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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雪军

作品数:43 被引量:190H指数:11
供职机构:同济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电子电信社会学更多>>

文献类型

  • 3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0篇经济管理
  • 13篇政治法律
  • 1篇自动化与计算...
  • 1篇社会学

主题

  • 27篇金融
  • 14篇消费金融
  • 12篇金融科技
  • 10篇法律
  • 9篇互联网
  • 8篇互联
  • 6篇金融风险
  • 5篇金融发展
  • 5篇规制
  • 4篇金融监管
  • 4篇法律规制
  • 3篇银行
  • 3篇沙盒
  • 3篇切入
  • 3篇货币
  • 3篇法律监管
  • 3篇反垄断
  • 3篇区块链
  • 2篇贷款
  • 2篇信贷

机构

  • 27篇中国社会科学...
  • 15篇同济大学
  • 10篇上海大学
  • 7篇上海交通大学
  • 3篇香港中文大学
  • 1篇华东师范大学
  • 1篇清华大学
  • 1篇江西服装学院

作者

  • 37篇程雪军
  • 3篇尹振涛
  • 1篇胡滨
  • 1篇陈舒毓
  • 1篇马晓婧
  • 1篇程桂平

传媒

  • 3篇兰州学刊
  • 3篇知识经济
  • 2篇消费经济
  • 2篇深圳大学学报...
  • 2篇中国外资
  • 2篇当代经济管理
  • 2篇财会月刊
  • 2篇征信
  • 2篇互联网金融法...
  • 1篇中国流通经济
  • 1篇企业研究
  • 1篇银行家
  • 1篇领导科学
  • 1篇上海大学学报...
  • 1篇经济社会体制...
  • 1篇金融理论与教...
  • 1篇金融与经济
  • 1篇西南金融
  • 1篇高等学校文科...
  • 1篇电子政务

