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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鹏

作品数:14 被引量:75H指数:4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0篇期刊文章
  • 3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5篇合同
  • 4篇违约
  • 4篇违约金
  • 3篇司法
  • 3篇司法解释
  • 3篇孳息
  • 3篇合同法
  • 3篇法解释
  • 3篇法律
  • 2篇行使
  • 2篇《合同法》
  • 1篇抵押
  • 1篇动产
  • 1篇动产抵押
  • 1篇信用原则
  • 1篇形式正义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合同
  • 1篇要件
  • 1篇有权

机构

  • 13篇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 13篇张海鹏
  • 2篇谭启平
  • 1篇陈贵铨

传媒

  • 2篇福建法学
  • 1篇现代法学
  • 1篇广西政法管理...
  • 1篇高等学校文科...
  • 1篇山西省政法管...
  • 1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长春理工大学...
  • 1篇东方法学
  • 1篇安徽大学法律...

年份

  • 5篇2016
  • 3篇2013
  • 5篇2012
1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论违约金的性质——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被引量:3
2012年
违约金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属性,且其属性会因违约金的种类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形而不断变化。在选择以损害预设作为判断标准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没有承认也不应当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在认定具体合同中违约金的性质时,仍然需要坚持损害预设的判断标准,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无法做出解释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推定为补偿性违约金。
张海鹏
关键词:违约金补偿性惩罚性
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
2016年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
谭启平张海鹏
关键词:违约金《合同法》仲裁机构约定权利
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之归属——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2012年
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没有对该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作出规定。此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对孳息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一解释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
张海鹏李鹏飞
关键词:个人财产孳息司法解释夫妻财产身份关系
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被引量:3
2012年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三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
张海鹏陈贵铨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交付主义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张海鹏
关键词: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合同法
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被引量:33
2016年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或代物清偿合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此类代物清偿预约应受《物权法》中流押(质)条款禁止性规定的控制,以处分清算为实现方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将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应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理解和适用。代物清偿预约与流押(质)条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应受流押(质)禁令的控制。与流押(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一样,代物清偿预约也无需因流押(质)禁令而整体无效,只要增加一个清算环节即可。
张海鹏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非典型担保
违约金调减制度研究
违约金调减制度,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将违约金数额调减至适当数额的制度。针对这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立法太过简化,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本文以“违约金调减权...
张海鹏
违约金调减权及其行使与证明被引量:16
2016年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种权利应被定义为违约金调减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诉权。违约金调减权归属于当事人,并应以诉、反诉或反请求的方式行使,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放弃,二审中仍然有权行使。对违约金调减权的行使进行释明具有合理性,且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职权。法官释明时须保持中立、公开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未释明不构成上诉理由,但过度释明则当事人可申请回避。调减程序中,"违约金过分偏高"的证明责任由违约方负担且不发生转移,但在举证困难的例外情形,法官可通过降低证明标准、询问当事人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负担。
谭启平张海鹏
关键词:法官释明
我国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网络构建研究
我国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网络的构建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是一种系统性特征明显的社会治安运行机制。因其涉及众多领域且对社会生活影响深刻,所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众多的研究者都对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网络的属性、...
张海鹏
关键词:社会治安警民关系
浅议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2013年
意思表示错误涉及法律行为和私法自治的核心,对其具体规制体现了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意思表示错误在制度构造、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方面,既有其创新优点又存在着诸多不足。
张海鹏
关键词:构成要件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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