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连珠
- 作品数:15 被引量:60H指数:4
- 供职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更多>>
-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自然科学总论政治法律更多>>
- 政府补助涉税问题研究被引量:3
- 2011年
- 政府补助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手段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升级产业机构、推进节能减排、增强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各项改革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大量的政府补助投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对于其税收待遇问题却没有引起广大税务人员足够的重视,对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盲点,直接导致了巨额的税款流失。
- 辛连珠
- 关键词:政府补助涉税问题自主创新能力税收政策宏观调控
-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规定差异处理问题分析
- 2012年
- 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本刊特别约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辛连珠教授对15号公告进行系列解读,本文为系列解读之二,敬请关注。
- 辛连珠
-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 教师应当让人终身难忘——浅谈培训院校教师职业素养的具体表现
- 2009年
- 作为一名培训院校教师,要把知识、创新、兴趣、品德等方面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结合所学的、所想的、所看的、所听的,转化成一次次具有创造力、影响力和感染力的培训课程。
- 辛连珠
- 关键词:教师
-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研究被引量:3
- 2011年
- 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它经过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多年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本文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三种形式入手,分析、比对了三种形式的交易环节的纳税义务和税收属性及税收待遇,阐述了股权激励应当归属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原理,并对常见的几种股权激励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了剖析。
- 辛连珠
- 关键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待遇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逻辑结构分析被引量:2
- 2015年
- 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技术规范,在系统总结、归纳、整理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 辛连珠
-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结构主表企业所得税法
- 递延纳税确认原则及其税收效应分析被引量:4
- 2016年
- 递延纳税的主要功能是纳税人在经济活动发生当期,不确认或延期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使其由于减少支付当期税款而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同时还"涵养"了税源。这种具有"隐藏性"税式支出功能的税收优惠方式,在越来越受纳税人青睐的同时也越来越被税务机关采纳。而递延纳税两种模式对税收待遇的改变,也成为税务机关对其的管理重点与难点。为此,本文以递延纳税两种模式为分析视角,就递延纳税的确认原则及其对税收政策的"扭曲"及税收待遇的"改变"展开论述。
- 辛连珠
- 关键词:递延纳税税收优惠
- PPP项目付费机制税收问题研究被引量:24
- 2017年
- 按照PPP项目所涉的行业、形成的公共资产用途及运作方式等实际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PPP项目付费机制,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关键,也是保证PPP项目有序运行的根本。由于PPP项目是基于契约模式下的政府采购与社会资本提供产品的关系,因而PPP项目付费机制常见的三种付费模式,即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项目公司运行成本费用补偿及利润获得的主要方式。不能因为项目付费方式不同,项目公司获得项目运行补偿的税收政策就不同。对PPP项目付费机制,尤其是"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除了税法另有规定外,征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属于税法的理性选择。
- 辛连珠
- 关键词:PPP模式
- “营改增”若干税收政策解读(下)被引量:3
- 2013年
- (接上期)三.有偿、非营业活动和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本次“营改增”改革提出许多新概念和术语,其中“有偿”、“非营业活动”和“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三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 辛连珠
- 关键词:税收应税劳务营业
-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看税法实施中的技术处理
- 2008年
- 本文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法理基础,认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准确体现税法的实质,并对设计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给予了参考建议。
- 岳树民辛连珠
-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法实施
- 论企业特殊性重组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原则被引量:6
- 2011年
- 税法在不阻碍合理的企业重组行为有效实现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组各方资产隐含增值给予不定期递延纳税优惠原则的确定。首先,从税收中性的角度出发,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尽量不影响或少影响资金、货物、人才和技术的自由流动,税法对重组程序视为没有发生过一样来对待;其次,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重组各方,对重组后企业应税利润的计算,应以重组前企业的税收要素为基础;再次,企业重组的各方获得的是股权支付。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资产的变现,因而,暂时没有纳税能力,重组企业的纳税义务,应当不定期递延到未来有能力纳税时履行,但重组前后其计税基础总量应当保持不变。
- 辛连珠
- 关键词:计税基础税收中性股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