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吕宝
- 作品数:21 被引量:34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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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 本文分析了刑事责任能力与量刑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刑事责任能力对量刑的影响,阐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位问题。本文主张,应当重新审视对违法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正确处理违法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便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纳...
- 肖吕宝肖智川
- 关键词:无刑事责任能力量刑违法行为犯罪构成
- 文献传递
- 论主(客)观违法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以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为中心被引量:1
- 2007年
-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由于主观违法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的危害行为排除在刑法的研究之外,为此,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界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危害行为的性质以及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
- 肖吕宝韩瑞丽
-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违法观与犯罪构成关系论
- 2007年
-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 顾肖荣肖吕宝
- 关键词:刑事违法犯罪构成
- 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6
- 2007年
- 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 肖吕宝
- 关键词:教唆犯间接正犯
- 关于非受害防卫人不应作为特殊防卫主体的法理分析被引量:1
- 2006年
- 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问题,刑法相关条文并未作明确规定。依据通说,特殊防卫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包括受害防卫人和非受害防卫人。如果从法理的角度予以分析,将非受害防卫人作为特殊防卫主体有违刑法的正义性、谦抑性、人道性,同时,也不利于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
- 李凤梅肖吕宝
- 关键词:正义性谦抑性人道性
- 罪刑法定原则与保安处分之适用被引量:5
- 2019年
- 保安处分的科处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为基础。只有从客观违法论的角度诠释违法,才能为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的适用提供理论基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决定着保安处分的立法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并为保安处分与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行政处罚划分了界限。随着刑事政策的社会化、人道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保安处分中有关溯及力、不定期刑的立法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若干类型的保安处分,但在适用条件、期限以及和行政措施的衔接上仍亟待完善。
- 肖吕宝
-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罚罪刑法定原则
- 主、客观违法论在刑法解释上的展开
- 主、客观违法论是基于对法规范性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相异违法观,主观违法论者认为法律规范为命令规范,命令的对象应当具有理解法规范内涵的能力,对没有理解能力者发出命令是没有意义的。简而言之,主观违法论认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
- 肖吕宝
- 关键词:刑法解释
- 违法一元论与专门矫治教育的完善
- 2023年
- 新旧违法一元论主张无责之人无损规范期望稳定性或不具有接受规范的能力,而对违法与责任进行一体化理解,无责之人实施刑法上的行为应归属于警察法调整的范畴,而非刑法。我国近些年来的指导性案例则是将无责之人刑法上的行为纳入犯罪成立的判断过程以及强制医疗矫治型保安处分程序化,专门矫治教育虽取代调整收容教养,但本质上依然为行政措施,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公安机关对流窜作案的无责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法无据、教育行政管理权过大等问题。为此,专门矫治教育案件应当被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司法化。
- 肖吕宝
- 关键词:行政措施
- 论“暴力”的内涵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被引量:7
- 2006年
- 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行为作为复合行为的组成部分或构成要件行为,其刑法意义上的内涵为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或反抗的境地为已足(包括轻伤害)。若行为人实施的手段行为超出"暴力"的程度,具有独立评价意义时,在复合行为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与复合行为形成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牵连关系(法律将该种形式的牵连犯规定为一罪);在简单行为中,则形成想像竞合的关系。为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类(复杂客体)依然按照主要客体加以归类,有关的立法解释并不与刑事立法发生冲突,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的犯罪形态仍按基本犯罪的形态加以确定。
- 肖吕宝
- 关键词:暴力结果加重犯牵连犯想像竞合犯
- 结果无价值论之评析
- 2009年
- "法益"一词是评价形式第二阶段(规范不仅是一种评价工具,而且这种评价系统本身应当合理)的产物,法益产生之初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刑罚制裁权发动,然而,对法益造成实质的侵害与威胁决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这一标准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各国刑法的处罚范围。因而,法益概念具有批判性。二元的无价值论者认为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种类、方式等因素亦影响着行为的违法性,刑法通过惩罚行为无价值阻止结果无价值。为此,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论,二元的无价值论与当前各国刑法更具有亲和性。
- 肖吕宝
-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裁判规范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