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铃
- 作品数:11 被引量:104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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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深度检讨被引量:4
- 2013年
-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处于学界通说地位的故意说存在疑问。一方面,故意说存在和我国刑法的规定相悖、和397条的法定刑设置不相协调等理论上的诸多缺陷;另一方面,故意说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的做法,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公共安全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使得定罪失当,罪行不均。过失说具有妥当性。过失说不仅和397条的法定刑较轻的现状协调,和刑法第133条、233条等过失罪的规定保持一致,还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进而做到罪行均衡。
- 蒋铃
-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故意过失法定刑
- 我国《刑法》第306条的批判及其救济路径
- 2013年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虽然在法文表述上第306条的行为主体是辩护人、
- 蒋铃
- 关键词:《刑法》伪造证据诉讼代理人救济证人证言
- 论我国高校德育助理制度的优化和推广——以清华大学德育助理队伍的建设为例被引量:1
- 2013年
- 在高等院校中推广德育助理制度,对于加强和深化研究生德育工作、保证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实现研究生的自我管理、学生骨干领导力培养、学生团队观念养成,还能促进高校党建工作、针对性开展个别人思想工作等诸多优点。但是,我国多数高校并未有效利用这一优势制度。高校德育助理制度的优化和推广,尚需在合理划分岗位类型,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德育助理选拔和培训,以及完善德育助理的激励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形成研究合力。
- 蒋铃
- 关键词:研究生德育工作
-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被引量:29
- 2012年
-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所有权转移说存在瑕疵,使得凡是谎称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占有转移说存在缺陷,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将"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混为一谈,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进而使得谎称当场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持有转移说具有优越性,并能克服前述学说的缺陷。处分意思必要说具有妥当性。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必须对财物本身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认识,但是当处分行为人对处分财物的价格、价值等评价存在错误时,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
- 蒋铃
-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行为
- 论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内涵被引量:5
- 2012年
-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认为处分行为要求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见解,缘于将刑法上的处分行为等同于民法上的处分行为的误区,使得凡是以借用为理由的诈骗行为都成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认为处分行为要求转移财物占有的见解,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
- 蒋铃
-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行为
- 刑法中“户”的界定及其实践展开——以对《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为视角被引量:9
- 2013年
- 最新司法解释将刑法上的"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对此,不能将"家庭生活"理解为"具有血缘或拟制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一方面,这容易使人误解为财产犯罪的成立以"家庭关系"是否被侵害作为要素,并不符合财产犯罪的规范目的;另一方面,这也不能说明"入户盗窃"或者"入户抢劫"刑罚加重的理由。此外,依据这种解释容易得出逻辑悖论,不仅缺乏公众的社会认同感,而且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应将该司法解释中的"户"理解为"他人用于生活的住所",这不仅有利于以上诸问题的妥善解决,还有利于避免刑法区别对待进而促进刑法公正的实现。
- 蒋铃
- 关键词:入户盗窃入户抢劫住所
- 竞合论中形式实质二分说之提倡被引量:3
- 2013年
- 作为刑法竞合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至今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从力图克服当前学界区分理论缺陷的见地出发,可以得出形式实质二分说具有妥当性的结论。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存在重合交叉,而刑法又没有明文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互斥关系,则法条之间就有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在特殊情形下,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虽然存在重合交叉,但通过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进行检讨,可以确认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当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完全没有重合交叉可能时,则法条之间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但有存在想象竞合犯的余地。
- 蒋铃
-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 论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的内容和机能被引量:14
- 2013年
- 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故意内容之外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所以遭致批判,主要是因为在其内容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因为必要说一方面将"利用意思"作为其内容之一,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利用意思"的本来涵义。由于"利用意思"要素的存在,使得"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罪与毁弃罪、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区分问题上出现了逻辑悖论。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限定为永久性地占有他人财物的"排除意思"具有妥当性,辅以"建立占有"的存在与否,"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在区分盗窃罪与盗用行为、取得罪和毁弃罪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还能在权利行使问题的解决上有所作为。
- 蒋铃
- 关键词: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
- 我国刑法306条的批判及其救济路径
- 2013年
- 《刑法》第306条将主要为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碍作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并在其罪状上规定了更为严苛的行为要素和法定刑升格情节。这一立法存在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操作性与实效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之下,我国司法可以通过刑事政策宽宥、实质解释限缩、严格刑事证明等思路,对其予以救济进而限制第306条处罚范围,但以上方法皆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第306条的终端解决路径在于立法重构,只有将306条和307条进行整合,并规定作为法律职业人的辩护律师,基于身份的违法和责任加重而应从重处罚,才能最终实现律师妨碍作证犯罪合理处罚的理性实践。
- 蒋铃
-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刑事政策处罚范围
- 刑法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被引量:41
- 2012年
-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第96条加以认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规则。其条文多规定法定犯;在立法技术上有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考量;"违反……的法规"、"违反……的规定"的表述不能超过96条对其的限制。"违反国家规定"多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被规定,但有时并不具有实体意义,只是为了指示违法性而存在,或者只是表示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只是相关表述的同位语。该类条文存在明确性问题,在司法适用上,司法官应在不违背刑法第96条意旨的前提下,用足国务院制定、批准、批转和批量通知决定认可的部委或者中职部门的规章,以之参照认定犯罪。
- 蒋铃
- 关键词:违反国家规定空白罪状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