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加园
- 作品数:36 被引量:606H指数:16
-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霍英东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未成年人的不当得利责任:飞机航班案——BGH NJW 1971,609 =BGHZ 55,129=JuS 1971,316(Teichmann,JuS 1972,247)被引量:2
- 2012年
- 1.某人无法律原因而接受了一个具有金钱价值的给付(这里是:航空旅行),这一给付是他在受领给付时知道存在法律原因的瑕疵时本不会得到的,且通过该给付,他的财产在其他方面也未增加,而他必须仍然如同为此节省通常或合适的费用那样得到对待.2.如果当事人是一名即将届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至少要取决于他是否知道(且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知道),如果他通过故意的侵权行为获得了享受给付,且以必要的洞察力认识到无权受领无偿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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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法定代理人不当得利航空旅行未成年人给付
- 留置抗辩权的体系构建:以牵连关系为中心被引量:9
- 2022年
-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物权留置权,都不足以成为迫使对方给付的间接强制手段。现今的司法实践如欲解决上述担保需求,可借助物权留置权的实质要件与该条“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宽泛文义,为留置抗辩权的行使提供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5条不应局限于同一合同的对价关系,而是扩及于广义的牵连关系。此类留置抗辩权的牵连关系不应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条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而是尽可能地扩张为“内在的、相互关联的、统一的生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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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牵连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
-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被引量:68
- 2018年
-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106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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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善意第三人
- 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被引量:38
- 2014年
- 预告登记的效力体现于相对人陷入破产时,其所担保的请求权仍能在法律上得到履行。但这一立法目的却未曾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体现,该法第18条并未限制管理人的选择权,致使预告登记的目的因破产程序启动而落空。对此,我们认为应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来自于单务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尽管管理人对此不能行使选择权,该请求权也应得到继续履行。预告登记担保的债法请求权不同于取回权和别除权,也不属于共益债务,只是为了保持债法请求权的继续履行,其行使结果根据预告登记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并根据其各自效力发挥着抵御破产风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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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预告登记双务合同
- 物权请求权独立让与之质疑被引量:1
- 2019年
- 一、引言让与债法请求权可以适用规范债权让与的规则,在理论上没有太大争议。学界存有争议的却是物权请求权的让与,尤其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独立让与在个别情况下是否可行。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绝对权的核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请求权只是在第三人无权干涉时的保护手段。物权请求权作为一个不可获缺的保护手段,无法由所有人进行转让,也不能抛弃。法律也不允许经由所有人的意思来恢复一个无保护的所有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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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债权让与债法绝对权支配权
- 浅探罗马法与中世纪的诉权思想
- 本文拟从请求权的视角出发,探究公私法两分下的诉权思想与诉讼模式,认为民法的请求权历史虽然能够追溯到罗马法时代,但那时尚未形成现代意义的请求权概念,而只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诉。这样的诉带有强烈的形式主义色彩,由此导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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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罗马法请求权诉讼模式
- 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被引量:21
- 2014年
-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交付原则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它在物权法与合同法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目的在于明晰交付的概念,突出当事人意思在其中的作用,而非无意识的纯粹客观行为。交付在有形交付的框架下被理解为行为人有意识地取得占有和丧失占有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交付要求出让人必须为受让人而丧失占有,以使后者在行使事实管领力上不存在障碍。因此,移转所有权的交付不同于设立质权的交付,也不同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的交付,更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交付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等情况。在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受指令人等第三人大量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交付的含义已经不再局限于直接占有的移转;交付概念应适应现代社会的交易需求,以事实管领力为中心进行相应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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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买受人的实体法地位辨析——兼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被引量:38
- 2018年
-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仅享有对出卖人移转所有权的债权,其法律地位不足以防范因出卖人处分权遭受剥夺或限制而引起的交易风险。在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买受人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获得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出卖房屋的权利。这一司法解释作为权宜之计,只应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却难以证成买受人获得优待的实体法权利。鉴于《物权法》第20条所设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预防买受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形成制度上的重叠,而且对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制度造成冲击,其合理性面临怀疑。
- 庄加园
- 关键词:期待权事实物权预告登记
- 连带债务理论研究
- 连带债务制度源远流长,自罗马法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因其对于债权人具有担保债权及便利请求的功能,又能实现债务人责任的公平分担,在现代各国民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因尚未制定民法典,对此尚无规定。本文首先对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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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外部效力
- 文献传递
- 动产抵押的顺位设定——以将来取得的财产为中心
- 2024年
- 动产抵押合同所蕴含的物权合意可分为设立抵押权和登记抵押权两个部分。后者虽借助于单方申请原则,但更多的只是出于登记电子化的效率需求。预先担保登记的授权欠缺可以借助于事后订立动产抵押合同予以补正,并追溯至担保登记之时。现行学说认为浮动担保的设立不适用物权客体现存原则,系对英国法上浮动担保模式的误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动产担保模式虽以登记取代动产占有,但将来动产的担保权益自动附着仍以担保人取得将来动产为前提。《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第1项的登记优先原则不仅适用于既有财产的担保,而且适用于将来取得财产的担保。在担保物权尚未成立时,登记优先原则就可为将来成立的担保物权保留优先顺位的可能性。由此,抵押人将其不享有的抵押权优先顺位赋予预先登记而后设定抵押者,实际上是剥夺先设立而后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顺位。这类无权处分行为需要被赋予处分权限才能生效,但其理论基础并非基于权利外观,而是源于声明登记制的功能。“在先登记或在先完善”规则仅在能够警示潜在融资者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仍不得突破无权处分的限制。
- 庄加园
- 关键词:物权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