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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

作品数:51 被引量:405H指数:13
供职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47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49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7篇民法
  • 17篇民法典
  • 17篇法典
  • 9篇物权
  • 8篇侵权
  • 8篇民法典编纂
  • 8篇法典编纂
  • 7篇法律
  • 6篇权法
  • 6篇物权法
  • 6篇合同
  • 6篇《物权法》
  • 5篇侵权责任
  • 4篇担保
  • 4篇登记
  • 4篇权利
  • 4篇人工智能
  • 4篇主体资格
  • 4篇违约
  • 4篇解释论

机构

  • 49篇海南大学
  • 15篇中国人民大学
  • 5篇浙江师范大学
  • 2篇北京航空航天...
  • 2篇中国法学会
  • 1篇东南大学
  • 1篇南京大学
  • 1篇上海交通大学
  • 1篇武汉大学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最高人民检察...
  • 1篇甘肃政法大学

作者

  • 50篇石冠彬
  • 8篇江海
  • 3篇王利明
  • 2篇魏振华
  • 1篇秦天宝
  • 1篇单平基
  • 1篇熊勇先
  • 1篇肖俊
  • 1篇张震

传媒

  • 3篇法学评论
  • 3篇社会科学
  • 3篇云南社会科学
  • 3篇西南民族大学...
  • 3篇东方法学
  • 2篇当代法学
  • 2篇江海学刊
  • 2篇海南大学学报...
  • 2篇人民检察
  • 2篇中国社会科学...
  • 2篇河南社会科学
  • 2篇高等学校文科...
  • 2篇法商研究
  • 1篇江汉论坛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 1篇苏州大学学报...
  • 1篇社会科学研究
  • 1篇四川大学学报...
  • 1篇现代法学

年份

  • 2篇2021
  • 13篇2020
  • 9篇2019
  • 4篇2018
  • 4篇2017
  • 6篇2016
  • 1篇2015
  • 5篇2014
  • 4篇2013
  • 2篇2012
5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域区分说”的主张被引量:4
2016年
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石冠彬魏振华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过失相抵原则
认缴登记制改革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研究
公司资本即公司注册资本,其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效能,境内外公司立法例相关制度设计均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这点。传统公司法理论所区分的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存在着内涵不清的缺陷,凡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
石冠彬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文献传递
民法典动产质权设立与存续的实务难题及破解之道被引量:3
2021年
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特定财产"上的担保责任。在动产质权设立问题上,一方面,宜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共同占有质物时,如果质押财产特定化且不受出质人独力控制,宜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非典型的交付方式完成质物的交付,质权仍有可能被认定已经设立。在动产质权存续问题上,质权人提前返还质物的,质权并不当然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非因自身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在无法请求返还质物的情形出现前,质权仍然存续。
石冠彬裴嘉兴
关键词:动产质权质押合同非典型担保占有改定
民法典姓名权制度的解释论被引量:5
2020年
姓名具有符号特征,自然人本名以及本名之外与自身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称呼都属姓名权这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范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是判断“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其包含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内涵。姓名兼具经济权益和精神性利益,故自然人死后其姓名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行使姓名权,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尊重自然人的选择权,并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作为考量标准,对此予以个案把握。其中,姓氏选择应当尊重家族意志,当存在民间习惯的情况下宜允许成年人自行更换姓氏,从而回应随夫姓等实践情况;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宜恪守离异夫妻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立场;特别法或未来的司法解释宜就姓名长度、变更次数等加以明确规定,并完善人格权的侵权规范,从而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完整规范体系,进一步实现体系化。
石冠彬
关键词:姓名权私法自治监护权请求权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2020年
关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问题,笔者倾向于认为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不存在伦理性上的障碍,也与民事主体资格理论并不相悖,虽然其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本质也不能直接根据法人制度构建其主体资格制度,但通过立法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至少在立法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值得考虑的是,在现阶段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必要性。
石冠彬
关键词: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伦理性
论共同保证法律规则的重构——兼评《物权法》第176条被引量:3
2014年
目次一、共同担保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的合理性证成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共同保证规则的检讨三、《物权法》第176条的原意解读及与旧规定的衔接四、共同保证法律规则的重构:《物权法》第176条的类推适用五、结语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亦即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履行。[1]基于更充分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考量,一个债权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此即共同担保。共同担保的基本情形包含人保并存、物保并存以及人保物保并存等。[2]
石冠彬江海
关键词:担保制度担保责任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利益抗辩权
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为视角被引量:47
2018年
人类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就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探讨,均以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为前提。强人工智能若出现,其与外星人无异,人类与其的关系也将成为两个高等物种的关系,将超越现有法律的范畴。对智能机器人创造物具有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智能机器人创作的"独创性"应以客观差异作为判断标准,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存在必然联系。若否定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民法学理论可通过构建支配性行为理论,将其理解为智能机器人所有权人的间接创作行为。若通过立法拟制智能机器人的人格,在产品责任制度之外,可通过构建智能机器人强制保险制度来赋予其责任财产额度,从而解决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同时,智能机器人因创作、劳动等民事活动而享有的财产权由其所有者代为享有,人类代替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智能机器人侵权情况下将自动成为特定机器人的责任财产,但宜认定保险责任财产先于获利予以赔付。
石冠彬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主体资格
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被引量:7
2014年
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石冠彬江海
关键词:一物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权利救济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要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被引量:5
2016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要件"二元论"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且脱离司法实践,"同一设立要件论"并不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物权法》第127条"合同生效设立"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亦适用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并不因"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而受影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及其司法解释针对"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登记才能转让"的规则与该权利的设立无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石冠彬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解读与立法评析被引量:10
2020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根植于中国民法学几十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较好地吸收了理论研究成果,较《侵权责任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使得民法典的侵权法规范在保持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了妥当的立法回应。在立法技术上,其表述用词更为准确、语序更为通顺,多处细微修改彰显了精湛的立法技术。在立法理念上,一方面,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等立法修改贯彻了强化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立法积极回应理论与实务争议难题,彰显了力求裁判统一的价值导向。此外,责任减免事由、网络侵权、用工责任、高空抛物等具体制度的立法完善,凸显了立法的务实性与前瞻性。
石冠彬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权利救济高空抛物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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