年份

  • 7篇2023
  • 8篇2022
  • 7篇2021
  • 4篇2020
  • 1篇2019
  • 1篇2018
  • 2篇2017
  • 6篇2013
  • 1篇2012
4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金融科技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2023年
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崛起,技术驱动型的金融科技平台成为金融市场常态并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与此同时,也形成了金融科技平台数据垄断,给反垄断规制带来诸多挑战。为防范新兴金融科技平台数据垄断,我国需要完善金融科技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进路:逐步转变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理念,重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框架,完善排除限制竞争的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标准。
程雪军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
金融科技发展变局与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建设
2023年
金融科技既可能促进金融创新,又同时可能诱发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套利。从金融科技发展及其监管政策演进视角看,有必要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加快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建设。本文结合本土化金融科技发展与中央银行的客观实践,提出建设我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具体路径。
程雪军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创新金融风险监管套利演进视角本土化
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风险与系统治理被引量:11
2022年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并蓬勃发展。从演进历史来看,货币历经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其中,从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是一次“惊险跳跃”。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构成,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超越非数字货币的优势,即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核心、以分布式账本为交易前提、有利于推进货币的国际化。虽然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但是其衍生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等难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域外国家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治理经验为我国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治理、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稳健发展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应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金融治理,防范货币政策风险;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夯实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基础设施;警惕“技术中心化”,强化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范;加大反逃税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货币反逃税协作;健全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严防私人数字货币犯罪。
程雪军
关键词:数字货币金融风险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博弈分析
2013年
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市场博弈分析,得出市场竞争者的"占有策略"是选择垄断;垄断者的"占优策略"是继续垄断。并进一步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博弈分析,当交易成本高到阻碍谈判有效进行时,那么更有效的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禁令。反垄断法受害者众多,交易成本高昂,故可以借鉴第三方集合诉讼来减低交易成本,促进效率改善。
程雪军马晓婧
关键词: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博弈分析
BigTech涉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逻辑与建议被引量:2
2020年
近期有关大科技公司(BigTech)的讨论尤为热烈,特别是关于BigTech从事金融业务的优劣争论。国际清算银行(BIS)于2019年4月发布了一篇题为《科技公司及金融中介结构变化》的工作论文,通过分析阿根廷和中国的借款人情况,发现获得过BigTech信贷支持的小公司相比没有获得的公司更具创新性和盈利性。但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新任主席Randal K.Quarles则公开表示,大型成熟技术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可能引发许多问题.
尹振涛程雪军
关键词:金融服务领域国际清算银行金融中介盈利性信贷支持
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反思与改进:从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风险案例切入
2022年
金融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融合消费金融与场景进而促进场景消费金融发展,另一方面给场景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带来了风险挑战。文章从长租公寓平台“租金贷”的风险案例切入,然后采用产业链研究方法,从上游消费供给方、下游消费需求方以及中游消费金融服务方的视角具体分析场景消费金融风险。最后,基于全产业链完善视角,对我国场景消费金融的发展提出改进路径: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防范消费需求方的信用违约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范消费供给方的平台垄断风险;逐步推进对消费金融服务方信息侵害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
程雪军
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反思与监管建议被引量:18
2020年
自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政策红利、经济发展、消费刺激以及技术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资产证券化日益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热点。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全面实现期限转换、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风险转换等金融核心功能;但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创新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包括基础资产的真实性风险、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的风险、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风险以及杠杆率水平过高的违规风险。对此,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现状与不足,以给出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监管建议。
程雪军程雪军马楠
关键词: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金融科技金融监管
互联网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探析被引量:22
2020年
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深化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以创新的方式全面赋能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这种创新体现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模式多元化、促进金融普惠化、增强消费场景化、加深金融科技化等方面。但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亦暗藏着众多现实问题,如:经营主体竞争激烈引发的市场乱象,行业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结构分化严重,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滋生的金融风险,实际融资渠道有限与普惠性有待提高,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从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缺失、法律规制模糊、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亟待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并给予相关政策建议。
程雪军程雪军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科技金融监管数字金融
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策略被引量:15
2021年
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作为一种具有去中心化、高度匿名、不可篡改等特征的数据库技术,历经可编程货币、可编程金融与可编程社会的发展阶段,不断重塑着社会经济发展形态,覆盖金融支付、医疗、物流、政务服务以及教育等领域,但同时也暗含着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对区块链技术采取规制的内在逻辑是区块链技术风险防范的现实诉求,也是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制缺失的内在要求,前者包括技术去中心化与法律趋中心化的矛盾、不可篡改性与算力垄断风险、相对匿名性与暗网风险,后者包括刑事违法犯罪风险、民事合同法障碍风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通过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区块链技术规制经验比较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对区块链技术规制的重点不同,英国对区块链技术规制重在技术与法律制度的结合,美国对区块链技术规制重在严格准入和审查,澳大利亚加强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范并实施“双峰”监管,各国在区块链技术规制上都注重从本国国情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选择合适的规制方式。在区块链技术日益兴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需要认真分析当前区块链技术的规制政策以及不足,积极坚持法治化、安全性与创新性的区块链技术规制原则,采取功能性的规制方式引导区块链技术发展,并积极借鉴区块链技术的国际经验,构建与完善中国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具体路径:加强刑法修订与国际合作,严格惩治违法犯罪;弥补民事合同法缺陷,提升智能合约技术;建立私钥法律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法律创新与移植,完善区块链的前沿法律设计。
程雪军
关键词:法律规制
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风险的体系化治理:欧美比较治理视角
2023年
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各类算法技术快速兴起并深度嵌入金融科技公司,成为驱动金融科技公司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算法技术具有双面性,亦会给金融科技公司衍生相应的算法风险,包括算法垄断风险、算法黑箱风险、算法歧视风险,亟待对其开展体系化治理。通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文章发现欧美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风险体系化治理的核心要素在于算法的协同性(破解算法风险的主体要素)、算法的公开透明性(破解算法风险的过程要素)、算法的可问责性(破解算法风险的责任要素)。基于我国实情,文章有选择地借鉴欧美治理经验,认为我国可以构建金融科技公司算法风险的体系化治理,包括:创建一元多层算法协同治理体系,丰富破除算法风险的主体要素;推进算法公开透明机制建设,夯实破解算法风险的过程要素;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责任,完善数据保护与算法的可问责性。
程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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