予以适当认可。
- 胡改蓉
-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被引量:57
- 2015年
- 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的取消以及发起设立的公司认缴资本制的完全确立(分期缴纳不再受年限限制),"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实需求急剧增加,并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效率与安全、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制下,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应以注册资本为衡量依据,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方式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客观情形,并在明确其既可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又可应用于公司经营之中的思想下,就法人格否认中自愿之债与法定之债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区分设计。
- 胡改蓉
- 关键词:资本法人格否认法律责任
- 论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的制度构建被引量:4
- 2010年
-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及信贷市场发展的不足,政府应当履行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以及发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为切入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胡改蓉张明珅
- 关键词:融资结构政策性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 论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被引量:33
- 2017年
- 我国公共产品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深层原因是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虽对"涉公共利益企业"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均有不足,应以"公共企业"概念予以统一。公共企业因所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但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又具有追求效率的"私法性"品格,成为一种"特殊法人"。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并通过构建《公共企业法》弥补当前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终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 胡改蓉
- 关键词:私法性特殊法人
- PPP模式中公私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被引量:66
- 2015年
- PPP模式的本质在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制度设计者希冀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现二者间的互助共赢。但实践中的PPP模式却存在着公益牵制私益、私益"锁定"公益的冲突与博弈。就法律层面而言,对于二者利益的协调必须跳出公法与私法二元思维模式的束缚,过于强化私法容易导致公共利益的削弱,而偏重公法又无法调动私人资本参与公共项目建设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因此,理性的PPP法律制度设计应在PPP特许经营协议的制定、修改以及权利配置的过程中注重公益因素的考量与嵌入;同时,又应以投资回报率的合理确定、市场需求的适度保证、价格机制的公平设置为主线对私益予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 胡改蓉
- 关键词:PPP合作伙伴关系法律协调
- 国有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之保障被引量:12
- 2010年
- 在我国,要保证国有公司董事会独立,就必须厘清董事会与国资委、党委会以及经理层的关系。具体而言,国资委应将本属于董事会之权力归还于董事会,同时恢复监管者本色,增强对国有公司董事会履职状况的监督;党委会应在尊重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切实实现全面性功能向政治性功能的转换;为防止经理层对董事会的"反控制",同时遏制国有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应重塑经理层的辅助执行机构定位,强化其对董事会负责的理念。
- 胡改蓉
- 关键词:董事会国资委党委会经理层
-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模式研究被引量:6
- 2012年
- 当前,促进国有资产证券化、增强国有资产流动性是国资运营的主要目标。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到"十二五"期末90%以上产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通过重点探索国资委持股上市公司的有效模式,以合理确定其职责、分析其面临的风险,进而从法律层面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国资委直接持股、集团公司持股、平台公司持股等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国资委在具体选择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市场化程度、国资委自身改革的进度等各种因素,进而选择最适当的模式。
- 顾功耘徐菲罗培新胡改蓉丁传斌裘雪婷黄宇
-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