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万志尧

作品数:13 被引量:63H指数:4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12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4篇非法
  • 3篇刑事
  • 3篇司法
  • 3篇犯罪
  • 2篇第三方支付
  • 2篇诈骗
  • 2篇支付
  • 2篇审视
  • 2篇司法认定
  • 2篇内幕
  • 2篇内幕交易
  • 2篇内幕信息
  • 2篇金融
  • 2篇交易
  • 2篇P2P
  • 1篇盗窃
  • 1篇第三方支付平...
  • 1篇动车
  • 1篇信用
  • 1篇信用卡

机构

  • 7篇上海市第一中...
  • 5篇华东政法大学
  • 2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上海市第二中...

作者

  • 13篇万志尧
  • 2篇刘鑫
  • 1篇邬小骋
  • 1篇胡洪春
  • 1篇刘鑫

传媒

  • 2篇犯罪研究
  • 2篇海峡法学
  • 1篇政治与法律
  • 1篇人民司法
  • 1篇华北电力大学...
  • 1篇企业与法
  • 1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时代人物

年份

  • 1篇2016
  • 1篇2015
  • 3篇2014
  • 1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 2篇2010
  • 1篇2009
  • 1篇2008
13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对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宣告无罪的认识
2008年
佘祥林案等冤案曝光以后,社会各界一片哗然,学者纷纷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的刑诉司法改革,这是有合理基础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诉讼理念,大多学者也都主张以保障人权为中心,或言"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可冤枉一人",笔者看来,这种说法和"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人"一样过于极端了,一千个犯罪人会有多少个被害人呢?这么多的被害人的权利和一个被告人的权利应该如何取舍呢?正如吴丹红博士所言,走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笔者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谈谈对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宣告无罪的认识。本文分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的追溯;从社会契约论角度的思考;复仇理论角度的思考;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认识;结语五个部分。
万志尧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社会契约论复仇国家补偿制度
涉金融机构侵财犯罪问题研究
2012年
涉金融机构的侵财犯罪主要有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犯罪与针对金融机构实施犯罪两种,呈现涉及罪名多、金额特别巨大、案情特别复杂、诈骗与盗窃交织等特点,对其处理应坚持先确定被害人,在确定犯罪类型的逻辑顺序。
胡洪春万志尧
关键词:金融机构盗窃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之司法认定被引量:4
2010年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虚假型、作废型、冒用型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仍然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三种具体情况的说明,笔者建议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应进行明确法律界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应独立成罪。鉴于当前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处罚较重的事实,应降低刑罚标准。
刘鑫万志尧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被引量:14
2014年
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但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财犯罪也日趋严重,尤其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行为更需要行政监管与刑法审视。
万志尧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洗钱
贿赂犯罪之犯罪学分析被引量:3
2011年
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经济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功,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此期间腐败现象亦非常突出,引起党及国家高度关注,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之一,其司法现状不容乐观。
刘鑫万志尧
关键词:贿赂犯罪学分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司法现状
P2P借贷的行政监管需求与刑法审视被引量:23
2015年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立足于普惠金融,一定程度解决了小微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拓宽了民间闲余资金的投资渠道,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但P2P借贷作为一种舶来品,其创始所依赖的法律体制异于我国,加之目前我国监管细则尚未出台,P2P借贷行业法律风险较大,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挪用资金等。凡是违反刑法规定的制度均不会得到有序发展,P2P借贷行业需要进一步划清刑事底线。
万志尧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
内幕交易刑事案件“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被引量:12
2014年
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信息优势实现定向利益输送的证券犯罪。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包括犯罪所得和一般违法所得,作为判处罚金和犯罪数额依据的违法所得仅包括犯罪所得。内幕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时效性,应在内幕消息对证券市场影响期间内认定犯罪所得,对于内幕信息已经被证券市场完全吸收之后的获利,不得认定为犯罪所得,可以一般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具有正数和负数之别,计算违法所得时不得将亏损数额在违法所得总额中予以扣除。对于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为负数时,应区分情况,对于为逃避处罚而抛售致亏损的,不应以行为人的抛售价来认定有无违法所得,而应以抛售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准计算行为人是否有违法所得;对于其他亏损或者没有犯罪所得的,应当依据比例原则等没收用于内幕交易的自有资金。
万志尧
关键词: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内幕信息没收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研究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长时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呈脱节状态。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正日益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例如,陈光中先生领导的刑事诉讼二审实证调研...
万志尧
关键词:全面审查被害人上诉权上诉不加刑
文献传递
内幕交易案中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被引量:2
2014年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实供述本人职业、身份、所了解的内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在刑事立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为与知悉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属于司法认定范围,被告人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属于性质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
万志尧邬小骋
关键词:内幕交易自首情节辩解证券监管部门如实供述内幕信息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本土理性与改良被引量:3
2010年
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刘鑫万志尧
关键词:证人交叉询问屏蔽系统
共2页<12>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